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審立案條件(高院再審立案了多久開庭)



高院再審立案條件(高院再審立案了多久開庭)
高院再審立案條件(高院再審立案了多久開庭)
必須要記住-從現在開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滿足一個即定條件的,那就是必須在再審申請書里面明確、清楚的寫上你對原審生效判決
所認定的事實,所依據的證據,所適應的法律程序都沒有任何異議。
解釋一下,這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階段向最高人民法申請再審,只能就法律適用的問題錯誤,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就是說,如果你對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 所采取的證據,以及所適用的法律程序都沒有意見的前提條件下,只是對法律適用錯誤產生爭議,那么你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否則的話,如果你認為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錯誤 ,那么此時只能向原來做出生效判決的高級法院申請再審。
一、最高院再審受理條件是什么
1、最高院再審受理條件如下: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上訴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三百八十三條
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原判確有錯誤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二、再審中止執行的依據是什么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法律分析:當事人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才可以申請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