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的時間是多久(法院移送管轄一般多久)
申請法院移送管轄跨省的情況需要多久
申請法院移送管轄跨省的情況一般也只需要幾個工作日的時間,按照具體的實施情況確定,一般在通過移送機關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之后才能進行移送,而在換押證上面也應當寫明案件承接的具體時間。
一、申請法院移送管轄跨省的情況需要多久
跨省移送管轄時間是幾個工作日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26條的規定,可以視為對異地審判管轄問題提供了條文依據,從形式上看,推行異地審判管轄并沒有超出上述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范圍。
但是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116條,第11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書后,由審判員審查以下內容: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同時最高法院《解釋》第18條還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而在實際操作中,檢察機關從案件角度考慮,到異地法院提起公訴,即使異地法院同意接受管轄,再由受訴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報請指定自己管轄,實為無法可依。更為嚴重的是有的法院將案件受理、換押、送達后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報請指定管轄。
二、移送管轄的適用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綜上所述,管申請法院移送管轄跨省的情況一般也只需要幾個工作日的時間,管轄移送包括省內也包括省外,一般會根據地域的遠近問題確定具體的實施時間,一般在材料都準備充分的情況下,幾個工作日就是可以完成了的。
移送其他法院管轄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中沒有對移送管轄的具體時間作出規定,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以及上級法院指定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訴訟過程進展至必要時,即可移送至主要犯罪地的法院或上級法院指定的其他法院審判。
法律客觀:
一、下級法院可向上級法院移送管轄嗎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二、移送給中級人民法院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對于認為案情重大、復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后,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十日內作出決定。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后,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并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綜上所述,案件的移送一般發生在同級法院中,因為法院在立案時就會對案件進行初篩分流,但是現實中也不乏在審理過程中又發現了新證據或者新事實的情況,所以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直接移送管轄給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案管轄權移交需要多久
法律主觀:
一、法律沒有強制性的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法庭應當進行審查;或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后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民訴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一、管轄權移送立案后多久開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內立案。第八條,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二、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受訴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該案件。受訴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或是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在先立案了。受訴法院認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三、移送管轄的例外無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不必移送管轄,由受案法院繼續審理。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在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管轄權恒定原則,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起訴后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政區域變更的影響。
案件轉移到另一個法院的時間期限是什么?
案件轉移到另一個法院的時間期限是沒有具體的規定的,越快越好。一般都是無管轄權,但是又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主張轉移案件的當日,就是有案件的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接受日,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案件的轉移并不是案件的管轄權的轉移,只是單純的案件材料的轉移。
一、案件轉移到另一個法院的時間期限是什么?
一般只需要一天,而法律只規定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有管轄權的法院自收到移送的案件之日開始計算審理期限。法律沒有規定移送的期限。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就管轄權轉移的實質而言,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通和補充。
《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案件的移送與管轄權的轉移有什么區別?
管轄權的轉移和移送管轄雖然都是將行政案件由一個人民法院轉給另一個人民法院,但二者有實質的區別:
(1)管轄權的轉移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將行政案件的管轄權轉移給本無管轄權的法院,其轉移的是行政案件的管轄權;而移送管轄則是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把不屬于自己管轄但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其移送的不是管轄權也不可能是管轄權,而只是行政案件。
(2)管轄權的轉移只能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移送管轄一般是在同級異地人民法院之間進行,也可以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
(3)管轄權轉移應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否則不得轉移。下級人民法院只能提出管轄權轉移的建議;移送管轄則不需要經過其他人民法院的決定或同意。
案件的移送管轄一般是由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向同級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轉移,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會向上級人民法院進行轉移,但是如果是案件經過一次移送后,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的,就不能再次進行同級移送了,此時我們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法院移送管轄權案件需要多久
法律主觀:
刑法是我們國家最嚴厲的法律,因為刑法的處罰方式不同于其他法律的處罰方式,刑法可能會限制人們的人身自由或者是剝奪人們的生命,所以在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是特別彥的案件審理過程。那么刑事案件法院移送管轄要滿足什么條件移送管轄的適用具備的條件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意見》的規定,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后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再審。實踐中,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可視為當事人放棄了異議權,也可不必移送管轄,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繼續審理。什么是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是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司法機關違背管轄的規定,管轄了其無權管轄的案件或者認為其他司法機關更適合管轄的情況下,在法定期限內向有審查權的法院提出要求該司法機關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或更適合管轄的司法機關管轄的主張。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制度,但該項制度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一直沒有涉及。法國、德國、俄羅斯、日本以及香港、澳門地區等均在刑事訴訟法中對管轄權異議制度作了明確規定。我國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的缺位,導致訴訟實踐中產生了一些問題,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刑事訴訟的公正、順利進行。因此,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對上述國家和地區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進行分析、比較及合理的借鑒,結合我國刑事訴訟的實際情況,建立起我國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保證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專門管轄的人民法院有哪些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設立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專門人民法院有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一)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軍事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違反刑法分則第十章,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犯罪案件。另外司法實踐中,存在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轄權爭議問題,應該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分別不同情況處理:1.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以下案件:(1)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犯罪的;(2)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后犯罪的;(3)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并審判的除外);(4)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二)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鐵路運輸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壞鐵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車上發生的犯罪案件,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移送管轄的上訴時間是10天。
提出管轄異議移送期限多久才不算超期
法律主觀:
提出管轄異議移送的時間只要是在法院受理后、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前,就不算超期。如果超過法定期間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移送管轄時間限制
法律分析:移送管轄后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一般情況下,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后,法院審查期限15天;管轄權異議一審裁定出來后,被告還有10天的上訴期;然后一審法院會批量向二審法院移送案卷,二審法院審理期限是30日;如果維持裁定,再將案卷移送回一審法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
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內立案。
第八條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接受移送管轄的人民法院,是需要重新立案,送達立案通知書,然后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
(1)受訴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該案件。
(2)受訴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或是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在先立案了。
(3)受訴法院認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
移送管轄的例外:
(1)無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不必移送管轄,由受案法院繼續審理。
(2)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在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
(3)根據管轄權恒定原則,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起訴后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政區域變更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管轄權異議成立后,移送案子要多久,又要多久開庭
法律分析:移送管轄的時間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移送管轄后開庭時間由法院確定,通常在立案后二十天左右;訴訟費根據訴訟請求的標的額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內立案。
管轄權異議成功后移交法院要多久
管轄權異議成功后移交法院的時間在一個月左右,具體如下:
1、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的客體:
1、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指當事人異議的對象;
2、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應當是受訴法院對本案一審的管轄權。不存在對二審法院二審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因為二審案件的上訴法院只能是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3、管轄權異議在內容上不僅可以針對地域管轄的問題,也可以針對級別管轄的問題,無論是地域管轄還是級別管轄都屬于管轄的范疇。在實踐中,也有將主管問題納入管轄異議范疇的。主管問題顯然不屬于管轄的問題。主管解決的是法院與其他機關解決爭議的權限問題,管轄解決的是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盡管當事人可以對主管問題提出質疑,但不宜納入管轄權異議的程序。
綜上所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