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能管法院嗎(公檢法誰是老大)
武漢區檢察院可以管黃石市法院嗎
不可以。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法院和檢察院是相互獨立、相互制衡的兩個機關,各自承擔著不同的法律職責。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負責審理案件,作出判決;而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負責監督法律的執行和實施,提起公訴等。因此,武漢區檢察院不可以直接管黃石市法院。
檢查院能管法院嗎
法律主觀:
檢查院和法院的關系: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同屬于司法機關,分別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
法院歸檢察院管嗎
法律主觀:
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 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 公訴 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 批準逮捕 ,自偵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及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和作為控方出庭。 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 上下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系,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系。 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并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有權提出糾紛意見和提出抗訴等。 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二)對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三)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 逮捕 、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于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對于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檢察院可以監督法院嗎
檢察院能監督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法院和檢察院區別有以下:
1、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2、檢察院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準逮捕,法院的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
3、檢察院上下級是領導關系,法院上下級是監督關系。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院不立案,檢察院不管,但檢察院可以依法監督,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述解決,不能解決,可以提請監督。民事訴訟要提交的材料是起訴狀及證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管法院嗎
法律分析:檢察院不能管法院,法院和檢察院受人大的監督,任何機構都無權干預司法獨立。法院和檢察院是獨立于政府之外的國家機關,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簡單來說這兩個機關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不存在管理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檢察院能管法院嗎
法律分析:檢察院不能管法院,法院和檢察院受人大的監督,任何機構都無權干預司法獨立。法院和檢察院是獨立于政府之外的國家機關,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簡單來說這兩個機關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不存在管理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檢察院能管法院嗎
法律主觀:
不能。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兩個機關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但不存在誰管誰的問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 《 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 逮捕 、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 批準逮捕 、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 公訴 ,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 刑事訴訟 ,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檢察院能管法院嗎
檢察院不能管法院。
檢察院和法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不存在管理的問題。
法院和檢察院受人大的監督,任何機構都無權干預司法獨立。法院和檢察院是獨立于政府之外的國家機關,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法院和檢察院是屬于雙重領導的國家機關,業務上是受上級院的領導或指導。
檢察院是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司法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督,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是國家的監督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準逮捕,自偵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及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和作為控方出庭。
法院則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
各上下級檢察院屬于領導關系,而各級法院之間僅為互相監督的關系,并不存在領導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二)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三)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第一百三十四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檢察院能管法院嗎
不能。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兩個機關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但不存在誰管誰的問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三百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公訴部門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后,經審查認為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由案件管理部門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 認為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的,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認為屬于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認為屬于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交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審判管轄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前協商同級人民法院辦理指定管轄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