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具體適用(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流程)
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如下:
1、簡單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
2、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非簡單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這種變普為簡的程序選擇權具有單向性與有限性,并且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口頭提出的,須記入筆錄并簽章確認。
民事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如下: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為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以下情況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民訴簡易程序適用
一般來說,下列具體案件可以作為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1、結婚時間短,對婚前財產、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意見比較一致,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2、確認或變更收養、撫養關系,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3、借貸關系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4、遺產和繼承人范圍明確,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一、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于哪些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結合長期的審判實踐,一般認為簡單民事案件的標準應該是:
1、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
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
3、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這三個條件是互相聯系的,應該同時具備才能視為簡易程序。一般來說,下列具體案件可以作為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1、結婚時間短,對婚前財產、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意見比較一致,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結婚時間不長,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雙方爭議不大,只是各執己見,在給付金額多少和何時給付上有爭議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的案件。3、確認或變更收養、撫養關系,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系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范圍明確,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明確、爭議焦點集中、爭議金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當然,也有一些簡易民事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主要包括: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二、什么是簡易程序
所謂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較一審普通程序簡單的審判程序。之所以簡便,是指它相對于第一審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簡單,易于執行、方便群眾。
三、簡易程序的特點
1、起訴方式簡便,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
2、受理程序簡便,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擇期審理;
3、傳喚方式簡便,法院可以簡便方式傳喚、通知當事人、證人,不要求必須采用傳票、通知書形式;
4、審判組織簡便,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5、庭審程序簡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樣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法庭調查、辯論等;
6、審限短,從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并且不得延長;
7、重視調解,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以先行開庭進行調解。
通過上文欄目我的介紹,我們知道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設置是科學合理的,有利于促進民事訴訟案件審判的效率。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于的案件主要有這些特點,指的是事實清楚、以及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以及爭議不大的案件。但是,我提醒大家,即使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有的案件還是不能夠適用簡易程序的,例如那些再審和重審的案件,這也體現了法律的嚴謹、公平和公正。
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適用范圍為: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以下情況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法律主觀:
民事案件的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對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的其他民事案件,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的,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我國相關法律對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條件是:第一、可以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第二、可以用簡易程序的審級;第三、可以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第四、基層法院可以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自愿用簡易程序,法院審查后同意的,可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于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
什么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有法定的適用范圍。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時適用簡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綜上所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訴訟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1、簡單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
2、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非簡單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當事人這種變普為簡的程序選擇權具有單向性與有限性,并且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口頭提出的,須記入筆錄并簽章確認。
有限性: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只適用于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民事案件;也無權對法定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進行約定。
單向性:對于依法應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能約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該單向性限制的正當性基礎在于程序類型與案件性質相適應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二)發回重審的;(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債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按照我國民訴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是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一審案件。除此之外,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均不得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一、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是什么
按照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一審案件。除此之外,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均不得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而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作了如下解釋:“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另外,該意見還列舉了三種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發回重審和再審案件。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特點
1、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
2、簡易程序只能適用于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3、簡易案件只能對初審案件。
4、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5、公訴案件檢察人員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簡化。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7、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三、適用簡易程序的積極條件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于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只能適用于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初審案件、有審判員一人獨審的情況。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三個條件。我國人民法院對于民事訴訟所適用的簡易程序,進行適用的條件包括: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一、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1、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案件;
3、確認或變更收養、扶養關系,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系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范圍明確,訟爭遺產金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訟爭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二、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發回重審的案件;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案件;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具體適用
法律分析: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一審案件。所謂派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巡回審理就地辦案臨時組織的審判組織以及固定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在本轄區內設置的固定派出機構,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它所作的判決、裁定與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此以外,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均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如下:
1、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
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3、爭議不大。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1、人身關系、財產確權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4、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
6、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綜上所述,簡易程序的適用于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案件;確認或者變更收養、撫養關系,雙方爭執不大的案件;借貸關系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遺產和繼承人范圍明確、訟爭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當事人認為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