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如何解決
征地拆遷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征地拆遷涉及到的方面比較多,對居民來說這是比較重要的,考慮的不周全會影響到居民的生活水平,主要存在的問題就是征地拆遷的對象抵觸情緒較大,因為農民就靠土地生活,在再一個就是利益調整有問題,利益不均衡老百姓心里不平衡,還有哪些問題呢?下面就由為您解答征地拆遷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一起來看看吧。一、征地拆遷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1、征地拆遷對象抵觸情緒較大,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征地拆遷會使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并喪失依附土地的相關權益;
2、在利益調整過程中,部分群眾心態失衡引發沖突,在利益調整過程中,部分群眾心態失衡引發沖突;
3、征地拆遷政策還待完善;
4、補償標準不一致,在農村,同一時期不同地區不同項目的補償標準不一樣,鄉與鄉、村與村,甚至于同一個村的同類地塊補償標準也可能不一致,造成農民之間的攀比心理;
5、社會保障措施尚未健全,征地拆遷對象因為國家建設失去了土地與房屋,如何以人為本,保障他們當前和長遠的利益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
二、如何解決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做深入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由于征地拆遷對象所處的弱勢地位和信息的不對稱,他們對工程建設的有關情況及其重要性、必要性往往認識不足,征地拆遷又要馬上直接觸及其切身利益;許多群眾沒有征地拆遷的經歷,對征地拆遷政策又缺乏了解,難免產生一些抵觸情緒。如何使他們較快較好地接受這個現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就顯得極為重要;
2、加強組織領導工作,征地拆遷工作是目前工程建設中公認的大難題;
三、征地拆遷的法律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以上就是整理的有關征地拆遷的相關內容,主要介紹了征地拆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首先存在的問題就是拆遷對象的問題,老百姓的利益受到影響也是比較難處理的,還有政策不完善和利益不均衡等問題,其次介紹了解決征地拆遷中問題的解決方法,解答了征地拆遷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的問題。
征地拆遷安置工作存在什么問題
法律分析:一、宣傳工作不到位。二、法律法規不健全。三、補償方式相對單一。四、補償安置標準不夠完善。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拆遷條例》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如何解決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的問題如下:1、征地拆遷對象抵觸情緒較大;2、在利益調整過程中,部分群眾心態失衡引發沖突;3、征地拆遷政策還待完善,雖有《土地管理法》、《物權法》、《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但還是尚待完善;4、補償標準不一致;5、社會保障措施尚未健全。解決問題可以從做深入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工作、緊緊的依靠地方政府、完善法律法規與補償機制、依法進行征地拆遷工作、充分考慮征地拆遷對象的合法權益等方面入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征地拆遷對象抵觸情緒較大。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征地拆遷會使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并喪失依附土地的相關權益。同時要改變他們熟悉的生存環境,打破或影響他們原有交往的社會關系,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對城市的拆遷戶來講,雖然沒有土地問題,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買不到或買不起自己認為合適的住房,也要改變早已習慣了的生活環境。這就使得農民或居民會不自覺地產生一種抵觸情緒,發生一些矛盾與沖突,需要花力氣進行宣傳、解釋與化解。2、在利益調整過程中,部分群眾心態失衡引發沖突。在利益調整過程中,部分群眾心態失衡引發沖突。在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過程中,隨著利益格局的調整,一部分社會成員、階層、群體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響,沒有受益或受益較少的群眾出現心理不平衡,出現了賠償、補償、漫天要價等不合理要求。當要求不能滿足時,部分群眾就采取上訪或鬧事等形式爭取其利益,存在“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以及“法不責眾”的錯誤心態,認為聚眾鬧事是唯一可以解決問題,獲得實際利益的途徑,進而故意擴大事態,給政府部門施加壓力,達到個人目的。3、征地拆遷政策還待完善。從國家層面講,雖然頒布了《土地管理法》、《物權法》、《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地方政府也頒發了一些實施細則,但是,征地拆遷政策還是顯得尚待完善,給征地拆遷工作帶來了些許困難。4、補償標準不一致。表現在三個不一樣:一是在農村,同一時期不同地區不同項目的補償標準不一樣,鄉與鄉、村與村,甚至于同一個村的同類地塊補償標準也可能不一致,造成農民之間的攀比心理。二是在城市,居民房屋的拆遷補償標準,同一時期同一地區不同項目可能會不一樣,因而造成區與區、街道與街道、居委會與居委會之間補償標準不同的情況。三是農村與城市的補償標準不一樣。上述三個不一樣,尤其是前二個不一樣,給征地拆遷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也引發了不少糾紛。作為征地拆遷對象的農民或居民,希望盡可能得到合理補償,或者多一點補償,以維護自己的生計和權益。這就會引起利益上的沖突與矛盾,這是征地拆遷工作中各方都予以關注的重要問題。5、社會保障措施尚未健全。征地拆遷對象因為國家建設失去了土地與房屋,如何以人為本,保障他們當前和長遠的利益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但是從目前來講,國家還未出臺專門的社會保障法規,以妥善解決征地拆遷對象尤其是被征地農民的養老、醫療、就業、子女教育和生產生活等問題。據了解,有些省市出臺了一些具體辦法,但不夠統一與規范。如果,征地拆遷對象的眼前生活有著落,長遠生計有保障,則建設工程的征地拆遷工作就會順暢得多,也不會變成“天下第一難了”。
征地拆遷存在哪些問題
法律主觀:
1、群眾工作不好做。目前,個別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難以推進,嚴重影響了項目建設進度。比較突出的有:重點項目時代廣場,是集公寓、酒店、寫字樓、商業、地下停車為一體的大型現代化、智能化城市綜合體,其中兩座高度為162米的雙字座塔樓將成為呼和浩特市的標志性建筑。目前,因迎賓酒店和五個住戶未完成征拆,影響項目整體實施。其中,迎賓酒店提出 1.5億的貨幣補償外加提供三畝土地,因漫天要價一直無法達成征收協議。準備裁決后,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項目已歷時12年,企業的財務成本不斷增加,同時也嚴重影響城市形象。急需對迎賓酒店依法實施強拆,以此來影響和推動剩余5戶的拆遷工作。 2、強制程序不完善。強制是完成征地拆遷工作的最后保障,但由于程序不完善等原因,在實際工作中很少運用強制手段。一方面是強制程序較繁瑣。為了保護群眾的財產利益,國家制定了較為完善的法律程序,如果 采取強制措施 ,至少需要一個月甚至半年時間,影響項目建設進度,這種方法往往不被政府、開發商所采用。另一方面是程序執行不到位。如:大項目的征地拆遷都要求進行聽證,但有些項目相關部門怕麻煩或在許可條件上無法完善,弱化了這個功能,造成法律程序不完善,影響了強制手段的運用,甚至造成“斷頭”工程,影響地方政府的執政形象。 3、工作機制不健全。一是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成工作主體。征地拆遷市場化運作機制尚未成熟,沒有充分發揮拆遷公司的作用,相應職能轉由政府承擔,造成工作錯位。二是工作力量不足。一些項目如:星級酒店征地拆遷工作任務較重,但未成立項目辦,在執行完集中強制拆除后,一些后續工作量較大,街道相關工作人員推進較為困難。三是工作人員積極性受限。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相對有限,相關工作人員經濟待遇相對較低;許多長期在征地拆遷一線的同志,經常被投訴或被個別群眾辱罵騷擾,一定程度上影響工作積極性。
法律客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農村征地拆遷容易出現的問題有哪些
法律分析:農村征地拆遷容易出現的問題有:1、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2、征用土地公告不。3、不告知聽證權。4、調查工作不細致。5、補償、安置不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