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認適用條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適用條件)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法律分析:
法人人格合法存在,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基礎。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并不是對合法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否定,而是對濫用法人人格行為的否認。 股東有不正當使用或濫用公司人格行為,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使用的前提。 對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 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應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才適用。否則就違背了法人人格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認多少條的法條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確認,主要表現在該法第20條第1款和第3 款的規定《公司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法人同時應該要履行公司法的規定,并且還要對公司負責,那么公司人格在否認制度的情況下,相關的法條規定是怎樣的呢?根據有關的說法,公司股東應當遵守相關的法律章程,并且不能做損害公司的利益。下面我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法條規定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確認,主要表現在該法第20條第1款和第3 款的規定。
《公司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p>
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通過對這一條款的審視,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認識:即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公司股東,而不是經理等高管人員;行為人必須有逃避債務的行為;該逃避債務的行為必須是通過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方式來實現的,而非通過其他方式;逃避債務與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行為的受害者是債權人,而非其他股東或其他人;行為的后果是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等。
公司人格否認在美國至今依然是一項判例規則,英國、德國和其他極少國家,雖然在個別情形下,規定了有限責任適用的例外條款,但是,并沒有在成文法上全面地確立公司人格否認法律制度。然而,我國新《公司法》開天辟地,在成文法上率先完整確立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以至于有學者認為在公司人格否認上,我國采取的是激進的立法體例。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意義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意義: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補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本質,是當股東運用背離法律賦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義)的手段而為他人控制和操縱時,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獨立性質,法律將無視法人的獨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縱者的法律責任。因此,這種法人人格否認所引起的從法人人格確認向法人人格否認的復歸并非是對整個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對法人人格的嚴格恪守。因為運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所否認的法人,實際上是一個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獨立性的法人空殼。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作為在特定條件下對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合理與必要的保護手段,有效地維護了法人制度的健康發展,防止法人制度的價值目標不致發生偏向和被異化。從這個意義上講,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不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認,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補充與升華。正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證明并捍衛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與正義。
我們國家新公司法自開天辟地以來,在許多文章當中,都規定了公司法的法人,在行使相關的職責同時,應該要履行公司法的規定,那么公司法人的人格否定制度也就能夠在公司打當中,充分體現它的作用和意義。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法條
法律主觀:
公司人格否認,又稱 公司法 人人格否認,是指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 債務 ,嚴重損害 債權人 利益時,債權人可以越過公司的法人資格,直接請求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對 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的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認的適用條件是: 1、只有在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損害債權人利益,主要是指股東濫用權利使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權人的債權。 2、只有實施了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的股東才對公司 債務承擔 連帶清償責任,而其他股東不應承擔此責任。 3、公司人格否認不是全面、徹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資格,而只是在具體案件中依據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突破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的一般規則,例外地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東權利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名詞解釋
在公司法中,存在一個很特殊的制度,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那究竟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名詞解釋?法人人格否認是針對那些濫用公司股東的人而言,下面為您介紹更多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名詞解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該股東即喪失依法享有的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責任追究制度。
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并不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認,相反其是公司法人制度的補充和升華。正是因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證明并捍衛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與正義。因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當法人運用背離法律賦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義,而為他人控制和操縱,已不再具有獨立性質。法律將無視法人的獨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縱者的法律責任。
因此,這種法人人格否認所引起的從法人人格確認向法人人格否認的復歸并非是對整個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相反是對法人人格的嚴格恪守。運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所否認的法人,實際上是一個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獨立性的法人空殼,所以該制度有效地維護了法人制度的健康發展,防止了法人制度的價值目標不致發生偏向和被異化。
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后果我國《公司法》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確認,主要表現在該法第20條第1款和第3款的規定。《公司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钡?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p>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條件1、公司法人已合法取得法人資格;
2、法人人格被濫用;
3、法人人格的濫用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這是一種法人人格的個案否定。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名詞解釋的相關知識,在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責任都是有限的,但是如果股東濫用公司權利,就可以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