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公證管轄法院是怎樣的(強制執行公證的最大缺點)
強制執行管轄法院
法律分析:1、法院裁判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由第一審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2、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者與其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執行。
3、認定財產無主的判決
由作出判決的法院將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4、法律規定的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例如:生效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5、共同管理的處理
對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執行案件,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
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立案的,應當撤銷案件;已經立案并采取執行措施的,應當將控制的財產交給先立案的執行法院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強制執行公證管轄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條的規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 強制執行 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上述案件的 級別管轄 ,參照各地法院受理 訴訟 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條規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結合您提供的情況,您應該持《公證書》、《執行證書》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以上便是 強制執行公證 管轄 法院的相關內容
公證文書執行管轄法院
法律分析: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上述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強制執行公證管轄法院是哪里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十條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上述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規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但債權文書除應具備以上條件外,根據《通知》規定,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的還需首先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書》。《通知》第六條也規定了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明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利息、滯納金等,可以列入執行標的。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條規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結合您提供的情況,您應該持《公證書》、《執行證書》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如何申請強制執行公證
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程序如下:
1、主合同雙方共同向公證處提出申請,擔保人接受強制執行的一并提出公證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2、公證申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簽署公證告知書和詢問筆錄。
3、公證員幫助雙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文書。
4、公證處出具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
5、債務人一旦違約,在法定期限內,債權人持合同約定證明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申請公證機構簽發《執行證書》,并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申請執行法院管轄
法律主觀:
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 的流程: 第一、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刑事判決裁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 強制執行 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法院受理,法院受理強制執行案件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第三、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內未執行的,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第四、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或者移送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強制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交付的財產或單據的措施。 《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公證后如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先向原公證機關關申請《執行證書》。因為公證債權文書只是表明雙方存在債權,且經過公證。至于債權的期限是否到期、是否償還或部分償還需要基本的審查。所以,公證債權文書到期后,申請人應向公證機關要求發出執行證書,公證機關向被申請人核實基本事實后做出執行證書。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為:
受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又不提起行政訴訟的,需要對其進行強制執行又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履行期限屆滿后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強制執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是:
1、申請
一方拒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5、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公證法》
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法院強制執行的流程和執行時間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法院強制執行的時間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管轄法院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強制執行的,公證債權文書應該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