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征地補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公路征地補償款的標準
為了改善當地的交通情況,政府可能會規劃修建新的公路,修路時可能會需要占用一些農田和山地,這時就需要按照法定的流程來進行征收,并需要依法進行相應的補償,那么,公路征地補償款的標準是怎樣的?下面就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公路征地補償款的標準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高速公路征地補償款發放流程是怎么樣的
土地是農民使用的,直接發放給農民。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發放給集體經濟組織。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單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補助費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三、發生農村征地拆遷糾紛怎么解決
1、對于征地的行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訴訟手段。
對于政府和用地單位的土地征用的行為,認為其存在違法性或者不符合程序規定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確實認為不合理的,對該政府部門判決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并處罰金。
2、對征地的決定不滿的可以采用行政訴訟的手段。
政府是征地行為的主導者和執行者,對于政府、用地單位甚至是村組織的拆遷征地方案和行為都不滿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上級政府部分對該征地的行為進行審查。如果該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的,可以撤銷該行為。
3、沒有按照補償協議補償的可以采用民事訴訟的方式。
政府征地時沒有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征收或者是采用強制征地的手段征用的,造成村民財產損失的,可以就侵權之訴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根據案情進行民事判決,可以要求該部門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或者是回復原狀等方式解決。
4、沒有按照補償協議補償的也可采用協商或者是調解的方式來解決。
在征地補償協議中約定可補償費用的具體數額,征地部門在賠償時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補償的,可以先與對方進行協商,爭取有恰當的解決方式。也可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進行調解,簽訂民事調解書,節省訴訟資源。
5、征地部門在征地前可以組織聽證會和座談會。
征地部門在下發征地方案前,可以就該征地的范圍、征地的補償項目和補償款項等問題召開座談會和聽證會,聽取專家和村民的意見和建議,科學民主決策,減少爭議。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公路征地補償款的標準的相關內容,根據國家公布的公路征地補償的規定,根據征收的土地類型的不同,征收所獲得的補償標準也是不同的,一般水田的補償比旱田高,水田平均九萬元每畝,但地區不同會有所差異。
2024江西征地補償價格征收的標準是什么?
《江西省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合理補償。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確定。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的房屋用于產權調換,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選擇,并按照房地產市場價結清差價。就近地段的范圍,具體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過程中確定。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個人住宅征收補償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36平方米。 征收產權建筑面積小于36平方米且屬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時補齊36平方米,不結算差價;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實行階梯式價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價結算,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其住房面積小于36平方米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積結算。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制定比前款更優惠的最低補償安置面積辦法。 第三十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產權調換房屋到期未交付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標準1_5倍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超過12個月的,從超過之日起按原標準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十一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 營業執照 或者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手續,且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手續上載明的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三)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稅負核定憑證。 第三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由征收當事人參照房屋被征收前經營主體上年度月均應納稅所得額、同類同地段房屋市場租金、從業人員 最低工資 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委托相關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停產停業補償期以月為單位計算。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期自征收房屋搬遷后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止;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期為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