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具備哪些條款(勞動合同具備哪些條款)
什么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的含義是什么,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采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違約,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勞動合同中可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關于確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勞動權利、義務的協議,是勞動關系產生的基礎,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根據《勞動法》第19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有: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必備條款中,工作內容、勞動報酬是核心內容。要求內容明確、具體,特別要寫清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和具體的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的具體金額和勞動報酬的組成。 在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中還有一項內容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加以注意的,就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對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已經比較多了,在實踐工作中相關處理也比較成熟和規范。這里需要著重談的是勞動者的違約責任。根據《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里要注意的是,勞動者的違約責任必須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沒有約定的,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應承擔責任,具體有: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給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根據《違反有關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二、勞動合同中可備條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除了要有必備條款,還可以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經過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一般而言,協商約定的條款主要涉及以下四個方面:
(一)試用期。按照國家規定,勞動合同中預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具體說,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的問題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注意的是:(1)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期限以外。(2)試用期只適用于初次就職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工種)的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3)試用期不得延長。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能通過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4)如果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了各類技術培訓,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但是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5)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向職工索賠。
(二)培訓和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用人單位為了自身的發展,就要對員工進行必要的技能教育和培訓。但是由于接受培訓后的員工因其工作能力和勞動力價值升高,被其他用人單位“挖走”的事情時有發生。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減少因此遭受的損失,不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與之訂立培訓協議,并對勞動者參加培訓后的最低服務年限加以約定。所謂最低服務期限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最低期限。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如果是雙方續訂勞動合同的,必須平等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因此,當勞動合同期限與最低服務年限發生沖突時,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就容易被侵害。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培訓協議時,要注意培訓協議中最低服務年限要盡可能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如果不能做到二者時間一致。
(三)用人單位安排、提供培訓相關費用約定。用人單位出資培訓的勞動者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在勞動合同或培訓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按合同的約定賠償;合同沒有規定的,應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并依據培訓費總額、勞動合同期限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服務時間,合理給付賠償費用。具體計算方法就是:雙方服務期限有約定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勞動者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計算;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者接受培訓后勞動合同所剩余的期限等分出資金額,以勞動者在接受培訓后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遞減計算;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的,按平均5年的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在接受培訓后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計算。
(四)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禁止。目前,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開始重視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因此在錄用一些關鍵崗位的人員時均要求簽訂保密條款、競業限制條款等。這樣做,首先可以減少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害,使得用人單位能保持競爭力;第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勞動者的利益,當用人單位的競爭對手愿意支付更多的薪水來爭取那些有價值的勞動者的時候,用人單位也可能會為爭取人才而提供更好的待遇,從而不能獨占勞動力市場,這無形中能使勞動者獲得較好的待遇;第三,可以使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身上的投資得到回報保證,而有信心在勞動者身上繼續進行人才的投資,以激發其創造力;第四,還可以防止隨意跳槽、惡性“挖墻腳”等行為。
勞動合同中應該包含哪些條款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 1、法定可備條款: (1)勞動合同可以約定 試用期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 商業秘密 的有關事項; 2、約定可備條款,即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注意以下問題 (一)當事人雙方應首先衡量本身是否具備招工的條件; (二)訂立勞動合同既要符合國家法、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又要結合實際; (三)勞動合同的內容要簡繁得當,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詳細的內容,可以從簡,對于國家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應當盡量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 (四)勞動合同中的用語要力求準確、明白,避免使用容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詞語; (五)雙方當事人的責任規定要明確,責任不僅是勞動合同的核心,也是處理的依據之一; (六)勞動合同訂立的日期和生效的日期要明確。 《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 居民身份證 或者其他有效 身份證 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 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可以來網找專業的律師為你提供咨詢服務是最好的選擇,這里律師會帶你了解相關 法律知識 等內容,替你解答自己的疑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必備的條款有哪些
法律主觀:
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具體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規定了雙方權利和義務,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下面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
2.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明確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以及工作任務的性質、要求和數量等。
3.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工作時間、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安排,以及年假、病假、婚假、喪假等休假制度。
4.勞動報酬:約定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報酬標準和支付方式,以及加班工資和福利待遇等。
5.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種類、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等。
6.勞動合同的期限和解除: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條件,以及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方式。
7.保密協議:對于需要保密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內容,雙方應簽署保密協議。
8.責任追究:約定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違約責任和違約后的補救措施。
9.其他條款: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約定其他條款,如培訓、晉升、調動、辭職等。
以上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雙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和約定,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以避免后續產生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的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簽了勞動合同辭職的幾種方式: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三十天后正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員工可行使單方即時生效解除權。除了試用期內員工辭職外,均可向單位索要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關于勞動關系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簽訂以后,雙方當事人是需要按照約定的內容來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哪些條款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該具備哪些條款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什么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8條: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社會保險。6、勞動紀律。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其他條款。關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什么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什么
1、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時間,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和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等內容,工作時間主要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的時間,包括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勞動成果的返還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后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強制保險的方法,以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勞動者參加的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
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有哪些
1、在勞動合同中,除了法定條款之外還有意訂條款。在勞動合同中是否需要對法定條款之外的事項進行約定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決定。包括但不限于試用期、商業保密的保護條款、服務期條款、特殊待遇條款等;
2、勞動合同的簽訂主要是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雖然這也屬于合同中的一種,但實際對于勞動合同的形式,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只能采取書面形式。而要是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是簽訂口頭勞動合同的話,則此時一般是視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下: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