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內容(構成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反不正當競爭的七種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是市場混淆、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商業毀謗。
【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二)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下列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1)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
(2)虛假標識行為。即經營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與其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的;在商品上偽造、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
(3)濫用優勢地位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為。
(4)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在賬外暗中給對方單位、個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的行為。
(5)強行搭售行為,是指經營者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銷售商品的行為。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包括三類,即欺騙性有獎銷售、借機推銷質次價高商品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金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7)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要表現為3種: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者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
(8)濫用行政權利行為,是指對市場經營活動有影響力的行政主體,出于地方利益或小集團利益,違反法律或公認的市場規則故意對市場進行干預,妨礙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為;也指來自經營主體外的直接或間接行政權利作用下的強買強賣的行為。
(9)虧本銷售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10)商業誹謗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和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物的行為。
(11)串通招標投標行為。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條件;泄露標底;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等。投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報價;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各投標人或者評價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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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的七種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的七種行為具體如下: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為。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七種反不正當競爭行為:
1.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2.商業賄賂: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3.虛假宣傳:虛假宣傳案件是全國查處的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占比最高的一種類型。有的經營者對其自身企業情況、商品性能、服務質量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了消費者,不正當搶奪了其他經營者的交易機會,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屬于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予以禁止;
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2024 年專門就商業秘密保護條款進行了再修訂,一是進一步完善了商業秘密的定義,即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二是明確了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增加了“電子入侵”等竊取商業秘密的手段;三是將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納入侵犯商業秘密責任主體的范圍;四是進一步強化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最高可處五百萬元的罰款;五是專門增加了一條,對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舉證責任的轉移做了規定。
5.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有獎銷售是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的一種常用手段。經營者通過有獎銷售,吸引消費者,可以增加市場交易,活躍市場競爭。但是,有的經營者在有獎銷售過程中欺騙、誤導、不當誘惑消費者,也可能擾亂市場競爭機制,損害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有必要對有獎銷售作出規范;
6.商業詆毀:在市場競爭中,尤其是同行業的競爭中,競爭者應當通過自己的努力,建立、維護自己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取得交易伙伴、消費者的信任,贏得更多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但是,有的經營者卻通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破壞競爭對手的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這就構成了商業詆毀。商業詆毀不但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向消費者提供了錯誤信息,干擾了消費者的正常交易選擇,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予以嚴格禁止;
7.網絡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1)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4)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的七種行為
法律分析:欺詐性交易、商業賄賂行為、虛假廣告、侵犯商業秘密、掠奪定價、欺騙性有獎銷售和巨獎銷售、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大體有7類:
一、欺詐性交易方法:包括4種: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既是商標侵權行為,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商業賄賂行為: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推銷或者購買商品,采用行賄手段以獲得競爭優勢的為。它與合法的“回扣”、“折扣”、“傭金”的區別在于,賄賂所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在交易對方的正規賬目中予以反映。
三、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使公眾知道的方法,對產品的質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四、侵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所述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五、掠奪定價:掠奪定價是指經營者以擠垮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構成掠奪定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以擠垮對手為目的,同時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為條件。但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原因而降價銷售的商品等不屬掠奪定價。
六、欺騙性有獎銷售和巨獎銷售:經營者采用謊稱有獎或者讓內部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銷售商品,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產品,均構成欺騙性有獎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巨獎銷售是指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有獎銷售行為。巨獎銷售容易助長盲目消費,對中小企業是一種威脅,無形中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秩序,因而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七、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業信譽是社會對經營者從事的經營活動所作的全面評價。這種評價反映了經營者的商業形象,形成了屬于經營者的一種具有財產內容的特定的信譽。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行為主體須為經營者,方式為捏造事實、散布虛假消息。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給被侵害者造成損害的,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內容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內容有: 1、混淆行為。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法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2、虛假宣傳。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 3、 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或者其他能影響交易的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4、侵犯商業秘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5、低價傾銷。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6、不正當有獎銷售。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上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7、詆毀商譽。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削弱其競爭力的行為。商譽是社會公眾對市場經營主體名譽的綜合性積極評價。 《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把不正當競爭行為劃分為限制競爭行為和妨礙公平競爭行為兩大類。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如下: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