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的情形有哪些
難點解讀|民事再審案件中,法院院長依職權啟動再審的程序及規定
【問題背景】
在法律實務中,常常可見案件再審的情形,多數情況下仍為當事人對于判決不服,故提出再審申請,但仍存在一些法院院長對于已經發生效力的案件判決在經歷一定程序后可以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下面讓我們根據案例來深入理解法院院長依職權啟動再審以及其他再審情形的相關事項。
【案例提要】
2008年12月14日,甲經人介紹與乙簽訂一份《借款及保證合同》,約定乙向甲借款人民幣1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2月14日至2008年12月19日,借款利率為每月2.5%,乙應當在每月底付清當月利息。乙逾期未還款,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還清之日止應當按本合同約定利率的雙倍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協議簽訂后,甲便將10萬元現金交給乙,乙出具借款收條一張。借款到期后,乙不能如期歸還,甲以乙、孫培君作為共同被告向原審法院起訴。案件終結,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原審程序上存在錯誤,經該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該案予以再審。
再審另查明,甲在原審中申請財產保全,2010年5月4日,該院將被告夫妻共有的位于岱山縣高亭鎮某村三區2幢4xx室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2011年8月5日,乙與孫培君登記離婚,約定雙方共同所有的上述住宅歸女方所有,而且還約定以各自名義所負的債務由各自償還。此后不久,乙便辭職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再審便屬于原審法院院長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原審程序上存在錯誤,故此時法院院長可以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
【法院判決】
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孫培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浙江省岱山縣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舟岱商初字第90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案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原審程序上存在錯誤,經該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該案予以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問題詳解】
一、民事再審的三種啟動方式
(一)當事人主動申請再審。
時間: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但是當時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做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有上述四種情形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申請再審的法院:向上級法院提出或者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審法院提出。
(二)檢察院發現審判錯誤的,可以抗訴或者發出檢查建議。
檢察機關抗訴再審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認為符合法定抗訴條件,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
(三)法院自身發現錯誤,依職權提起再審。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包括:
1、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法院院發現啟動再審基本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審監解釋》)第三十條之規定,院長發現啟動再審具有如下條件和限制:
(一)啟動主體: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
(二)啟動客體:
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三)啟動的前提:
當事人未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未抗訴;
(四)啟動的客觀條件:
發現確有錯誤(根據《民訴審監解釋》第三十條即為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具有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等確有錯誤情形的)。
(五)在理論和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1.若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有損害當事人個人利益的,不在此啟動再審范圍之內,仍應當遵循當事人自治原則不告不理,且受當事人申請再審法定規范限制,不在包括院長在內的人民法院自行啟動再審之列;
2.院長發現錯誤啟動再審案件不限于涉及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案件,只要生效民事裁判“確有錯誤”,不論當事人是否申請再審,檢察院是否抗訴,法院均可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
三、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的思考
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在法理上廣受詬病,既不符合訴審分離的程序原理,也違反了當事人處分原則,《民事訴訟法》修改時亦有廢除這項制度的聲音,“但人大法工委研究認為,多一條糾正錯案的途徑有利于進一步實現司法公正,況且在特殊情形下,如國家外交對等因素等,有法條依據就會有支撐,立法機關基于上述理由而未采納廢除的意見。”[3]而且現代民事糾紛既包括私益性糾紛也包括公益性糾紛,在涉及公益性糾紛時,部分案件并不排斥法院的職權干預,這也為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預留了合理空間。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主要有兩種行使方式,一種是上級法院依據其監督權對下級法院的生效裁判、調解書裁定再審,一種是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調解書發現錯誤后,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問題延伸】
一、應當再審時應滿足的條件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
,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民事再審申請書中應包含的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24修正)》可知,再審申請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再審人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
(四)具體的再審請求。
三、民事再審的時限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以下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四、關于再審案件常見的問題
(一)問: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的,法院是否準許?
答:《民訴法解釋》第399條規定,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法院委托鑒定、勘驗的,法院不予準許。但如果當事人在原審中依法申請鑒定,原審法院應當準許而未予準許,且未經鑒定可能影響案件基本事實認定的,說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2項的規定審查處理。
(二)問:一方針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法院作出再審判決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請再審?
答:不能,應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這里所稱當事人是案件的全部當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請再審的權利。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再審,另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再審申請的,在審判監督程序終結后,所有當事人針對該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或二審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訴訟程序權利已經消滅,并不會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而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審裁判法院申請再審的權利。人民法院針對一方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經過審查,裁定進入再審程序的,雖然再審程序是按照二審程序審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書并非二審判決,而是再審判決,兩者因所處的訴訟程序不同而性質有別。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斗律師認為
經過2012年修改《民事訴訟法》,我國基本確定了有限再審制度,即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先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斷后,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為補充,明確了民事案件啟動再審的三條路徑以及三條路徑的順位銜接。首先,當事人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有其特定含義,是當事人認為已經生效的民事裁判有錯誤,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尋求糾正錯誤裁判的訴訟活動。
其次,檢察機關抗訴再審,民事抗訴制度源于前蘇聯的審判監督理念,但再審檢察建議的提出有較為嚴苛的程序規定,且再審檢察建議并不能直接導致案件再審,需要人民法院按照依職權再審的方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實務中應用較少。最后,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但這一程序在法律制度中來說已經有了“應被廢除”的聲音,因為其既不符合訴審分離的程序原理,也違反了當事人處分原則,但在現代民事糾紛既包括私益性糾紛也包括公益性糾紛,在涉及公益性糾紛時,部分案件并不排斥法院的職權干預,這也為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預留了合理空間。
事實上在法律實務中,法院院長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相對來說是較少的,通常來說都為當事人在符合再審條件的情形下自主向法院提出再審,所以如果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仍有異議時,不能將希望寄托于法院院長自主依職權啟動,而是要主動申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當事人再審申請已被駁回,法院依職權再審的法定情形
法律主觀:
現在這個法院依職權再審的裁定書的,一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制定。供人民法院對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依職權裁定再審用。 2.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按原審訴訟地位表述,例如,一審終審的,列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二審終審的,列為“二審上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等。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是因為原裁判“確有錯誤”,所以,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案件提起再審,應當十分慎重。 4.如果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在裁定再審的同時不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則上述裁定的主文中不表述第二項。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作出再審判決、裁定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