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原告的權利可以轉讓嗎(行政訴訟原告獨有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
法律主觀:
一、 行政訴訟法 的概念 行政訴訟法 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行政 訴訟 參加人(原告、被告、 代理 人等)進行 訴訟 活動必須遵守的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它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規范和行政 訴訟 參加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各種法律規范,是現代國家據以建立行政 訴訟 制度的法律依據。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從而根據 憲法 的規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二、 行政訴訟法 全文司法解釋的內容為正確適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結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際,現就有關條款的適用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 立案 ,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 訴訟 權利。 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 訴訟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一律接收 起訴狀 。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 立案 ;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 起訴狀 后七日內決定是否 立案 ;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 立案 。 起訴狀 內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并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 立案 。當事人拒絕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 立案 ,并載明不予 立案 的理由。 當事人對不予 立案 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 訴訟 請求”是指:(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七)請求一并審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八)請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九)其他 訴訟 請求。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 訴訟 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 立案 的,應當 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 代理 人、指定 代理 人、代表人為 訴訟 行為的;(五)未按照法律、 法規 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六)重復起訴的;(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九) 訴訟 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 開庭審理 的,可以逕行 裁定駁回起訴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 訴訟 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五條 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 訴訟 代理 人。第六條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第七條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第八條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 級別管轄 。第九條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 舉證責任 ,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 舉證責任 。第十條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并作出相應判決。 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行政訴訟的原告是行政主體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涉及情況很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行政訴訟的訴訟主體有原告? 原告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的公民、法人和組織。依照 行政訴訟法 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是原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 (2)與被訴的 行政復議決定 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或者在復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 (4)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在行政訴訟中,要注意以下情況下原告的確定: 1)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敖H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2)公民因被 限制人身自由 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 3)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4)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5)合伙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由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作 訴訟代表人 ;其他合伙組織提起訴訟的,合伙人為共同原告。 6)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的,可以由推選的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 7)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應當推選1至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8)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9) 農村土地承包 人等 土地使用權人 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10)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或者其 法定代表人 可以提起訴訟。 11) 股份制企業 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 12)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同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共同原告。 13)如果在訴訟進行中,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被更換,導致參加訴訟的法定代表人也要更換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書,繼續參加訴訟;已進行的訴訟活動對于繼續參加訴訟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約束力。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法院、行政訴訟參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等)、行政訴訟的其他參與人(比如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缎姓V訟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第二十一條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如何理解行政訴訟中原告資格的轉移與承受
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在一般意義上是不能轉移的,因為它是法律賦予的特定人的資格。但是,在法律所承認的特定情況下,原告資格就可能轉移,這種轉移就承受方來說就是承受資格。
一、原告資格的轉移
行政訴訟中的原告資格轉移,是指有權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死亡或終止,他的原告資格依法自然轉移給有利害關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首先是轉移的條件:1、有原告資格的主體在法律上已不復存在。這是前提,否則斷無轉移一事發生。就自然人而言就是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就法人而言就是該法人組織在法律上被終止,如撤銷、兼并、解散或破產等。2、有原告資格的人死亡或終止時,未逾訴訟保護期限,即仍在法定的起訴期限以內,否則,仍不能發生轉移,而是起訴權消滅。這是個消極條件。3、原告資格轉移發生于與原告有特定利害關系的主體之間,沒有這種關系也不發生資格轉移。這個特定利害關系,對自然人來說就是彼此間存在近親屬法律關系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關系;對法人組織來說就是權利承受關系,即被轉移主體與承受者之間在實體權利義務上存在著承受與被承受關系。除上述近親屬的權利承受關系以外,立法不承認其他任何關系作為原告資格轉移的條件。其次是轉移的內容:很明確,所轉移的內容就是作為訴訟原告的一種資格,而不是其他。這種資格既然發生了轉移,當然就不復存在于死亡公民或終止法人組織身上,如果有的公民“死而復生”,如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則撤銷其宣告并回歸其原告資格。法律上既然采用了資格轉移制度,就不允許兩個主體均有原告資格,應當是非此即彼。
行政訴訟法為什么要規定原告資格轉移呢?作為一種制度,究竟是保護已死亡或終止人的權益呢還是為了維護承受方的權益呢?筆者認為:主要還是為了保護承受資格一方的權益。
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這類具體行政行為都或多或少涉及到死亡公民或終止組織的財產權,或者行政行為雖然并不涉及到他們的財產內容,如僅涉及人身權等,但訴訟引起的法律責任往往是要通過財產來實現或賠償的。作為死亡公民的近親屬或終止組織的權利承受者,當然就是這些財產權的新的享有人,是有此利害關系的。所以,法律上關于原告資格轉移,是考慮到承受者要憑借訴訟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原告資格的承受
原告資格發生轉移,由新的特定主體來充任原告。這種由于發生轉移而獲得原告資格的過程,就是原告資格的承受。承受原告資格的主體,就公民而言是已死亡公民的近親屬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即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而就法人或組織而言,其承受者就是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組織。只有這些主體能夠作為原告資格的承受者。另外,轉移與承受的內容均是原告資格。作為承受者既然承受的是一種資格,那么,他有權利按照自己的意志而不是被承受者的意志行事。他可以提起訴訟,當然也可以不提起訴訟,還可以撤回起訴即申請撤訴。他不是必須行使這種起訴的權利。當然,如果以前已經進行了訴訟,前原告的行為對承受人是有拘束力的。此外,我們知道,原告資格的轉移與承受都是法律規定的,只要法定條件發生,轉移與承受均自然發生,它不是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不受原主體與新承受人意志的支配。
在實踐中,如果承受資格要行使其作原告的權利,向法院起訴或參加訴訟,他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近親屬的證明或者作為被終止的組織的權利承受者的證明文件,以及提供作為原告起訴或參加訴訟的必要證據材料。關于期限,在下列情況出現時法院要中止訴訟;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作為原告的法人、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中止訴訟期限滿3個月以后,如仍無人要求或繼續訴訟的,法院要依法終結訴訟。
行政訴訟法原告資格轉移的條件
F2130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資格的轉移,是指有權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失去其訴訟能力的情況下,其原告資格轉移給他人的法律制度。
原告資格轉移的情形如下:
(1)在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時,其近親屬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而非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訴訟;
(2)公民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故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照其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其近親屬起訴時如果無法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聯系,近親屬可以先行起訴,并且在訴訟中補充提交委托證明;
(3)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情形下,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起訴。承受原告資格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向法院提交其近親屬的證明或者作為被終止組織的權利承受人的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近親屬起訴時無法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聯系,近親屬可以先行起訴,并在訴訟中補充提交委托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中什么叫原告的實體權?
實體權是與起訴權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在行政訴訟中原先的實體權包括: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人身權、財產權、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
行政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權利人基于民事法律關系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
行政訴訟中原告與被告的權利是什么呀?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當事人、法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3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4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