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
法律主觀:
合同法中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實,主要包括: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當事人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等等。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定要素。一般來說,構成法律責任或違約責任的要件包括兩個方面,即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與侵權的民事責任以及刑事法律責任或行政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所不同。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除另有規定者外,總體上實行嚴格責任原則。依據該項原則,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主觀要件,是指作為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只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法律責任。
《合同法》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向對方承擔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采取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責。至于締約過失、無效合同或者可撤銷合同,則采取過錯責任原則。由有過錯一方向受損害方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不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只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客觀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未按照法定或約定全面地履行應盡的義務,也即出現了客觀的違約事實,即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此外,《合同法》還有關于先期違約責任制度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先期違約的構成要件是:第一,違約的時間必須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第二,違約必須是對根本性合同義務的違反,即導致合同目的落空。
《合同法》明確規定,違約責任采取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只有不可抗力可以免責。至于締約過失、無效合同或者可撤銷合同,采取過錯責任原則。由過錯方向受損害方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是。
法律主觀:
《民法典》合同編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如下:
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
(一)違約行為。,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違約行為是以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的。,違約行為在性質上都違反了合同義務。,違約行為在后果上都導致了對合同債權的侵害。,(二)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違約責任是嚴格責任。違約方要想免于承擔違約責任,必須舉證證明其存在法定和約定的抗辯事由,法定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而約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是免責條款。,合同違約并不是以損失為前提條件,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就構成合同違約,即使沒有造成損失也構成違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違約并不一定能解除合同的,合同違約后,經催告違約主在合理期限內履行合同的,就可以不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有:,(一)合同的解除適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均不發生合同解除。,(二)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主要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的行為。即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合同還不能自動解除,不論哪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須向對方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達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四)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者向將來消滅、即合同的解除,要么視為當事人之間未發生合同關系,要么合同尚存的權利義務不再履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1)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本條即關于股東在公司成立前的出資不實的違約責任,因為此時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地位,股東之間為合同關系或者說是合伙關系,未足額出資的股東必然要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2)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本條即
試述我國《合同法》中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答案】: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此條規定指出,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只是沒有實際履行或者沒有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即須承擔違約責任,并無規定當事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合同法確定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 我國的《合同法》107條規定的歸責原則就是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另外在一些分合同中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例如第180條的規定。
合同法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我國《合同法》第七章,對違約責任做了規定,其中第一百零七條和一百零八條提出了違約責任的兩個構成要件。下面是中達咨詢帶來的關于合同索賠的類型和處理方法的主要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違約責任的第一個構成要件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存在違約行為。
根據當事人相對地位的不同,可以做如下分類。
1、在債務人方面的違約行為。
現實違約,指債務人的違約行為主要發生在履行期限以后,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現實違約主要表現為: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不履行又可以分以拒絕履行和履行不能。
拒絕履行,即債務人有履行能力,但其主觀上不愿履行義務。
履行不能,即債務人客觀上喪失了履行債務的能力。
不完全履行,一般表現為遲延履行,即履行合同的時間違約;部分履行,即履行合同的程度或數量違約;瑕疵履行,即履行合同的質量違約。
先期違約,即債務人違約行為發生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
如《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考試大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針對此種情況,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在債權人方面的違約行為主要指債權人遲延受領標的物。
違約責任的第二個構成要件是違約方不能舉證有免責事由存在。
免責事由分為約定免責鬲和法定免責事由。
約定免責事由由雙方在訂立合同約定,在此需指出的是,《合同法》對免責條款作了限制性規定,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法定免責事由分為不可抗力和特別法定事由。不可抗力一般表現為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和戰亂暴亂。
特別法定事由是指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免責事由,如《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在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七十四條也對法定免責事由做了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違約責任的承擔不以過錯為要件,這是商事合同與民事合同在違約責任承擔上的重要區別,民事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要求行為人有過錯。
合同法違約責任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違約責任構成要件是什么
1、違約責任構成要件是:
(1)主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上表現為故意,且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
(3)合同本身合法有效且在有效期內的;
(4)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什么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如下:
1、繼續履行責任;
2、采取補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
3、賠償損失;
4、賠付對方違約金;
5、定金責任。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但必須符合以下法律要求:1.約定必須明確具體違約行為;2.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勞動者工資的百分之一;3.不能侵害勞動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責任。但是,這種約定需要符合以下法律要求:1. 約定必須明確具體違約行為。這意味著在勞動合同中應當詳細列出違約行為的范圍和具體情形,例如遲到、曠工、擅自離崗等。2. 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勞動者工資的百分之一。這一比例的限制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責任進行惡意打壓和剝削。3. 不能侵害勞動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即使在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不能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例如要求超出法律規定工時、降低勞動者的基本工資水平等。需要指出的是,約定違約金責任并不能代替用人單位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對于違紀違規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紀律處分措施,并且不能依賴違約金責任來替代管理措施。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違約金超過了法定限額怎么辦?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違約金約定超過法定限額,那么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也就是說,只有符合法定限額的違約金責任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效。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存在違約行為導致用人單位受到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向勞動者要求賠償。
約定違約金責任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這種約定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能侵害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和利益。同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責任時,也應當考慮自身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違約金的數額,并且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加強日常管理,防范勞動糾紛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承擔違約金責任,但是限于違約方實際受到的損失,不得超過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包括
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詳細介紹如下:
一、條件介紹:
1、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包括債務人違反合同義務,使得債權人遭受損失。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的種類和標準,一般包括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等。
2、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則應當依據《合同法》相關條款進行處理。根據《合同法》,在未約定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實際損失責任。
3、合同一旦違約,應當立即采取救濟措施,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并盡可能減少損失。對于惡意違約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還應當承擔違約金、賠償損失以及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4、債權人在主張違約責任時,應當具備相應的證據,建立充分的事實依據。如果違約一方認為自己并未違約,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等方式解決糾紛,要求確認其合法權益。
二、違約介紹:
1、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違約行為是違約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沒有違約行為,也就沒有違約責任。違約行為是以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有效的合同關系,就沒有合同義務,也就不存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問題。
2、違約是指合同當事人完全沒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一般說來違約行為從屬于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就包括民事違約和民事侵權兩類。
3、買賣合同是對締約雙方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違反了合同義務,就應承擔違約的法律后果,受損方有權提出損害補償要求,但是各國的法律或國際組織的文件對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對該后果的處理有不同的規定和解釋。
依據合同法,履行合同中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包括( )
【答案】:ABE
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是指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應當具備的要件。按照《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只要當事人有違約行為,即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嚴格責任原則還包括,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后,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再按照法律或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約定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