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
單位犯罪如何處罰
法律主觀:
因此,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大多采用兩種罰款制度,即對單位處以罰金,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自由刑或罰金,沒收財產。對單位處以罰款的,采用無限罰款,即具體罰款金額沒有明確規定。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主要是自由刑,當然,也有適用的罰款和沒收財產。在適用自由刑時,大多數刑罰與個人犯罪相同,其中一些刑罰低于個人犯罪。實施兩種罰款制度是對單位犯罪行為的綜合綜合綜合處罰,可以反映對單位犯罪的全面否定。法律規定只實行單一罰款制度的,不利于遏制單位犯罪。在我國刑法規定中,只有少量規定直接對單位犯罪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這是因為不適用單位犯罪的。因此,只要單位犯罪主管人員的形式不能直接實施,就沒有必要反映在個人的情況下。
法律客觀: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自首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處罰根據關于單位犯罪的處罰,在刑法理論上存在單罰制與雙罰制之分。單罰制,又稱為代罰制或者轉嫁制,指在單位犯罪中只處罰單位中的個人或者只處罰單位本身。總之,在單位與個人之間只處罰其中之一。雙罰制,又稱為兩罰制,指在單位犯罪中,既處罰單位又處罰單位中的個人。在刑法修訂以前,1979年刑法中有單罰制的規定,例如刑法第127條規定:“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工商企業假冒其他企業已經注冊的商標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對單位犯罪采取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但由于當時并不承認單位犯罪,因此刑法理論上沒有從單位犯罪的角度對此加以理解。1987年,我國《海關法》首次規定了單位犯罪,并確立了兩罰制。《海關法》第47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機關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判處沒收走私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和違法所得。”此后,我國刑事立法對單位犯罪大多規定了兩罰制。應該說,單罰制與兩罰制相比較,兩罰制更為科學。這是因為,單位是一個具有整體性和組織性的主體,因而它應當對其意志支配下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而不能將這個責任推卸或轉嫁給他人。因此,作為刑事責任必然后果的刑罰,也就應當加諸單位本身。同時,單位畢竟是個人的組合體,個人是單位存在的基礎。因而,既然我們把作為自然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認定為單位的整體行為,把他們的決定、決策視為單位意志的表現,并且這些人也是有權代表單位作出各種決定和決策并具體地實施犯罪行為,那么,他們就應該對由自己決定實施的單位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而不能將這種刑事責任全部推脫或轉嫁到單位身上。因此,也就應當對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這實際上還是由個人承擔的單位的刑事責任,處罰的主體還是一個,即單位,只不過刑事責任的承擔者有別罷了。由此可見,兩罰制不是對兩個主體,而是對一個主體即單位的整體處罰,是同一刑事責任根據單位成員在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而作的不同分擔,是對單位的犯罪行為的綜合性的全面處罰。因此,對單位犯罪實行兩罰制,既處罰單位又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能夠反映對單位犯罪的全面的刑法的否定評價,有利于遏制單位犯罪。當然,在某些情況下,犯罪雖然是以單位形式實施的,但實際上社會危害性主要反映在個人的行為上,因而沒有必要對單位進行處罰,只須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在這種情況下,實行只處罰個人的單罰制也是必要的。根據以上情況,刑法第31條對單位的處罰作出以下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實行以兩罰制為主,以單罰制為輔的處罰原則。處罰原則(一)單位犯罪的兩罰制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采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里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例如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侵犯知識產權罪——引者注)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這里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于個人犯罪的刑罰。例如個人犯受賄罪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在單位犯受賄罪的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刑罰遠輕于個人犯受賄罪的情況。(二)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例如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里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但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三)單位犯罪的處罰適用我國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在多數情況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在少數情況下,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那么,如何認定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呢?對此,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受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應當注意的是,在單位犯罪中,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對于司法機關在審理單位犯罪案件中正確地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在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中,還存在一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的問題。在一個單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同時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在一般情況下前者比后者的作用大,前者可以認定為主犯,后者可以認定為從犯。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是當然的主犯與從犯關系。有時不同職責的人對單位犯罪負有不同的責任,如果一定要區分主犯與從犯,則顯得十分勉強。對這種情況,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規定:“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根據這一規定,對于主從關系不明顯的,可以不予區分。當然,如果主從關系明顯的,仍應區分。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
法律主觀:
是的,我國 刑法 第31條規定:“ 單位犯罪 的,對單位判處 罰金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 刑罰 。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采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里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 (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于個人犯罪的刑罰。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什么判處刑罰
法律主觀:
是的,我國 刑法 第31條規定:“ 單位犯罪 的,對單位判處 罰金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 刑罰 。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采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里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 (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于個人犯罪的刑罰。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單位犯罪對單位只能判處罰金
法律主觀:
單位犯罪時如果刑法的相關條文規定會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罰金的,則會對個人判罰金;如果未規定罰金的刑事處罰的,則不會處罰金。但單位犯罪一定會對單位處罰金。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什么判處刑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刑法》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什么判處刑罰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遲悶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碼消彎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橋薯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遲悶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碼消彎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橋薯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單位犯罪對直接責任人的處罰
法律分析: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單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單位犯罪的處罰是什么?單位怎么處罰?處罰單位還是個人?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處罰原則
一、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
1、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采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2、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里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
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例如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侵犯知識產權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這里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于個人犯罪的刑罰。例如個人犯受賄罪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在單位犯受賄罪的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刑罰遠輕于個人犯受賄罪的情況。
二、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例如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里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但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