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情況
離婚中精神損害賠償情形
法律主觀: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因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還侵害了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
無過錯一方在離婚發生時請求有重大過錯導致家庭關系破裂的一方損害賠償的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一)違法行為首先,必須具有違法行為。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之一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損害結果損害結果的發生是賠償的前提條件。從婚姻法的規定來看,這個事實又是以離婚這作為條件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是因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才能夠請求賠償,如果沒有出現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這些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請求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不同的4種情形,其所造成的損害亦有所不同,分別簡述如下:1、在重婚情形下。毫無疑問,重婚行為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極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把重婚情形放在了第一種情形。如果因重婚導致離婚,重婚一方已經受到刑事處罰,那么,配偶另一方可否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重婚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呢?本律師認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種賠償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罰處罰為條件。一方因重婚給對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另一方在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2、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侵犯的客體與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與重婚造成的結果相類似。不在贅述。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本律師認為,對于家庭暴力在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的損害都是對配偶權、名譽權的損害,而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損害,受害人不僅會受到身體的傷害,還可能在長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損害,對此,應分別予以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對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財產損害的,施暴者應予以賠償;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損害的財產損失以及出于自衛和避險而對施暴者造成的身體傷害可以并應當免除賠償責任。4、在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下。修改后的婚姻法從基本原則到具體制度都加強了對婦女、老人和兒童等弱勢群體的保護。本律師認為,對于虐待,受害人在身體上、精神上受到的傷害往往是十分嚴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對此應視虐待、傷害的時間長短和程度,加大懲處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賠償的數額。特別是要考慮到對受害人身體和心理上造成的后遺癥的恢復、治療問題,以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三)損害結果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必須具有因果關系離婚損害賠償必須是在行為人或者說配偶一方實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直接導致離婚這一最終后果,才能實施。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存在賠償問題。所謂直接因果關系,就是這些損害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四)主觀過錯雖然婚姻關系中就有關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沒有明確指出行為人的主觀狀態,但本律師認為,行為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須是故意行為。在離婚損害賠償中,配偶一方的故意往往是明顯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4種情形,配偶一方只有故意才能達到這種情形。那么行為人的過失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本律師認為,只有第三者才可能有過失,若第三者不知道婚姻一方已有婚姻事實,她(他)自己本身也處于蒙蔽、受害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律師也不主張在合法婚姻中向第三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一方須是無過錯方,也就是說沒有實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4種法定情形之一的一方配偶,只能建立在受害人對離婚的發生無過錯的基礎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另外,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是:1、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2、必須是由于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并且僅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3、必須是在提出離婚時提出,即:離婚才能提起賠償,賠償必須在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賠償不提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本律師認為,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在什么情況下適用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主觀:
在下列情況下適用離婚損害賠償:
1、一方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2、一方有重婚行為;
3、一方與他人同居行為;
4、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5、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等。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離婚有損害賠償的情形,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
離婚有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一方在重婚、與他人同居期間將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無過錯方財產損失,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賠償因該贈與行為給其帶來的物質損失。精神損害賠償,賠償數額的確定,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侵權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來予以確定。
具體來說,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導致另一方精神上受到創傷,那么受害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這種賠償的目的在于彌補受害方因對方的行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靈創傷。
舉個例子,如果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并因此導致了妻子精神上的極大痛苦,那么妻子可以要求丈夫進行精神損害賠償。賠償的金額將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包括妻子的精神痛苦程度、丈夫的過錯程度以及他的經濟能力等因素都將被考慮在內。
總的來說,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既包括物質損失也包括精神損失,其目的在于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彌補其因對方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
法律主觀: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有哪些 (一)精神痛苦的賠償 精神痛苦是純粹精神利益的損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財產損害。這種損害是無形的,無法用金錢衡量。但是,財產補償可以成為滿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質手段。通過金錢補償,可平復受害人精神創傷,慰籍其感情,通過改變受害人的外環境而克服其內環境即心理、生理以及精神利益損害所帶來的消極影響,恢復身心健康。適用撫慰金安撫受害方,是一有效減輕和解決精神痛苦的方法。 (二)精神利益損害的賠償 配偶精神利益損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損所引起的直接財產損失。直接的財產損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權和身份權被侵害以后,身體健康相應地受影響或傷害,因恢復被侵害的權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如精神遭受創傷致使無法工作而影響或失去工資收益;或致病需要醫治等等。這些直接財產損失屬于過錯方賠償的范圍。配偶精神利益損害也包括由精神利益損害所引起的間接財產損失,例如,配偶身份解除使得無過錯方配偶會失去原以配偶身份預期可得的財產利益。除了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之外,配偶精神利益損害還應包括純粹的精神利益損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的非財產因素的損害。 相關知識 離婚賠償 的法律條件: (一) 重婚 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 (三)實施 家庭暴力 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 法院 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后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 。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于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對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中還存在疑問,可以找個專業的法律界認識來幫助你解決,本網上面就有許多律師可幫助到你。
法律客觀:
《民法典》(2024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情況
法律主觀:
一、離婚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情況都有什么
離婚適用 精神損害賠償 的具體情況都有: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 家庭暴力 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一般認為出軌導致離婚中的無過錯方應該是相對意義上的無過錯方。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需要考慮的因素有:
1.侵權情況。根據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和具體情節來確定賠償數額。若侵權人的主觀動機具有故意或惡意,的手段、方式、場合、持續時間及危害程度不同,則應有不同的賠償數額。若受害人因對方的侵權行為,生理和心理上受到的傷害較重,后的社會評價降低,比較困難及無生活來源的,則賠償數額應適當提高。
2.侵權人承擔責任的能力及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據案件所在地的生活水平,若侵權人的經濟能力明顯無法承受權利人的主張的,則賠償數額應根據具體情況相應減少,而對于諸如社會知名人士、社會地位較高的人或對社會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當事人,則其賠償的數額應相應提高。這樣才能達到撫慰受害人及懲治過錯方的目的,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三、離婚賠償費可以分期給嗎
離婚賠償費可以分期給,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如果補償義務人連分期也無力支付的,則權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判決讓對方履行補償義務。法院判決后,對方仍不履行的,可以根據生效判決申請法院對其進行強制執行,法院可通過扣押、凍結其財產的方式完成補償費的支付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