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系的養子女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解除收養關系還能繼承養父母遺產嗎
解除了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子女間不能再相互繼承遺產。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依照法律程序成立的一種收養關系,他們之間的一切權利義務關系都是從此而來,因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一經依法解除,他們之間的撫養、贍養的權利義務關系亦即結束,繼承遺產的權利也隨之消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被收養的子女,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法律主觀:
被收養的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養子女對養父母的遺產具有法定繼承權,且繼承開始后,養子女應當作為法定繼承人的第一順序,主張繼承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養子女能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養子女在與他人成立收養關系后一般不能法定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但可以根據生父母的遺贈撫養協議或遺囑來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優于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因為養子女和生子女已經解除了父母子女關系,不再是法定繼承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解除收養關系的養子女是否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法律分析: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養子女未成年的,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和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在這種情況下,養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但如果是成年的養子女,他們本人愿意自食其力而不愿意回到生父母身邊,或者生父母不同意與他恢復關系,那么他們對生父母的財產則不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解除收養關系的養子女是否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一千一百一十七條、一千一百三十一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據此,經依法登記成立的養父母子女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養子女依法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不再是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不能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但如果被收養人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
但如果生父母生前訂立了遺囑,將遺產全部贈與被收養人的例外。
因收養關系是可以解除的,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恢復,如果是在未成年時期恢復的,則其恢復為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但如果收養關系是在其成年后解除的,父母子女的身份關系恢復,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
如果協商確定將來被收養人在生父母去世后不繼承生父母遺產的,則依據協議,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