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員要在看守所呆多久(看守所在押人員行為規范)
在看守所最多可以呆多久
法律主觀:
一般在看守所里面要三至六個月才會判刑,具體時間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如果被告人被逮捕后,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判刑6個月之前被羈押37天在看守所還要呆多久
4個月零23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羈押的時間可以折抵刑期,即羈押一天相當于刑期一天,因此,被判刑6個月之前被羈押了37天,那么羈押時間可以折抵刑期共37天,剩余刑期為4個月零23天。
一般被關在看守所多少天可以放出來?
沒有這種說法,看案件情況,從刑事至判決生效都在看守所,如果判決后剩下刑期較短則仍在看守所執行,如果較長則送監獄執行。刑事拘留最長期限37天。拘留到期后決定是否應逮捕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如果超過了拘留期限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或者釋放被拘留人。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個月內查出犯罪證據的,報檢察院批準逮捕,沒有查出犯罪證據的予以釋放。
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期限不超過七天。(共一個月零七天)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為犯罪證據不確實充分的予以釋放。(共四個月零七天)
移送檢察院后,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不超過一個半月。檢察院認為構成犯罪的,向法院起訴。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立即放人。檢察院認為有可能構成犯罪但是證據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共五個半月零七天)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終結后,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從新審查的期限不超過一個半月。(共七個月另七天)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共九個半月零七天)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共十二個半月零七天)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共十五個半月零七天)
檢察院起訴后,案件審理中,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間為一個月。(共十六個半月零七天)
法院經過審理,發現案件不屬于本級法院管轄的,無權判決。要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只能移送一次。
在押人員要在看守所呆多久
法律分析:在押人員在看守所一般需要呆到法院判決的時候。犯罪嫌疑人需要在看守所羈押多長時間,要依據采取的強制措施而定,看守所會依據相關的文件對當事人進行收押,出所的也有相應的釋放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看守所最長關多久
看守所最長關押的時間具體如下:
1、一般情況期限為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關押期限為3個月;
3、對于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犯罪案件,經過省級檢察院的批準或者決定,關押期限為5個月;
4、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經過省級檢察院的批準或者決定,關押期限為7個月;
5、特殊原因,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關押期限可以無限延長。
看守所職責任務如下:
1、對在押人員有實施看守、教育、押送、安排勞作、日子及衛生辦理、檢查帶著物品、查閱交游函件、監督接見等權力;
2、對在押人員違反監規的,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檢討。以圖謀行兇、逃跑、自殺等嚴重影響監所安全的在押人員有權加配械具;
3、看守所對違法嫌疑人、實施人的法定拘押期限行將到期而案子未審理終結的,有權告訴辦案機關敏捷審結。超越法定拘押期限的,有權將狀況陳述人民檢察院。
綜合上述,看守所關押的時間根據案件的性質不同時間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在看守所最多可以呆多久?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法律規定,理論上,經全國人大批準,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我國目前以來,尚無先例。因此,下面僅以最常見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為例講述,刑事拘留及批準逮捕:一般14天,最長37天;《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