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辦理過戶過程中被法院封了怎么辦
大家好,我辦理二手房過戶手續時,被告知小區土地被法院查封,請問有何解決途徑?
你好,根據您提供的案情,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您所述的此種情形,抵押中的房產若要辦理過戶還是有辦法的,如可以由賣方還清抵押權人的貸款,取消抵押,然后買賣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此種方法需雙方首先達成產權變更協議,前往公證處進行公證,代賣方付清抵押權人的貸款,解除抵押后,買賣雙方再根據公證協議書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完成過戶;又如可由買方代賣方還清貸款,解除抵押,即由買方行使滌除權,此種情形,如抵押權人拒絕受領,則買方可以前往公證機關進行提存,經提存后該債務因代為清償而消滅,抵押隨即解除。當然,具體案件需要具體分析,由于您提供的案情較為簡單,建議您及時委托專業律師,詳細陳述案情,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以獲得律師完整解答及有關法律問題的進一步幫助。
正在過戶的房產遭查封怎么辦
法律主觀:
房子已過戶一般不會查封,其現產權人已非被執行人,但現產權人有過錯的或被執行人涉嫌惡意轉移財產的除外。法律規定,已辦理過戶登記的、未辦理過戶登記但已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且現產權人無過錯的,法院不得查封。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購房者可以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執行異議,凡符合上述情形的,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對該標的執行。
二手房在辦理過戶期間,被法院查封,怎么辦?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能轉讓。如果已簽訂買賣合同的,該買賣合同無效,雙方互相返還已付財產,賠償損失。中介公司在其中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向買房人承擔相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要解決問題。 第一種方法是賣房人向法院提供另外的財產,將被查封房屋置換出來,為要過戶的房屋解封后,雙方可繼續交易。 第二種方法是雙方不再繼續履行合同,要求上家返還首付款及賠償款,如果上家無力償還,參加房屋拍賣,用拍賣剩余的款項償還下家的首付款。 第三種方法是:下家可以和法院協商,變更被執行人為自己,法院解除查封,下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然后將銀行放貸的款項支付給法院。當然也可能存在其他的解決方法
在過戶的過程中房屋突然被查封,怎么辦?
方法:
1、要求賣方與法院協商撤銷查封的方式和時間,陪同賣方向法官了解;
2、如果決定為賣方清償債務,要盡量將房款付到法院,同時要求賣方方出具收款收據。千萬不能直接將房款交給賣方,否則有可能被賣方挪用;
3、如果買方已付了定金或者已和賣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后才發現房屋被查封,可考解除合同并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如雙倍返還定金、支付違約金等。
關于房屋過戶:
1、房屋過戶,是指房屋買賣、房屋贈予等情況發生時,原所有權人將房屋的所有權轉移到新所有權人名下,而在房地產交易中心所辦理的登記。
2、房屋過戶的辦理機關是房地產交易中心 。
3、房屋過戶的當事人因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房屋買賣,那么房屋過戶的當事人就是買方與賣方。如果贈予,那么房屋過戶的當事人就是贈予人與受贈人。
房屋過戶手續所需資料:
1、賣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房產證、土地證、房屋買賣合同。
2、賣方的夫妻雙方必須親自到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簽字。
3、買方:身份證、戶口簿、當事人親自到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簽字。
交易過程中房屋被查封怎么辦?
身份不同,對房屋被查封問題的處理辦法也有不同,下面進行具體介紹。
一、簽署購房合同后發現房屋被查封該怎么處理?
賣方:
(1)核實房屋被查封的基本情況,包括查封原因、查封金額、查封法院等。
(2)將查封狀況告知購房者,并不再接受購房款。
(3)跟查封申請人溝通,是否可以解除查封或者查封其他財產。
買方:
(1)詢問賣方房屋是否能夠解除查封,切不可用自己首付款幫助賣方解封房屋。
(2)如果無法解除查封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買方可根據購房合同追究賣方違約責任。
二、解除查封的流程
根據目前實際操作,一般流程如下:
申請人向法院遞交解除查封的材料→法院對該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法院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然后向住建委發一份解封函→建委配合辦理房屋解封手續。
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需以法院和建委的具體流程確定。
三、對遇“簽后查封”購房者的法律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四、什么是查封
查封,是指有權采取查封措施的國家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采取的限制處分的行為。交易房屋被查封就是指在交易過程前或過程中,該房屋被法院等國家機關采取查封,導致該房屋被限制轉讓的情形。
五、常見的九類易導致查封的房屋
1、訴前保全的房屋;
2、交易房屋系違章建筑;
3、產權不明導致的糾紛的房屋;
4、交易房屋系一房多賣;
5、交易房屋存在高額抵押;
6、產權人涉及債務糾紛較多;
7、產權人涉及惡意轉移、變賣房產;
8、交易過程中,產權人有違法行為的;
9、執行案件中,暫無履行能力或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
以上只是實際操作過程中較為常見的易導致查封的房屋,但不僅限于此哦!
六、“簽前查封”與“簽后查封”的風險
1、“簽前查封”的風險
A、購房合同無效。“簽前查封”就是簽署購房合同前房屋被查封。簽約前被查封的房子,盡管簽署了購房合同,也不受法律保護,即為無效合同。
原因: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不得轉讓。”
B、無法辦理網簽及繳稅過戶等后續步驟。北京各個城區自2016年6月1日起,二手房交易全部要進行房屋核驗。查封狀態的房子是無法通過房屋核驗的,進而無法網簽過戶,合同約定自然是不能履行。
C、購房款難追回。如果因業主債務問題導致的房屋查封,那么極有可能購房者提前支付的購房款成為“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
對于中介(如鏈家)來講,“簽前查封”的房屋,公司不允許操作。
2、“簽后查封”的風險
(1)合同無法履行。簽署購房合同之后房屋被查封,盡管購房合同有效,但是被查封后房屋限制轉讓,在房管局也會被標注為“已限制登記”,這時無法繼續履行購房合同,買方只能按照購房合同追究賣方違約責任。
(2)房款難追回。房屋購買人簽訂了買賣合同,面臨著已支付的房屋款項無法追回的風險。
七、房子“沒房本兒”能被查封嗎?
“無房本”的房屋是可以進行預查封的,待房屋產權證書下發之后,預查封登記轉化為查封登記,且效力等同于查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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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過戶當中被查封怎么辦?
房產過戶當中被查封的,如果購房人與被查封房產的原所有權人無不正當交易程序的,該房產是可以辦理房產過戶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尚未過戶的,但若第三人對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規定明確了商品房的交付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交付使用就已經是轉移了占有,而占有是根據所有權而滋生的權利,法院不得查封被執行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財產,故應予以解除。
已付購房款,房子過戶前被法院查封,怎么辦?
方法如下:
1、根據《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六條: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2、根據《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3、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4、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已經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因支付價款而形成的對該第三人的債權。
擴展資料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八條
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
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第十條
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筑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筑物的實際占有人,并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第十一條
扣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機動車輛時,人民法院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記載該機動車輛的發動機編號。該車輛在扣押期間權利人要求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辦理相應的扣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參考資料長葛市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