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是怎樣構成的(抽逃出資的最新認定)
抽逃出資的認定四種情形
所謂抽逃出資,也稱抽回出資,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在設立公司、或者對公司增資的過程中,股東未經法定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抽回其已實繳出資,但是仍然保留其公司股東資格和原有出資額的行為。抽逃出資的行為系股東故意對公司注冊資本進行的侵害。
抽逃出資的認定的情形有:
1、主要要件,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股東;
2、主觀要件,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不交付貨幣、實物或不轉讓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3、客體要件,對象是侵犯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
4、客觀要件,客觀上違反了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轉讓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逃避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
1、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
2、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已足額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違約責任;
3、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4、為抽逃出資提供幫助或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股東、董事、經理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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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注冊資金的最新認定
抽逃注冊資金的最新認定標準是已實際出資、將全部或者部分轉出等。表現形式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等。
抽逃注冊資金的最新認定如下:
1、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4、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抽逃注冊資金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將其資本抽回或者變相轉移等行為。關于公司注冊資金及出資時間與出資方式的規定如下: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為10萬元人民幣,需一次性出資;
2、二人及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為3萬元人民幣,可以分期出資,首批出資不低于20%,其余注冊資金可在2年內到位,其中,投資公司可在5年內到位;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為500萬元人民幣;
4、股東可以以貨幣或經評估過的無形資產等作為注冊資金出資,其中,貨幣資本不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30%。
抽逃出資罪追訴時效是多久
行為人構成抽逃出資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訴時效是五年。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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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抽逃資金的認定的幾種形式
抽逃出資的認定四種情形。
抽逃資金的認定的四種形式包括: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合伙人抽逃出資的行為怎么認定
法律主觀:
1、行為主體:該行為的主體是公司出資者,即股東; 2、主觀方面:是看公司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借貸關系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占用股東出資不還的話,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 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4、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后又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后果嚴重,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注冊資本罪。 《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抽逃資金的認定的幾種形式
抽逃資金的認定的幾種形式如下:
1、公司驗資注冊后,將貨幣出資用于償還股東個人債務或他人個人債務,這常常表現為發起人或股東用借款或貸款作為注冊資本,一旦公司設立后,就將借來的出資抽回,歸還原主。
2、公司驗資注冊后,非因經營或正常業務開支又沒有正當理由抽走貨幣出資。
3、把他人的實物“借”來出資,公司一經注冊,再將它歸還原來的權利人。
4、公司驗資注冊后,將已辦產權轉移手續的實物、工業產權、專利、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再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他人。
股東出資是公司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抽逃出資行為侵犯了公司財產權,公司依法享有返還財產請求權,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向公司承擔返還所抽逃出資,并支付按其抽逃出資的數額和時間計付利息的侵權責任。
如果抽逃出資的行為直接造成了公司其他損失,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關于抽逃出資,在達到嚴重情節之后,可能以抽逃出資罪論處,依法追究抽逃出資的發起人或股東的刑事責任。
但根據《公司法》中的規定,即使不能認定構成犯罪,但也是屬于違法行為,可以要求發起人或股東進行改正,對其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股東抽逃出資罪的構成
法律分析:1、客體: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債權人、其他發起人、股東的合法權益。
2、主體: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
3、客觀方面: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
4、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出資如何認定
抽逃出資的認定方式具體如下:
1、行為主體,該行為的主體是公司出資者,即股東;
2、主觀方面,是看公司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借貸關系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占用股東出資不還的話,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4、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后又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后果嚴重,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注冊資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七)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十)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后,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抽逃出資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