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罪起刑點(偽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我國刑法對有價證券詐騙罪的處罰規定
法律分析: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德州有價證券詐騙罪刑事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最新有價證券詐騙罪處罰標準: 1、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對有價證券詐騙罪既遂的定罪標準?
有價證券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有價證券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所謂偽造的有價證券,是指仿照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的票面、顏色、形狀,采用各種方法制作的冒充其有價證券的假證券。所謂變造,是指在真有價證券上,采用挖補、剪貼、涂改等方法,增大票面面額的行為。行為人在明知有價證券是偽造、變造的情況下,仍然用以騙取公私財物。如果這些有價證券是行為人自己偽造、變造的,則又觸犯了刑法第179條規定的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應視為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不適用數罪并罰。此外,使用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進行詐騙,必須是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如果數額小量少,則不構成犯罪。至于“數額較大”的標準,有待司法解釋規定。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國家證券,而不包括金融證券和公司、企業證券。 (二)有價證券詐騙罪的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國家對有價證券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依據1992年3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庫券條例》,國庫券不得作為貨幣流通,但可以用于抵押,也可以在國家批準的交易場所辦理轉讓。該《條例》第11條規定:“對偽造國庫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進行詐騙,是近年在我國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新現象。這嚴重侵害了國家信用活動的管理秩序。現代金融是和信用活動分不開的。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講,信用是商品貨幣經濟條件下的借貸行為,是以償還為條件的價值暫時的讓渡,是一種特殊的價值運動形式,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償還能力有足夠信心。現代信用形式多種多樣,國家信用只是其中之一。國家信用是國家以債務人身份舉債吸收資金,用以解決財政困難或發展基礎建設、市場建設,或給社會投資創造條件。國家信用的主要工具是國家債券(主要包括國庫券和公債)。金融工具是在信用活動中產生的能證明金融交易金額、期限和價格的書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也不例外。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進行詐騙,自然就是對國家信用及國家債券正常管理秩序的侵害。當然,在這一侵害過程中,又不可避免地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特別是國家的財產所有權。 (三)有價證券詐騙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這是由國家有價證券具有的國家信用性質以及單位作為合法組織的特征及活動規律所決定的。通常進行國家有價證券詐騙都是個人,包括非法組織。 (四)有價證券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罪過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使用的是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出自非法占有分私財物之目的,進行詐騙犯罪活動,從而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一種典型的明知故犯,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有價證券詐騙罪法條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四十七、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197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