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有房但是沒有戶口(農村有房但是沒有戶口可以辦房產證)
農村有房無戶可以遷回戶口嗎
結論:可以
解析:
滿足國家規定條件是可以遷回農村老家的。但是,必須得到村里開證明,村里同意接收,相關部門才能給辦戶口。根據國家規定,非農業戶口轉農戶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由原籍轉出(如果是夫妻投靠,不滿足這一條件)
2、在村里有宅基地
3、退休或已經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4、長期在村里居住。只要符合這些條件,帶上村里開的接收證、結婚證、退休證和房產證就可以辦理戶口轉移。
農村沒戶口了,房子和土地怎么辦
法律分析:在農村有房無戶口的,因房屋系合法財產,所以在拆遷時應當給予房屋的貨幣補償,但因沒有該村的村民資格,因而不能享受到安置補助待遇,即不能得到安置房面積或者宅基地面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村里有宅基地但是沒有戶口
法律主觀:
沒有。 宅基地 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農村光有房子沒有戶口補償的標準
法律分析:對于農村有房子沒有戶口的,拆遷時只可得到房屋補償,而不能得到安頓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農村宅基地沒戶口了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通常意義上來講,城市戶口是不能擁有 農村宅基地 的使用權和耕地承包權的。但是這個定義關系是要根據戶口的遷移關系和時間來決定,所以不是一句話能概括的,只能分情況。 第一種情況:如果農村家庭戶口中并沒有全部遷入城市,還是留有一人或者以上戶口存在的,是不會影響農村 宅基地使用權 和承包期內的耕地使用權的。 一般來說,農村的 宅基地 是一戶為單位的,原則上就是一戶一宅,如果個人把戶口遷出,但是妻子或者父母的戶口還在農村,那么農村宅基地他們當然可以繼續使用。農村承包地也是以戶為單位的,如果還在承包期內將戶口遷出去,承包期內是減人不減地、增人不增地的原則,所以說即使遷出了,家人仍然可以耕種使用。 第二種情況:就是全家遷入小城鎮,而不是大城市。根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 相關規定可知,這種情況,在承包期內,發包方應該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 土地承包經營權 。國家現在非常鼓勵城鎮化,也就是說如果全家戶口遷入的地方是縣級以下的城鎮,在本承包期內,是允許 繼承 保留 土地承包 權,而宅基地,屬于私有財產,當然可以繼續使用。 第三種情況:全家都將戶口遷入了城市,成為了非農業戶口,根據 土地承包法 規定,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當然會給予一定的補償。而農村的宅基地暫時不會被收回,一直到房屋自然倒塌,村集體就會收回宅基地使用權。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農村房屋在這期間不能翻新、重建、修繕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
法律客觀: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并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間數面積、申請建房占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后無異議的,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其批準結果由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
農村宅基地有產證沒有戶口補償怎么辦
一、農村拆遷,有房有產權但無戶口如何賠償
1、農村有房無戶口的,拆遷的應只給予房屋的補償,而沒有安置補助。
2、農村有房無戶口,應認定沒有該村的村民資格,因此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即不能享受到只有該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只有該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比如家庭承包土地分配待遇、房屋拆遷時的安置補助待遇,等。
3、農村房屋拆遷,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適用《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依附于土地征收,房屋被當作地上附著物對待。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時,對被拆遷房屋的,既有房屋的補償,也有人口的安置補助。對房屋的補償以評估價為標準,結合房屋成新,給予貨幣補償;對人口的安置補助,即對具有村民資格的人給予安置補助,往往表現為人均給予若干安置房面積,也可能是每戶給予若干宅基地面積。
4、綜上,在農村有房無戶口的,因房屋系合法財產,所以在拆遷時應當給予房屋的貨幣補償,但因沒有該的村民資格,因而不能享受到安置補助待遇,即不能得到安置房面積或者宅基地面積。
二、農村拆遷安置房是小產權房嗎
1、農村拆遷安置房不一定是小產權房,關鍵看當時辦理的具體建房文件。
2、拆遷安置房通常是在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儲備地塊、非經營性公益性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軍事設施建設等行政劃撥用地的拆遷過程中,以確定的價格、套型面積向具有本市市區戶口(含農業職業)的被拆遷人定向銷售的住宅房屋。實踐中,開發商為了實現盈利目的,在安置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往往會超過安置所需房屋數量,并在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將剩余房屋對外出售,則該部分房屋嚴格來講,已不再屬于拆遷安置房的范疇之內,而是與普通商品房一樣可以直接對外出售,上市進行交易。
3、小產權房則是相對于全產權房的一種俗稱,是指國家不予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建造并向外出售的房屋。
4、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開發商若未對土地性質進行轉換,則不能用于房地產開發建設。因而出售該種房屋的行為違反國家關于集體土地的相關管理規定,無法取得國家頒發的房產權屬證明,則被俗稱為“小產權房”。因此“鄉產權房”非法定意義上的商品房,一旦購買,不但無法取得國家發放的房地產權屬證明,且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也難以保障。
村里沒有戶口的房屋怎么確權
房屋沒有確權的處理方法如下:
1、村集體組織成員間有償流轉,雖然宅基地沒有確權,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屬于原使用人私有財產,宅基地流轉方可以給原使用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2、對于荒廢的閑置宅基地,村集體可以收回并重新分配;
3、對于沒有確權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的,不準再翻建、修補房屋,待房屋消亡后由村集體收回;
4、鼓勵超占、多占宅基地的農民家庭有償退出宅基地。
農村房屋確權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登記申請書。需要進行農村房屋登記申請,準備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準備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材料;
3、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權證明。當初建房時申請辦理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是村委會開的集體建設用地權證明材料;
4、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在農村建房之前通過申請審批時,相關部門所出具的符合城鄉規劃發展的建設規劃許可證;
5、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建房申請時,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測量的房屋測繪報告或是平面設計圖,看占地面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6、其他必要材料。當地相關政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如果戶口不在農村但在農村已經蓋有樓房,算違規嗎?
戶口不在農村,不過在農村蓋有樓房,這證明多數是戶口從村里遷走了,也就是說原本屬于該村的人,不然不太可能出現不是這個村的人卻在這個村能蓋樓房這種情況。至于這種情況算不算違規,咱們要分開來看。
首先來說一下不違規的情況。就是原本是該村的人,而且由于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以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在宅基地上蓋了樓房,當然前提是在當地允許的房高范圍內,這樣的話蓋的農房就不違法。后期不管因為什么原因將戶口遷出,這處農房始終是個人的,而且只要當初蓋的時候不違法,現在仍然不違法。如果遇到村子里拆遷賠償,所有的待遇跟其他村民一樣。
戶口不在農村,但在村里蓋了樓房,違規的情況有幾種。如果自己的戶口早就遷出了,父母的戶口還在村里,等到父母去世之后,把村里的農房留給了子女,此時子女繼承了農房之后,只有居住權,使用權,所有權等等,但沒有重新翻建成樓房的權力,隨意加高拓寬都是不可以的。這種情況下就算是違規了,如果村里管的松,倒也不會說什么,但難在其他的鄰居,村民也都不說什么。
還有一種情況不是農村戶口,村里也沒有給劃分宅基地,自己隨便找了塊空地就蓋樓房,這種肯定是違法的,沒有審批手續,也沒有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別說整體拆遷的時候得不到賠償了,一分錢沒有還得趕緊拆除,不然就是違章建筑,沒有手續就隨意建蓋樓房也是違規違法行為。
如今農村的宅基地稀缺的很,城鎮化建設的腳步在不斷加快,大家都紛紛盯上了農房,不過要想在最后拆遷的時候能分得一杯羹,前提至少要是合法合規的,不然白忙活一場還得賠錢。
戶口不在農村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從農村遷出的,另一種原來不是農村人,我們也分兩種情況來說。
一是戶口遷出農村的。首先我們需要掌握一個基本概念,農村宅基地是屬于村集體的,由本村村民無償使用,只有本村村民才有使用的資格。對于戶口已經遷出農村的,不管是遷往城市還是遷往其他村,都已經失去繼續使用本村宅基地的權利。對于戶口遷出,其原來在農村的或者合法繼承父輩的房屋,是其個人合法財產,按照地隨房走原則,這種情況是可以繼續使用農村宅基地的。但是不能擴建、翻建房屋,在房屋失去居住功能以后,村上會收回宅基地。
二是戶口不屬于本村集體的。農村宅基地不屬于個人,是不能自由買賣的,只有本村村民之間符合條件的,才能轉讓。所以對于不是本村村民的,根本就不可能擁有不村的宅基地,沒有宅基地,建房也就無存談起。如果是私下非法交易,強行建設房屋,也屬于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更不會進行確權。
在農村,建設房屋都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大部分都是用半生的積蓄來建房,建房之前都會了解一些基本政策,大多數人也了解宅基地的政策,但是為什么還會有人會違法建設,本來違法在前,卻偏偏很有理。這其中就不排除有部分人想利用農村資源,非法獲利的行為,試想一下,如果所在農村地理位置不好,條件艱苦,還會有人打著鄉土情節的旗號,在農村投資建設樓房嗎?我想大多數都不可能的。
總而言之,戶口不在農村的,建設樓房屬于違規建筑,在專項整治時肯定會被清理的,而且不會有補償的。
農民由于是有宅基地的,所以在農村是可以自己蓋房的,不過現在對于宅基地管理越來越嚴格了,都是要一戶一宅了,是不能夠再多得到宅基地的。而且宅基地也只有農民才可以擁有的,城里人是無法得到宅基地的。
要說戶口已經不在農村了,但是已經在農村蓋有樓房了,算不算違規,其實這不違規的。只要你的樓房還是在農村戶口的時候蓋的,可以說一點都不違規的,畢竟只要有宅基地,農民蓋房都是合法的。
可能會有人說現在都不是農村戶口了,那么蓋有的樓房要怎么處理,會不會直接收回。這個目前就是要看具體的情況了,如果是按照最新的規定的話,只要宅基地經過確權了,農民進城落戶都不強制要求退出宅基地跟土地的。
也就是說就算戶口不在農村了,農村的宅基地還是可以保留的,那樣自然也不是違規的。當然現在各地可能實際操作中還沒有這么處理,可能很多的農民一旦將戶口遷走了,宅基地還是會被收回村集體所有的。
不過就算是收回村集體所有了,那么樓房還是農民的私有財產,是不會收回的,農民對于樓房還是有所有權的,也不會因為違規而被強拆的。
所以說戶口不在農村了,但是農村又有樓房,是沒有什么違規的地方的。說城里人不能夠擁有宅基地,可是這種情況農民的宅基地也已經被收回了,也不違規。說已經不在農村民怎么還能夠蓋樓房,那也是以前蓋的,都是合法蓋房的不存在違規的行為的。所以說真的不算違規的。
如今這類已經不是農村戶口在農村還有樓房的人不在少數,他們就算是繼續在農村的房子里居住都是沒有問題的,不存在違規的情況的。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待這種情況呢,都說說吧。
你應該是父母在農村,你的戶口不在農村,房子是父母遺留下來的,這是合法繼承,不違法,屬于正當繼承,你享有居住和擁有權,這種情況農村很多,合法有效。
很多孩子考上大學離開農村,但是父母依然生活在農村,后來父母不在了,家里的老房子就有兒女繼承,雖然你的戶口不在農村,但是家里有父母遺留下的房子,你就是合法繼承人,所以農村的房子就是你的。
咱們一直都是這樣,不管孩子做什么,老家的房子就是孩子的,孩子就是合法繼承人,這個毋庸置疑,不管你是經商也好,做公務員也好,只要父母農村有房子最后都是有你繼承,即使你不居住,永遠都是你的,誰也無權處置。
我們老家就有很多在縣城上班的,基本很少回家,但是家里還有他們的房子,這都是父母遺留下來的,即使人家不住也是人家的,這個沒有人提出異議,這畢竟是父母遺留的財產。
不管你戶口在哪里,只要在農村有你父母留下的房子都屬于正常的,你都可以居住,你也可以任意處置,這是合法的。
戶口不在農村,在農村已經蓋有樓房的很多,有的是以前農轉非人員,在自己土地或者宅基地上私自蓋的房子,有的是城市人到農村私自購買宅基地修建的房子。
由于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完善,宅基地的權屬關系很復雜,定性農村違規建房也是非常復雜的,不能一概而論。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只有村集體成員才有使用權,禁止城市人到農村購買宅基地私自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城市人繼承農村房屋不得新建、擴建、改建等。可見,戶口不在農村無論是購買的宅基地還是父輩遺留的宅基地,在農村私自修建的房屋,從《土地管理法》上規定都算是違規建筑。
為了適應 社會 發展,推進城市化發展,政策豉勵有條件的農民進城安家落戶,中央一號文件規定,要維護進城農民的合法權益,地方政府不得以農民進城落戶為由要求農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最新《土地承包法》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農民承包地,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照《繼承法》規定繼承。這就說明了,城市戶口的子女有權繼承農村父輩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城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算是有了法律保障,那么進城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雖然有文件指示說要保障,但怎么保障還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出臺,對于戶口不在農村而在農村蓋的樓房目前依然不能定性違不違規,只能默許使用,即不能拆出又不能依法辦證。
也就是說,以前雖然有法律規定城市戶口不能在農村建房,但由于農村土地不值錢,很多城市人在農村私自建房也沒人管,有法律規定也沒人執行,這就是 歷史 遺留原因造成了很多戶口不在農村的人都在農村蓋有樓房。對于這部分農村自建房是管理上的 歷史 遺留問題產生的,即不能依法辦證又不能強制拆出,只能默許合法,等待新的宅基地管理政策出臺才能依法解決。
您好!是否違規主要是判定蓋房時,題主是否是農村戶口:
以上所說的大多數地區的情況,也有極個別地區實施政策不同,非農戶口翻建新房還是可以合法確權的。題主可以去當地村集體嘗試申請。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宅基地的產權是歸屬于村集體的,只有本村集體成員才可以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對土地的使用權包括新蓋、翻新房屋。并對自己的房屋進行確權。
也就是說,只有農村戶口,屬于本村集體組織的是可以新蓋或翻新農村土地上的房產。
而對于非農村戶口,或不屬于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而非農村戶口不能建房,即使已經建造的房屋也無法確權。
但可以在原有房屋內繼續居住,或以“裝修”的名義對房屋進行小修小補,等房屋處于不可居住的狀態時,村集體有權收回土地。
所以給題主的建議是,
1、盡可能保留農村戶口。這樣對于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有更大的空間,
2、如果題主無法保留農村戶口,且戶內還有別的親屬,可以以親屬的名義建房。
3、如果以上都條件都不滿足,那么只能盡可能維護宅基地上房屋的狀態,盡可能保證能長時間居住。
2019年發布的《中央一號文件》規定,國家鼓勵有條件的農民進城安家落戶,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合法權益,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也就是說,中央逐步傳達“原農村戶口人員進城落戶后,可保留其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權”,但目前并沒有明確、統一的實施政策,僅有部分地區,進城落戶人員、或非農戶口子女在向村集體組織申請后,可以對已經建好的“違規房屋”進行確權。
所以,題主可以嘗試向村集體申請對宅基地上房屋確權。另外,未來政府對“進城農戶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權”是持積極的態度;即使現在無法確權,建議題主也可以再關注后續發布的政策,應該會越來越明朗。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使用人的特殊身份而取得的,只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或者由其他法規規定的身份的人才有資格向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
按照現行的法律和政策, 如果是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是 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包括不能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和違法建造住宅,也不能申請農村宅基地。
雖然法律和政策規定,農村宅基地只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才有權申請使用,非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員一律不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包括購買宅基和違法建造住宅,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非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員在農村擁有住宅的現象比比皆是,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一、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在申請宅基地建房之后將戶口遷出的。
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在申請宅基地建房之后,將戶口遷出,還可以繼續使用農村宅基地,對此也有相關規定。
農業農村部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指出:“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不得以各種名義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
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農村房屋的。
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村民使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屬于個人合法財產,可以被依法繼承,因此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可以繼承農村的房屋。
三、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農村宅基地和房屋的。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私下購買農村宅基地和房屋的,也是造成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擁有房屋的原因之一。
那么以上三種,那些是合規的,哪些是不全規的呢?一、二是合規的,三是不合規的,所以說戶口不在農村但在農村已經蓋有樓房,算不違規,主要是看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合不合規。
這要看你的樓房蓋在什么地方,是不是有審批手續,如果一切手續完善的話,肯定不算違規。假如你的樓房是建在耕地里面,又沒有正式的審批手續,或許是在前幾年,農村土地管理比較寬松的時候建的。像這樣的情況,如果沒有人告發追究,當地也沒有拆除違建的政策,那你的房子就可以暫時無恙,如果當地也開始了拆除違建工作,不管你戶口在不在農村,只要是沒有房產證沒有審批手續,就是屬于違規的。蓋的房子是不是違規,跟你的戶口在不在農村沒有關系。
就算你是農村戶口,也住在村子里,如果你的房子蓋在非宅基地的地方,又沒有正式的審批手續,那也是違規。前些年的時候,有的人雖然戶口不在村子里了,但是有了一定的經濟實力后,就通過關系,在農村買了地皮蓋了房子,可是因為當時的土地管理法并沒有那么完善,所以這部分人蓋的房子,也同樣的有房產證。只要人家手里有房產證,不管是通過什么渠道蓋的房子,理論上都不算違規。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祖上留下來的或者是從父母那里繼承過來的房子,雖然說自己的戶口不在村里,但是按照繼承法,祖上遺留的老宅子也是屬于你的,重新翻建成了樓房也不算違規。因為宅基地的使用權歸你,你想建樓房或者是平房,只要不妨礙村集體和鄰居的利益,在征得村委會同意的情況下,就算不上違規。不過這樣的做法,也得是在前些年的時候,現在恐怕是不行了。現在你的戶口不在農村,肯定是不允許你回村里蓋樓房的。所以說有些事情還是要分時間的,不能簡單的說是違規或者不違規。現在城市戶口的人就算是農村有老房子,你也只能修繕,不能重新翻蓋。
如果是南方人,大家都是樓房,自然無所謂。如果是生活在北方,想在村里蓋樓房必須征得鄰居的同意。因為在我們北方農村,大家住的都是帶院落的平房,如果就你自己蓋樓房的話,會妨礙左鄰右舍房子采光問題,所以必須征得鄰居們的同意,在不妨礙別人利益的前提下,也不算違規。前提條件也是,你的樓房是原來早就建好的,不然現在你是非農村戶口,絕對不允許你回村里蓋房子。你在問題中說已經在農村蓋有樓房,就證明蓋的時候是村里允許的,不然你根本蓋不起來。
還是那句話,只要你有房產證或者審批手續,那不管你戶口在哪兒,房子都不算違規,房子是否違規,跟你的戶口半點兒關系沒有。
大家都知道,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歸村集體所有,只有戶口在農村的村民才能夠根據法律規定,依法免費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并且要遵照一戶一宅的規定,有村民提出申請,村集體研究同意后,上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建設施工。通過這種途徑建設的房屋,才是合法的。所以在看農村樓房是否違規,首先要看房主的戶口是否在本村,且屬于村集體組織成員,而且符合一戶一宅的原則,同時又有合法的施工建設手續。
有的村民,在蓋樓房的時候,戶口在村里,并且通過合法的途徑,經過層層審批后,獲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然后出資在該宅基地上建設樓房。那么這樓房就是合法的建筑,不屬于違規建設。當然,樓房建好之后,該房主的戶口遷出農村,但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該樓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權依法還是歸房主使用,只是樓房以后不允許翻蓋。
過去農村對于房屋建設抓的比較松,特別是在1986年以前,當時的《土地管理法》尚未頒布實施,宅基地審批只要是村里同意以后,上一級政府基本上不予干涉。那時候建起來的樓房,以后都補辦了手續,頒發了房產證。即使那時候戶口不在村里,以前是村里的人,都能夠在老家建房。像這種情況下建造的樓房,也是合法了。
有的人戶口不在村里,但父母的戶口一直還在老家,這樓房也是老人的合法財產。當老人百年之后,作為私人財產的樓房自然由其子女依法繼承。當然,子女繼承的只是老人在農村的樓房,這宅基地是不允許繼承的。但是作為樓房的特殊性,它與土地是不可分離的,所以根據這一原則,那這宅基地的使用權還是隨同樓房一起,由繼承人使用。但這個使用權不是永遠的,繼承的樓房不允許翻建,等到不能住人或自然倒塌后,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集體依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