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會不會加刑(刑事案件申訴期限的規定)
刑事案件上訴會加刑期嗎?
法律主觀:
對刑事案件進行上訴是不會加刑的。刑事中有上訴不加刑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法的項審判原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刑事案件上訴是否會加刑
一般來說,根據刑法里面的規定,在刑事案件中有一個原則就是上訴不加刑,但也有例外的情況。關于刑事案件上訴是否會加刑的問題,下面我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刑事案件上訴是否會加刑
1、刑事中有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法的審判原則。但如果公訴機關抗訴則是可以加刑的。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二、申訴和上訴有什么不同
1、兩者的主要區別:上訴必然引起二審程序;但申訴僅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重要材料來源,是否能夠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由司法機關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確認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并符合法律規定的重新審判的條件,才能開始審判監督程序。其次,上訴的提起必然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申訴則不相同,申訴的提出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申訴和上訴還有以下的區別
2、對象不同申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上訴的對象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
3、主體范圍不同申訴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上訴的主體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辯護及及近親屬
4、受理的機關不同受理申訴的機關既包括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也包括與上述各級人民法院對應的人民檢察院;而受理上訴的機關只能是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
5、期限不同對于申訴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期限但最新的司法解釋了申訴的期限一般為刑罰執行完畢2年內;而對于上訴法律規定了期限
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是10天判決的上訴期間是15天申訴沒有時間的限制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
6、后果不同申訴只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材料來源不能停止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而上訴必然引起二審程序導致一審判決、裁定不能生效
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的案件當事人不服仍然不服的按申訴處理對當事人申訴的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處理后當事人仍堅持申訴沒有新的證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上訴不加刑是刑法中規定的一個原則。以上就是我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
刑事案件抗訴會加刑嗎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訴是不會被加刑的,僅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情況下可能加重刑罰。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刑事申訴會加刑嗎
法律分析:除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外,刑事被告人申訴一般不會加重刑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上訴不加刑原則,所以在判決書下來后有效期內不服判決的可以提起上訴。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應用于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