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退出后承擔責任(公司股東怎么退出公司)
退股后還需要承擔公司責任嗎
法律主觀:
股東退股后公司債務不需要承擔。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退股后,股東不再享有股東資格,對公司債務不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貸款后股東退股了還要承擔責任嗎
股東退股后對于之前的債務不一定還有責任,需根據下列情形予以判斷:
1、股東按約定履行了出資義務的,或者是依法行使股東權利的,對之前的債務沒有責任;
2、股東拖欠出資額,或者損害公司及其債務人利益的,則對之前的債務還有責任。
股東資格的喪失是指股東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喪失股東身份。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產、被合并;
2、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
3、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購;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贈與、納稅、被善意取得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退出后需要承擔責任嗎
法律分析:股東退出后需承擔責任,如未在退股前簽訂退股協議,則將承擔債務責任的風險。簽訂了退股協議,則無需承擔債務。確認股東退出公司,不再承擔退股后公司所產生的債務,保障退股人的權益;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他人,退股人不再承擔退股前公司所負債務。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 股東禁止行為,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中途退出要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主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根據《 公司法 》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 股東權利 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 債權人 利益的,應當對 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
股東退出后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法律主觀:
股東退出后若是已經如實出資并盡到忠誠、勤勉的義務,不需要承擔責任。法人享有獨立財產權,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也是由公司享有。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欠債股東退\了還要承擔責任嗎
法律主觀:
一般是不需要的,在有限公司中,股東一旦完成了出資義務,那么公司的 債務 就應當由公司獨立承擔,股東只以自己認繳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但在一些情況下,有限公司股東也需要對 公司債務 承擔責任。 1、 公司注冊資金 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如果實際到位的 注冊資金 沒有達到 公司法 關于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產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于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 債務承擔 連帶清償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余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名為 有限責任公司 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 股權轉讓 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并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控制股東是指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并能對公司的主要決策活動施加影響的股東;控制股東可以是持多數股的股東,但不限于持多數股的股東 6、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簡而言之,股東是否要承擔公司的債務,這得根據當時的情況進行分析,像是有些公司的財務做的非常的混亂,股東的個人資產和公司資產沒有很好的進行區分,這種時候,公司的債務就不可避免的會連累到股東。所以,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其實也是很重要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