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立案的標準是怎樣的(怎樣構成遺棄罪的標準)



遺棄罪立案的標準是怎樣的(怎樣構成遺棄罪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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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立案的標準是怎樣的(怎樣構成遺棄罪的標準)
遺棄罪立案標準有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遺棄罪也算是一種比較特殊的犯罪,主要是由于其犯罪主體往往是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人。
一、遺棄罪的犯罪構成有:
1、犯罪主體要件。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
2、犯罪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
3、犯罪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4、犯罪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二、遺棄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有:
1、客體要件不同。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遺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而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這種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般是直接加害于被害人的身體,如打傷、刺傷、燒傷等。
3、主體要件不同。遺棄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律上扶養義務而且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不同。遺棄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也有實際履行扶養義務能力而拒絕扶養;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則是行為人具有損害他人身體的故意。
綜上所述,遺棄罪立案標準有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遺棄罪也算是一種比較特殊的犯罪,主要是由于其犯罪主體往往是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人。遺棄罪的犯罪構成有犯罪主體要件,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犯罪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犯罪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犯罪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分析】:遺棄罪的立案標準為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于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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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遺棄罪的立案標準是: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于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遺棄罪立案需要的條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1)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對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沒有生活來源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2)扶養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以及夫妻之間的扶養;
3、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