如何終止后媽的居住權(居住權的六個條件)
繼母還有居住權嗎
繼母有居住權
繼子女與繼母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繼母有贍養的義務。繼子與繼母沒有撫養關系的,不能趕繼母走。但是,繼母另有住房的除外。作為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員之一,雖然是繼承了房屋,但并不能因此剝奪繼母的居住權。而且,這種情況法院在處理時一般會首先考慮維持現狀和父母的選擇
居住權的法律特征
1、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權的客體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于居住的目的。屬于支配權的一種。
4、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5、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并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三、居住權人的權利和義
(一)權利
1、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3、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4、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二)義務
1、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2、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3、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
4、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5、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父親過戶給兒子的房屋,父親死后繼母能否繼續居住?
張某中年喪妻,自己辛辛苦苦把兒子撫養長大。等到兒子上大學后,張某又與王某結婚。婚后兩人未再生育子女。一家三口相安無事過了十來年。張某突然身體惡化,他自知自己將不久人世,于是就將自己的房屋通過遺囑的方式贈與給自己的兒子小張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并囑咐小張,保證王某居住在該房屋內一直到王某離世。小張也表示同意。不久張某去世。小張也按照張某意愿讓王某居住該該房屋內。但是久而久之,雙方便產生了矛盾。小張一怒之下要趕走王某,王某已經年邁,也沒有子女贍養,更沒有其他房屋可供居住,王某不同意搬離。小張便以自己擁有房屋所有權,要去排除妨礙為由,將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搬離。
人到老年不如狗,小張的這種行為,老張估計要氣得從棺材里跳出來了。我們在為小張的行為感到氣憤的時候,不得不面對客觀現實。張某通過遺囑的形式將房屋贈與給小張并辦理的登記,小張從法律上講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作為所有權人,小張可以要求任何排除妨礙其所有權的行為。但是上述案例中,王某與張某作為合法的夫妻,張某在將房子過戶給小張的時候已經明確約定讓王某一直居住到離世,實際上是賦予了王某對該房屋的居住權,小張后的所有權本身就是受限制的。但是目前的法律制度上并沒有規定居住權制度。
事實上,居住權的規定在國外法律中已經有規定,只是我國物權法在制定時這一問題并不突出,所以也就沒有進行規定。隨著我國老齡化時代的來臨,很多關于居住權的問題就產生了。比如說,老年人年老的時候沒有錢養老但是他名下有房屋,如果他把房屋賣了雖然有錢但是就沒有居住的地方。于是民間便興起了以房養老的模式,由他人為老人養老,但是老人離世后房屋歸養老者所有,老人在世的時候,老人依然享有居住權。諸如此類的問題不斷興起,也就催生我們的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
兩會期間審議通過的民法典就明確提出了居住權的概念,并作出了專門的規定。居住權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獲得,也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取得, 但都必須經過登記才生效。所以后,民法典時代房屋的所有權和居住權就可以分離了,且經過登記的居住權是可以對抗所有權人的。
文章開頭的案例中是產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的一個真實案例,當時并沒有居住權的規定。但是不能因為沒有居住權的規定,就強性判決王某從房屋中搬走。最后法官們經過層層研究審議,最終從維護基本倫理道德及社會公序良俗的角度出發,判決駁回原告小張的訴訟請求,王某依然可以繼續在房屋內居住。
在民法典時代遇上這些問題就不會作難了,但是人只要通過合同和遺囑的方式對居住權內容進行約定,并去不動產備案機關進行備案,居住權人就可以放心居住了。
房子是后媽孩子爺爺三個人的居住權怎么分割
1、共同居住:如果三個人都有居住權,可以考慮共同居住,共享房子的使用權和空間。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需要制定明確的使用規則和責任分擔方式,以確保居住環境的和諧。
2、分時居住:可以協商將居住時間分段,各自在特定的時間段內居住。例如,每個人輪流住一段時間,或者每個人在特定的日期或周末居住。
3、空間分割:如果房子的空間較大,可以考慮將房子的不同區域劃分給不同的人使用。例如,每個人有自己的臥室和私人空間,共享公共區域如廚房和客廳。
自己的房子繼母有居住權嗎
法律分析:自己的房子繼母有居住權。繼子女與繼母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繼母有贍養的義務。繼子與繼母沒有撫養關系的,不能趕繼母走。但是,繼母另有住房的除外。作為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員之一,雖然是繼承了房屋,但并不能因此剝奪繼母的居住權。而且,這種情況法院在處理時一般會首先考慮維持現狀和父母的選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