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次民事訴訟法修改時間是多久(民事訴訟法最新一次修改時間)
民事訴訟案件審理時間一般需要多久?
當我們普通民眾在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可能關心的也就是時效的問題,那么民事訴訟案件審理時間一般需要多久?根據相關的說法,對于一審的判決時間大概是需要六個月的時間,至于其他的內容,可能就需要具體內容來具體分析了,詳情請看下文。
當我們普通民眾在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可能關心的也就是時效的問題,那么民事訴訟案件審理時間一般需要多久?根據相關的說法,對于一審的判決時間大概是需要六個月的時間,至于其他的內容,可能就需要具體內容來具體分析了,詳情請看下文。
一、民事訴訟法一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民事訴訟審理期限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在閱讀過本篇內容之后,我們就能夠對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時間有了一定的了解以及概念,其實對于我們來說,民事訴訟的審理案件時間并不能夠一蹴而就,其實也就是需要具體的內容來具體的分析和對待了,關于民事訴訟案件審理時間一般需要多久我就說這么多。
最近一次民事訴訟法修改時間是多久
法律主觀:
一、民事訴訟法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事訴訟法的 訴訟時效 是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一旦過了訴訟時效什么后果
一旦過了訴訟時效的后果是喪失勝訴權,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當事人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不能夠主動向當事人釋明,指導或引導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更不能直接援引訴訟時效制度,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法院要依法審理判決。
三、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于: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 不可抗力 、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后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后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后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民事訴訟二審期限多長時間
二審審理期限一般為30天或三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二審期限要的時間:
1、二審審限是三個月,可以報院長延期三個月。但是鑒定公告的時間不計入審限的。
2、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3、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二審審理期限一般為30天或3個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民事二審立案時間是多久?
民事二審立案時間一般是需要在三十日完成立案進入到二審的程序,但具體的也要看實際的案件情況,一般原審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訴狀之后就需要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當事人需要在十五日之內作出答辯。
一、民事二審立案時間是多久?
民事訴訟中二審法院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應該30日內完成立案進入二審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的規定,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7條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也就是說,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當事人遞交上訴狀之日起25日內(如當事人直接向二審法院上訴,則為當事人遞交上訴狀之日起30日內)將案件移送到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的立案審查不同于一審。當事人起訴后,一審法院要審查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不符合的,法院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上訴后,不存在二審法院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的問題,而是對原審法院的審理活動進行審查,當然也就不存在不予受理的問題。
二審法院收到一審法院移送的卷宗后應當在幾日內立案,《民事訴訟法》確實沒有規定,有關的司法解釋也沒有明確。但既然二審不存在不予受理上訴的問題,參照一審的立案期限即可。
二、民事二審上訴流程是怎么樣的?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后直接進行裁決。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事二審程序代表著當事人不服一審的判決而重新進行上訴的,一般在一審判決了之后就需要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起上訴的申請,法院也會在收到上訴狀的三十日之內進行立案處理,但前提也要確保有新的證據,才能保障自己的勝訴權利。
涉外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涉外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關于涉外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的問題,下面我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涉外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1、涉外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
2、但以下四種情形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二、關于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普通地域管轄。
(1)我國民事訴訟法與大多數國家一樣,也是以被告住所地為普通管轄的依據,即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國,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
(2)自然人的住所地指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其住所至起訴時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法人的住所地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特別地域管轄。
如果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履行,或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或被告在我國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代表機構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轄權。
3.專屬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專屬管轄的規定有: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的糾紛提起的訴訟,我國法院有專屬管轄權。
4.協議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承認協議管轄,即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主要是確定我國人民法院對一定范圍涉外民事案件的審判權限,和各級各類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
新民事訴訟法生效時間是多久
目前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是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制定于1991年,并經三次修正,具體歷程如下: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該法于同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和的決定》,對民事訴訟法進行第三次修正并公布,這就是我國目前現行的民事訴訟法,該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民事訴訟再審審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審理之后其中一方敗訴了,敗訴方就覺得法院的審理有失公平,自己不服氣這個判決結果。于是在審理后會去申請再審,讓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法律對待。那么,民事訴訟再審審限是多久?聽一聽我給出的詳細講解。
民事訴訟再審期限為多久
民事訴訟法》修訂后,申請再審期限改為六個月。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期限為兩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1、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對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應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不計入審限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鑒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鑒定申請至鑒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鑒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4)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5)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6)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7)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后,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8)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9)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受理階段對于申請再審期限的審查標準
關于在受理階段如何審查申請再審期限的問題,我們認為,對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生效的裁判,當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的,不必區分所依據的事由,均符合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規定。如果當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后申請再審,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須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申請再審。
2、應書面說明所依據再審事由的發現時間,并提交相應證據,以便審查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事由是否超過六個月。
3、應提交支持再審事由的新證據材料并說明該新證據材料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證明原審主要證據系偽造的證據、原審依據的裁判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證據,或者審判人員枉法裁判的刑事判決或者紀律處分決定。
民事訴訟再審期限為多久?民事訴訟審理后要申請再審需要符合相關條件,再審并不是那么好申請,是否能夠申請再審要看具體的條件。關于民事訴訟再審方面的內容要是你存在著比較大的疑問。
民事訴訟期是多長時間失效
民事訴訟期是三年失效。
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立案流程如下: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綜上所述,在司法實踐是發生民事糾紛的時候,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而民事糾紛的訴訟是有時效限制的,如果超出訴訟時效,法院一般不會受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同的案子訴訟時效期間是不一樣的。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而是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