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與徇私枉法罪有哪些不同
徇私枉法,受賄,濫用職權,為親友非法謀取私利罪的區別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指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損公肥私,為親友謀取私利的犯罪行為。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徇私枉法罪和濫用職權罪區別
法律分析:區別:1.主體上的區別。濫用職權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罪的主體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2.客體上的區別。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3.客觀方面的不同。濫用職權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徇私枉法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徇私枉法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一、玩忽職守與徇私枉法罪區別
1、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區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是一般法,二者涵蓋所有罪。徇私枉法罪、徇私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和徇私不征、少征稅款罪屬于特別法。
2、主觀方面不同: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徇私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和徇私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故意犯。
3、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是一般法,其主體是各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罪犯罪主體是承擔刑訴職責司法工作人員;
徇私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犯罪主體是承擔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司法工作人員;徇私不征、少征稅款罪的犯罪主體是稅收機關工作人員。
二、擴展資料: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條:徇私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四條:徇私不征、少征稅款罪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的犯罪人員,一旦認定犯罪的,應處以五年至無期的判決。審理的法院按照這類人員的犯罪動機,犯罪后果,造成影響綜合進行計算,對著了違法犯罪人員進行處罰。保護我國的國家財產和公民利益不受這類犯罪者的影響。
徇私舞弊罪和濫用職權罪的區別
法律主觀:
區別:徇私舞弊罪指司法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特意讓無罪的人受追訴,故意包庇有罪的人,作枉法裁判,或利用職務包庇窩藏犯罪分子,幫助隱瞞犯罪事實的行為。濫用職權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處理的事項,或違反規定處理公務,侵吞公共財產、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