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起人存在的瑕疵會影響成立嗎



公司發起人存在的瑕疵會影響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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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起人存在的瑕疵會影響成立嗎
一、公司成立,發起人要承擔資本充實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出資違約責任;
(1)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是指公司發起人共同承擔的保證公司成立后的實有資本額與公司章程記載的資本額一致的民事責任。
發起人資本充實責任可以擔保公司在成立后,其財產的實際價值不得少于其章程所規定的資本額。如果公司成立后發現其財產不能滿足章程所規定的數額時,發起人有義務填補這部分差額。
(2)發起人對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即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出資違約責任是指沒有按規定出資的發起人向其他按規定出資的發起人所承擔的違約責任。
二、公司不成立,發起人要承擔設立費用和債務的賠償責任、對已收股款負返還責任、對已訂立的合同的責任;
(1)發起人對債權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只要公司不成立,公司設立行為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債務,就要由發起人承擔。
(2)采取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司,在公司不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有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發起人對第三人的連帶賠償責任是指,在公司設立失敗的情況下,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而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發起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公司成立瑕疵,發起人、股東要承擔資本充實責任和承受罰款的制裁等。
公司設立瑕疵,是指設立的公司不完全具備公司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或設立程序嚴重違法但仍然取得公司設立證書的情形。
從法律責任上看,主要包括發起人、股東要承擔資本充實責任和承受罰款的制裁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