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金的適用范圍是什么(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范圍)
民法典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
法律主觀:
民法典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包括四種情形:,1.是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2.是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3.是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4.是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具體有:,1.要有損害的事實,這是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2.行為人的侵害行為必須違法,這是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條件。,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可以的,人身損害、侵害人格權、人格因素的財產權,可提起民事訴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
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有: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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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
法律主觀:一、什么時候可以要精神損害賠償金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情況是:1、侵害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2、侵害身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3、侵害財產權的精神損害賠償;4、侵害婚姻關系的精神損害賠償;5、侵害死者的精神損害賠償;6、違約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二、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原則(一)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權和身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中,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主要理由是,侵害這些人格權和身份權的侵權行為大都是一般侵權行為。為維護中國民事立法歸責原則體系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對這類致害行為追究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就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不能適用其他責任原則。(二)在侵害物質性人格權的案件中,即人身傷害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中,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及公平責任原則都有其適用的余地。(三)在侵害負載著較為重大的情感價值之財產權或違約行為致非違約方精神損害的情況中,本文認為應遵循已頒布之統一合同法和即將出臺之物權法中規定的歸責原則來確定侵害人責任的成立與否,以確保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三、不能請求精神損失費的幾種常見情形(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二)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不能在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不能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但可以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侵害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身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財產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侵害婚姻關系的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有什么
法律分析:(1)在侵害的形態上,僅限于侵權行為,違約行為不得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2)在被侵害客體上,僅限于人身權益的侵害,對物權的侵害不得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1、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2、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人格權利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授害的,人民
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范圍如下:
一、自然人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二、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法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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