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可提出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買房人可要求退房的情形是什么
法律主觀:
購房者可以 退房的情形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延期交付房屋。 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后,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 二、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的原因 多由于開發商的手續不全,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于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三、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 在購房人與開發商 簽訂的合同 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 四、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 五、 房屋質量不合格 影響使用。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 房屋質量問題 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 開發商賠償 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六、房子產權不清楚。 如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經濟糾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買房人可要求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出現下列情況可以退房:
1、遲延交付房屋超過約定期限。
2、開發商缺少有效證件與批文,導致合同無效。
3、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變更設計。
4、拿不到產權證。
5、無法得到貸款。
6、實測房屋面積與暫測面積的誤差超過3%。
7、房屋質量不合格。
8、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而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9、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存在欺詐。
10、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11、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相關尺寸超過約定的誤差范圍。
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購房者退房的條件有哪些?看好這五大方面!
很多朋友認為購房合同簽完了房子是不能退的。但房屋也是商品,只要滿足退房的條件,購房者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的!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與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可以退房的條件主要包括約定條件與法定條件兩種。約定條件主要是說購房者在于開發商簽訂合同的時候,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可以退房的條件,如房產商延遲交房超過一定期限,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而法定條件則是根據法律規定,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條件,綜合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購房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的直接結果就是由于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具體到買房中,也就是購房者指退還房屋,而開發商退還房款。從實踐來看,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有:
1)開發商無權處分該房產
也就是說木目前開發商還沒有達到可以出售房屋的要求,主要有開發商在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前提下就銷售房屋;該房屋權屬目前尚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該房屋所在土地目前正在抵押狀態,無法進行出售等等。
2)開發商存在欺詐情形
這主要是指在當初購房時,開發商口頭承諾了很多事項,但到真正交房時并沒有兌現。雖然時有購房者以此項理由請求退房,但實際中法院支持的并不多,主要是購房者對開發商存在欺詐故意與欺詐事實舉證困難所致。所以為了防止此種情形的出現,購房者應盡量要求開發商將其每一項承諾落實為文字并予以簽字認可。
2、套型誤差導致退房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說您的房屋是按照套(單元)來計價的預售房屋,等到真正交房的時候,發現戶型與當時購買時看的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而在購房合同中并沒有對此作出約定的,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3、面積誤差導致退房
即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達到一定比例。若合同中未約定具體的比例,按照有關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購房人有權退房。
4、變更規劃、設計導致退房
如果是您已經購買了預售的房屋,而開發商在預售后有想要變更當時的設計和規劃,從而導致購房者的戶型發生變化的,如果開發商沒有及時的通知購房者,那么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
5、質量不合格導致退房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退房。
上述這五大方面就是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的具體情形,不過建議大家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注意約定相關事項,當因開發商過錯導致退房時,開發商除返還房款外還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的條款,如此才能真正達到制約開發商的目的。
買房人可以退房的情況有哪些?允許退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簽訂合同后,該合同對買賣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一方交錢,一方交房。但是在兩種情況下買受人可以退房,第一就是買受人和開發商協商一致,第二就是滿足法定的退房條件,開發商必須給買受人退房,甚至還要支付一定的,那么具體來說買受人可以退房的情況有哪些?
一、買房人可以退房的情況有哪些
1、被依法確認無效后,買受人有權退房。
2、購房合同被依法撤銷后,買受人有權退房。
3、按揭不能,買受人有權退房。
4、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或遲延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定期限,買受人有權退房。
5、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有權退房。
6、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存在問題,買受人有權退房。
7、房地產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8、套型與圖紙設計不一致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二、允許退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從實踐來看,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有:
(1)開發商無權處分該房產。主要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2)開發商存在欺詐情形。
2、套型誤差導致退房。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時,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對此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購房人可以退房。
3、面積誤差導致退房。即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達到一定比例。若合同中未約定具體的比例,按照有關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購房人有權退房。
4、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導致退房。已預售的商品房,開發商應在變更規劃、設計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時間內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選擇是否退房。若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的,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
5、質量不合格導致退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退房。
因為開發商違約導致退房,買受人不僅可以退房,還可以要求開發商支付一定的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總之,要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正確的方式追償。
哪些情形可要求退房?購房者退房注意什么?
購房人無故退房屬于違約行為,要向開發商支付違約金。但開發商未能滿足合同約定時,購房者就可要求退房。那么具體哪些情形是可以要求退房的呢?購房者在退房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哪些情形可以要求退房?
1、面積誤差過大
合同約定的面積與產權登記的面積發生誤差,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百分之三時,購房者有權退房。
2、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開發商如變更設計并經規劃部門批準后,開發商應在確定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內應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如在十五日內未答復,視為同意變更。開發商未通知的,購房者有權退房。購房者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3、商品房質量有問題
開發商交付的應當是經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時若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購房者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房者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確屬主體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退房。
4、延期交房
購房者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房時間,如開發商未按期交房,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并承擔違約責任。如開發商延期超過一年的,購房者可起訴要求強制退房。
5、在建工程轉讓情形
開發商想轉讓在建工程的,應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有權在三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
6、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商品房
如商品房存在以下情形,也可以要求退房: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見的共有項目;權屬有爭議,尚在訴訟、仲裁、行政處理中的等等。
二、購房者退房應注意哪些問題?
1、先協商后訴訟
如果滿足合同約定的退房條件,最好還是先與開發商進行協商,這樣可以省去訴訟費用。如果開發商提出的補償條件能使業主滿意,業主可根據自身情況收回退房要求,或在開發商協助下辦理退房手續。
如果協調沒有結果,再選擇訴訟。業主未在合同中約定退房條款,但符合法定退房條件,法院也會支持業主的退房要求。對于未經合同約定也不在法定范疇內的退房請求,建議業主應先找開發商協調。通常在這種情況下提出訴訟,法庭鑒定過程相對較長。
2、索要違約金及相關稅費
如果是開發商違約導致退房,雙方也在合同里約定了違約金,那么開發商需按約定賠償。賠償金除了房屋全價款及相應的利息外,還包括業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費用,如印花稅、購房契稅、交易手續費、測繪費、登記費、利息損失、購房代理費及律師費等,這些都算入買房者實際損失范圍內,由開發商補償。
3、首付、月供利息都可獲賠
在退房款方面,采用一次性付款的買房者可直接要求開發商退還自己所付款項及相應利息。但通過按揭貸款、公積金貸款買房的情況則相對復雜些。
購房者能退房的情形有什么
法律分析:購房者可以請求退房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1、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買受人可以要求退房。
2、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
5、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買房人無法取得房屋。
6、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7、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