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因飼養的動物引起侵權的可免責
飼養動物的飼養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減輕責任
法律分析:在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情形下,是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的。動物致人損害,其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但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時,才能減輕飼養人的責任,甚至是不用承擔相應的責任,受害人的一般過失除外;若是飼養烈性的危險動物的,那就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動物侵權免責
飼養動物侵權免責:依法依規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違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為什么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是無過錯責任?(需要法律解釋)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屬于侵權法上的特殊侵權,原則上以無過錯責任為規則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也就是說飼養的動物客觀上造成他人的損害,無論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有無過錯,都應對損害后果承擔法律責任,除非動物飼養人及管理人能證明,損害是由于第三人過錯或受害人過錯造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的第十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免責和減輕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規定,是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飼養的動物造成自己損害,應當根據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損害的發生所具有的原因力確定免責或者減輕責任。如果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是損害發生的全部原因,應當免除動物飼養人的責任;如果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則應當減輕責任。
被侵權人具有過失的,不得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規定、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害責任的減輕與免除】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確定違規飼養動物、第八十條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責任人不得援引過失相抵規則減輕責任,也不得適用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
第一百二十三條 【動物園的動物致害責任的減輕】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確定動物園的動物損害責任,應當適用過錯推定。被侵權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的,應當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減輕動物園的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逃逸、遺棄動物侵權的追償與救助基金】
對逃逸和遺棄的動物致害,適用無過錯責任。
逃逸或遺棄的動物被他人重新收養之后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新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原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對于無法找到原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可以由動物管理部門設立的動物致害救助基金給予補償;動物管理部門在補償后,有權向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