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有哪些(下列情形從重加重處分)
應當給予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行為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十三條 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政務處分:
(一)在政務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法,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
(二)阻止他人檢舉、提供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脅迫、唆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六條 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五條 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七十九條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九十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 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違紀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具有下情形下從重或加重處分: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有哪些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三條 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六條 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應當給予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行為有
法律分析:(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三)本條例另有規定的。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十三條 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政務處分:
(一)在政務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法,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
(二)阻止他人檢舉、提供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脅迫、唆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根據紀律處分運用規則,具有哪些情形,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根據《紀律處分條例》,具有下列情形,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1、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2、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3、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的情況:
1、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2、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3、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4、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5、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況有哪些
如下情形下,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另有規定的。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在扶貧領域有下列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從重情節和加重情節有什么區別
1、處罰力度不同
(1)從重: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
(2)加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較重的刑罰。
2、處罰規定不同
(1)從重:表明應受處罰的行為是嚴重的,只有對行為人處較重的處罰,通過加重行為人的責任,才能保持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相適應。
(2)加重: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數罪并罰可以超過15年,判15到20年,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判6個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最高判到3年。
3、處罰適用范圍不同
(1)從重:從重處罰必須是在法定刑范圍內從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圍,則是“加重”,而不是“從重”。
(2)加重:是在法定刑以上適用刑罰。須有法定加重情節,并只限于主刑加重。
法律規定: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另有規定的。
《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