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傳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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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拘傳的條件
拘傳的適用條件有:
1、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
2、犯罪嫌疑人需要被拘傳的。
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傳喚和拘傳的區別
1.性質不同
拘傳出現在《刑事訴訟法》第六章強制措施的規定當中,是強制力最小的一種強制措施。而傳喚作為一種偵查行為,出現在《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偵查的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當中。
2.強制力不同
拘傳作為一種強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規定,對抗拒拘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傳喚無強制力,不涉及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傳喚具有潛在、間接的強制性。
3.審批程序不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傳喚應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而第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拘傳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途徑
雖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傳,但是并無法律明確規定拘傳之前須經傳喚。
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期間,若是認為有必要,可以傳喚、或者是拘傳犯罪嫌疑人。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實施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必須要遵守相關規定,不得連續傳喚、拘傳,否則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變相拘禁。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拘傳的條件為被傳喚的犯罪嫌疑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或者是公安機關雖然沒有傳喚但認為有必要拘傳的情形,也即傳喚并不是拘傳的前置程序。根據相關規定,拘傳持續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拘傳結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
拘傳適用的條件是哪些
拘傳是強制措施之一,適用于被告無固定住所、居所難以確定、未到指定場所報到等情況或被告故意拖延訴訟進程等行為。
拘傳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逃避訴訟、強制執行或強制調查等行為的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在法律上,拘傳適用于以下情形:1. 被告無固定住所、居所難以確定或潛逃問題嚴重;2.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達指定的出庭地點或者到達后又拒不接受傳票的;3. 被告故意拖延訴訟進程,有明顯的違法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拘傳必須遵守程序規定。必須經過審判機關的批準,并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相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如果對方沒收到傳票怎么辦?如果傳票無法送達或對方拒絕接受傳票,法院可以采取郵寄、貼在被告住所門上或社區公告等方式進行傳喚。如果對方仍無法聯系到或拒不接受傳票,法院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拘傳措施,并由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拘傳是司法機關對逃避訴訟、強制執行或強制調查等行為的人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在適用拘傳時,必須遵守法律程序,確保其合法性。對于民事糾紛和刑事案件,拘傳的適用條件也有所不同,個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了解和適當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拘傳的適用條件和程序
1、必須是必須到庭的被告。2、對必須到庭的被告已經兩次傳票傳喚。3、必須到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程序:1、填寫《拘傳證》,并報負責人審批。2、拘傳的執行。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4、拘傳的地點5、拘傳的結果。
一、拘傳適用的條件包括哪些
(一)必須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所謂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被告。因為訴訟標的為贍養、撫育、扶養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權利人的基本生活問題,并且原、被告之間有一定的親屬關系,適宜用調解方式解決。如被告不到庭,則不利于原告合法權益的保護和調解的進行。即使法院硬性判決,也不利于判決的履行。對于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也必須要求其到庭。如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二)對必須到庭的被告已經兩次傳票傳喚。法律要求必須用法院傳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達方式,傳喚的次數是兩次。
(三)必須到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正當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當事人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的困難,如自然災害、突然病重等情況。沒有這類理由,當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條同時具備時,人民法院才能適用拘傳措施。適用拘傳措施,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本院院長批準,并填寫拘傳票,直接送達被拘傳人,由被拘傳人簽字或蓋章。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傳其到庭。
二、刑事訴訟拘傳的程序是什么?
1、填寫《拘傳證》,并報負責人審批。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采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后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公安人員或者司法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傳次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被拘傳人。拘傳持續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2
小時。如果在12小時內訊問不能結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傳。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要保證被拘傳人有充分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5、拘傳的結果。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后,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后,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以上就是對拘傳適用條件以及程序的內容,拘傳雖然是一種程度較輕的強制措施,但是當事人千萬不能因此而大意,一旦有被公安司法機關拘傳,建議當事人一定要立即聘請刑辯律師并在第一時間介入。
刑事訴訟法規定拘傳的使用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中拘傳的適用條件是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八條 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拘傳被告人,應當由院長簽發拘傳票,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拘傳被告人,應當出示拘傳票。對抗拒拘傳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拘傳的條件
法律分析:拘傳的適用條件有:1、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2、犯罪嫌疑人需要被拘傳的。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進行訊問。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拘傳結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
拘傳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一、傳喚的對象有哪些
拘傳作為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只能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不能適用。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流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規定,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兩種:
1. 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各機關法律解釋并未規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說,即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
二、刑事拘傳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刑事拘傳的適用采取拘傳措施應具備三個條件:
1.拘傳的對象是法律規定或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或者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而作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須經過傳票傳喚;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適用拘傳措施,應由本案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院長批準,然后填寫拘傳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達給被拘傳人,令其隨票到庭。如果被拘傳人拒絕隨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其到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拘傳的適用條件是
拘傳的條件有:
1、拘傳的對象是法律規定或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或者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而作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須經過傳票傳喚;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通常是對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況下,不經傳喚也可以直接進行拘傳。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傳,偵查官員可以使用戒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拘傳與傳喚的區別如下:
1、強制性不同。傳喚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強制性質。而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2、性質不同。拘傳是強制措施的一種,而傳喚不是一種強制措施;
3、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傳適用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喚適用于所有的當事人;
4、實施主體不同。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決定對被告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對被告人采取、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由院長決定;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可以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
拘傳的適用對象范圍有哪些
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兩種:
1、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拘傳只能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員不適用拘傳措施。在實際中,拘傳往往是針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被關押,沒有拘傳的必要。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故,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