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會保護虛擬財產嗎(虛擬財產受國家保護嗎)
網絡虛擬財產是否屬于民法中的物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的網絡虛擬財產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款的增加,體現了"與時俱進地審慎修訂立法"的理念,符合當前時代發展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需求,提供了高位階的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民事法律依據,為后續涉網絡虛擬財產的立法留足空間。
網絡虛擬財產是隨著互聯網發展而產生的一種非物化的財產形式,目前針對網絡虛擬財產雖無統一的定義,但從其特點可知,網絡虛擬財產主要指依附于網絡虛擬空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一定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既相對獨立又具有獨占性的信息資源。
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全新的權利保護類型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給予了互聯網時代背景下的社會公眾有效的制度保護。盡管從內容角度而言還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但第127條已經切實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與時俱進,展現了立法在權利保護理念上的進步。
二、網絡虛擬財產包括哪些
公民的財產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無形的,網絡虛擬財產應屬于無形資產的一種。虛擬財產既可以從游戲開發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市場上獲得,因而虛擬財產已經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屬性,其真實價值不言而喻。公民的財產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無形的,網絡虛擬財產應屬于無形資產的一種。虛擬財產既可以從游戲開發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市場上獲得,因而虛擬財產已經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屬性,其真實價值不言而喻。從法律對財產的定義來看,虛擬財產也應得到保護,網財的獲得往往經過持有者的個人勞動(練級)、真實財物付出(購買游戲卡)、市場交易(買賣裝備),網絡虛擬財產已經具備了真實財產的基本特性。由此可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網絡虛擬財產方面的規定中,明確提出這些網絡游戲裝備等網絡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即便是虛擬財產不能直接在生活中消費,但是也屬于公民的財產,其他人不能非法侵占?!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做出這樣的規定,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有助于更好的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案例分析:馮亦然與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馮亦然訴訟請求的法律基礎。民事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特定利益,其因種類不同而有不同的客體。所有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本案馮亦然請求交付比特幣現金系基于何種權利,是首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雖然比特幣本身不包含固有價值,比特幣持有人須通過分布存儲且全網確認的“公共記賬簿”(數據庫)所記載的信息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但鑒于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將比特幣等網絡虛擬財產規定為物權法上的“物”,因而基于物權法定原則,馮亦然無法按照所有權的法律規定(如孳息)而要求樂酷達公司交付比特幣“分叉”所產生的比特幣現金。應當看到,比特幣的交易現實存在,持有者仍然希望藉此獲取利益,在網絡環境下的商品交換過程中,比特幣的價值取決于市場對比特幣充當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比特幣屬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馮亦然的訴訟請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據。
現代社會中網絡虛擬財產的規定是什么,明確提出這些網絡游戲裝備等網絡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即便是虛擬財產不能直接在生活中消費,但是也屬于公民的財產,其他人不能非法侵占。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關于虛擬財產的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
虛擬財產受法律法律保護。財產包括有形和無形。虛擬財產是一種無形的財產,具有虛擬性、現實性、價值型以及客觀性。虛擬財產,指的是隨著互聯網發展而產生的數字化的財產形式,因為它沒有實體,存在于互聯網中,所以稱之為虛擬財產,具有一定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既相對獨立又具有獨占性的信息資源。一般虛擬財產包括網絡游戲、電子郵件、網絡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
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碧摂M財產受法律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虛擬財產的特征如下:
(1)虛擬性。網絡虛擬財產本質上是存儲于服務器上的電磁記錄,它只能依賴于網絡空間。人們必須借助于計算機和互聯網才能夠把握到它的存在。虛擬性是虛擬財產區別于其他現實財產的本質特征。
(2)可再現性。存在于網絡空間里的虛擬財產,由于它以數字化的電子數據形態存在,如果遇到數據丟失的情況,在多數情況下,可以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重新獲得該份數據,達到虛擬財產再現的目的。所以,較之于有形財產,虛擬財產具有一定的可再現性。
(3)技術限制性。虛擬財產是存在于網絡游戲服務器上通過游戲編程程序呈現的電子數據,它的技術限制性主要表現在:第一,各項網絡虛擬財產具有一定的攻擊能力、防御能力和購買能力,且該種能力是在網絡游戲開發時就設計好、并固定成具體的電子數據,玩家在游戲過程中不能通過技術任意改變網絡虛擬財產所具備的能力。第二,游戲開發商通過技術設計了很多虛擬財產,且有不同等級的能力,等級越高,能力越強,數量就越少。因此,虛擬財產具有一定的技術限制性。
(4)稀缺性。虛擬財產是存儲于網絡設備中的電子數據,它是由游戲軟件的開發商事先預設的,在玩家完成特定的游戲行為或是達到一定級別時可能獲得的,并不是人人都能得到,更不能被隨意創造或復制。正是因為稀缺性的存在,所以玩家想要獲取“裝備”、“道具”等虛擬財產時,就得付出現實的貨幣去購買點卡等。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保護網絡虛擬財產,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于我國的公民的財產權益的范圍來說,此時不僅僅是包括有形財產,比如說房屋等不動產,還包括無形財產,比如說債權、知識產權等權利,也是包括網絡上的虛擬財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條
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不保護數據網絡虛擬財產
法律是保護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
具體如下:
1、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法旨在保護創造性的作品和創新的技術。這包括保護軟件、音樂、電影、圖像等在數據網絡環境中的虛擬財產;
2、數字隱私法:數字隱私法用于保護個人的隱私權和數據安全。這類法律規定了公司和個人在處理和保護用戶個人信息時的義務和責任;
3、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法涉及在線交易和電子商務平臺的運營。這些法律通常規定了虛擬財產的交易和合同規定,以保護用戶和商家的權益;
4、數據保護法:數據保護法旨在確保個人數據的合理使用和保護。這些法律規定了數據收集、存儲和處理的規則,以保護用戶數據的機密性和安全性。
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特征:
1、虛擬財產的概念。網絡虛擬財產是指以電磁形式存在于網絡空間中的、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可人為控制的財產性利益,是對客觀現實財產的模擬再現。虛擬財產是一種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它主要包括兩點:
(1)長時間虛擬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這點是不能轉換到現實生活中的虛擬財產;
(2)是狹義的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它包括網絡游戲、電子郵件、網絡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但由于目前網絡游戲的盛行,虛擬財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網絡游戲空間存在的財物,包括游戲賬號的等級,游戲貨幣、游戲人物擁有的各種裝備等等,這些虛擬財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現實中的財產。公民的財產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無形的,網絡虛擬財產應屬于無形資產的一種。從法律對財產的定義來看,虛擬財產也應得到保護。
2、虛擬財產的特征。網絡財產的獲得往往經過持有者的個人勞動(練級)、真實財物付出(購買游戲卡)、市場交易(買賣裝備),網絡虛擬財產已經具備了真實財產的基本特性,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只是在保護的方式以及手段方面做出不同的規定而已。網絡虛擬財產是隨著網絡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它具有以下特征:
(1)虛擬性。網絡虛擬財產本質上是存儲于服務器上的電磁記錄,它只能依賴于網絡空間。人們必須借助于計算機和互聯網才能夠把握到它的存在。虛擬性是虛擬財產區別于其他現實財產的本質特征;
(2)可再現性。存在于網絡空間里的虛擬財產,由于它以數字化的電子數據形態存在,如果遇到數據丟失的情況,在多數情況下,可以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重新獲得該份數據,達到虛擬財產再現的目的。所以,較之于有形財產,虛擬財產具有一定的可再現性;
(3)技術限制性。虛擬財產是存在于網絡游戲服務器上通過游戲編程程序呈現的電子數據,它的技術限制性主要表現在:第一,各項網絡虛擬財產具有一定的攻擊能力、防御能力和購買能力,且該種能力是在網絡游戲開發時就設計好、并固定成具體的電子數據,玩家在游戲過程中不能通過技術任意改變網絡虛擬財產所具備的能力。第二,游戲開發商通過技術設計了很多虛擬財產,且有不同等級的能力,等級越高,能力越強,數量就越少。因此,虛擬財產具有一定的技術限制性;
(4)稀缺性。虛擬財產是存儲于網絡設備中的電子數據,它是由游戲軟件的開發商事先預設的,在玩家完成特定的游戲行為或是達到一定級別時可能獲得的,并不是人人都能得到,更不能被隨意創造或復制。正是因為稀缺性的存在,所以玩家想要獲取“裝備”、“道具”等虛擬財產時,就得付出現實的貨幣去購買點卡等。
綜上所述,虛擬財產不僅具有價值,而且其價值是具有真實性的。其真實性主要體現于大量虛擬財產交易的存在。虛擬財產已經成為可交易的商品,它和真實財產一樣已經存在一整套固定的、自發的換算與交易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游戲賬號屬于個人財產嗎?
01 游戲帳號及裝備等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財產
對于游戲帳號及裝備等網絡虛擬財產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歷來頗有爭議,因其不具有實物狀態,又存在難以評估價值等問題,不少人傾向于認定其并非法律意義上的財產,但近幾年來,認可其具有財產屬性的觀點逐漸成為法律界的主流,這在立法和裁判實務領域都有所體現。
1、立法動態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雖然該條屬于原則性和試探性規定,因為目前并沒有其他任何法律目前指出如何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進行保護,但至少已經明確了網絡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至于什么是網絡虛擬財產、應當如何進行保護,目前更多地體現在裁判實務中。
2、裁判實務觀點
筆者在裁判文書網檢索“游戲賬號”、“財產權”,共有近3000篇裁判文書,涉及合同糾紛、侵權責任等多領域,裁判實務一般認可網絡虛擬財產具備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屬性。
不少判決書認為 “玩家投入大量時間、精力和金錢參與網絡游戲,通過升級等個人勞動、購買游戲裝備等市場交易獲得網絡虛擬財產,并通過賬號密碼實現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占有和處分 ”,可見,由于游戲帳號及裝備等具備價值和使用價值雙重經濟屬性,可對其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完全滿足財產性質。
02 游戲帳號及裝備等財產的所有權人是誰?
既然游戲帳號及裝備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財產,那么它的所有權人是誰?是游戲運營方、游戲開發方,還是注冊用戶?筆者認為,必須結合游戲帳號及裝備等財產的取得過程和各主體對其的控制等多方面因素綜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1、游戲帳號及裝備等財產的取得過程
目前絕大部分游戲需要用戶使用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實名登記注冊,并配合手機號碼等進行使用,后續通過玩家充值、升級、強化、抽獎等行為對賬號進行改造,即玩家投入大量時間、精力和金錢參與網絡游戲,通過升級等個人勞動、購買游戲裝備等市場交易獲得網絡虛擬財產,應當認為此種情形下,該游戲帳號及裝備等應當歸屬于該注冊個人所有。
當然,也不排除某些情形下,由游戲運營公司提供賬號供玩家體驗、競技等,此等情況尚需進一步判斷所有權歸屬。
2、對游戲帳號及裝備等的控制力上
注冊用戶與游戲運營方之間形成雙方之間成立網絡游戲服務合同關系,換言之,注冊用戶系游戲帳號及裝備等的所有權人,而游戲運營方系游戲運營、管理等服務的提供方,它受到雙方服務合同的約束,不能擅自對注冊用戶的游戲帳號及裝備等進行刪除、回檔、更改等操作,反而是注冊用戶可以選擇刪除、交易、出借道具、賬號等,注冊用戶比游戲運營方具備更高的控制力。
即使對于游戲的開發方來說,其對游戲的享有的權利體現為知識產權(著作權等),即對整個游戲系統享有特定權利,并非及于賬號和裝備等道具本身,比如,某玩家賬號被盜,絕無可能認為該盜竊行為侵害了游戲開發方的財產權,因為該道具本身并非其所有。
綜上可見,一般情況下,注冊用戶對其名下的游戲帳號及裝備等道具享有所有權。
關于虛擬財產的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
虛擬財產同樣是會受我國法律保護的。虛擬財產同樣屬于財產,當事人對其具有財產權,侵犯當事人財產權的行為人應當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虛擬財產可以繼承嗎
你好,我國對虛擬財物的繼承尚無明確規定,但基于《民法典》第1122 條的立法精神,可知只要是個人的“合法財產”都是遺產,是遺產即可被繼承。因此被繼承人名下的合法虛擬財產可以視為遺產按法律規定的繼承程序被繼承。
但家與家律師特別提醒,除了虛擬貨幣,一些網絡賬號的所有權并非默認屬于使用人,包括游戲賬號、通訊軟件賬號的《服務協議》中都有明確寫明賬號所有權屬于互聯網公司,只是授權給用戶使用。
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或者需要咨詢的話,歡迎聯系我們。家與家律師專注婚姻家事。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122 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比特幣是否屬于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根據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的電子掃描件,仲裁庭認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于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103010第127條規定,法律對互聯網上的數據和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與主流不同的判決,再次凸顯了比特幣涉及的虛擬貨幣糾紛的爭議性。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背景下,如何統一此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準,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合法性爭議:全部非法,還是部分合法?同一款,兩種解讀。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確了所有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活動,還是只將虛擬貨幣活動作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說,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如果受中國法律保護,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民法典》中對虛擬財產的認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認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于虛擬財產?!?/p>
那么,虛擬貨幣真的屬于虛擬財產嗎?
對于這一認定,第一個爭議點是各方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空間。
如前所述,《民法典》確實承認了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但沒有明確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不明確。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義比特幣的屬性時提到:“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需要說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王錦在2020年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號文中指出,虛擬物品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唯一與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的裁決思路》號(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
另外,上述行政法規只提到了比特幣,沒有談到其他虛擬貨幣屬性。
也有律師持否定觀點,認為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他進一步指出,由于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發布的《民法總則》(以下簡稱《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句明確提到“與虛擬貨幣有關的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因此虛擬貨幣失去了合法性,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也是基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但該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買賣代幣、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以及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
因此,北京仲裁委認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作為非法金融活動予以禁止。
劉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他說,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才應該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與金錢相關的行為,比如持有虛擬數字貨幣。持有本身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
對于《通知》發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劉洋引用了第一條第四款第二句話:“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p>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被認定為無效,就不需要加上‘違背公序良俗’這句話。”劉洋認為,只有在投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投資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民事行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護。
回到本文開頭的判決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審理也包含了其對發展中的新生事物寬容審慎的判決思路。
《通知》頒布前,王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審判中,一方面要考慮監督的相關規定,支持監督機構依法有效行使監督職能;但也要嚴格區分民商事審判和行政監督的不同職能。
“最好從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監督領域的這種禁止性規定,不要過度干預?!蓖蹂\認為,在不明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明顯損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契約自由。
“在大多數商人和律師看來,比特幣明顯具有財產屬性,但監管發聲,司法系統必須尊重?!毕暮}垖Υ擞忻鞔_的看法。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審理尺度不同:對虛擬財產的認定存在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而更多地方中級法院不認可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屬性。一些法院承認比特幣是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估標準”。
不同當事人對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和國家相關規定的把握,加上審判的價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號]認為,比特幣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數字代碼,存在于網絡空間,可以用現有的計量標準量化其價值。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比特幣可以視為網絡虛擬財富。產的特征,具有物的屬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11624號】認為,BSN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是使用礦機(超級計算器)連接指定礦池根據特定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后所獲得的獎勵。從其產生的過程看,挖礦的過程凝結了人類的勞動成果,具有一定價值;由于其特定的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無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后,所有權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兌現,可以進行使用支配。BSN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可以作為普通商品進行交易。
與此同時,更多的地方中級法院則對除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不予認可,部分法院認可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準”,故最后的審判結果還是指向“訴請不予支持”“合同無效”“不屬于民事訴訟案件受案范圍”“風險自擔”。
比如,2021年7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4民終2401號】認為,由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創立的數字代幣CC幣是未經批準由平臺發行,數量由平臺自由發放,并不凝結人類抽象勞動,且無法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因此該數字代幣不屬于網絡虛擬財產,不具備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終11978號】認為,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既非貨幣,亦不具備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2021年12月,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終9625號】認為,以太坊不由當局發行,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亦無法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
2022年2月,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終352號】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準,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產生的風險應當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糾紛案件還面臨哪些裁量難題?
婁鶴表示,相關案件面臨取證難、司法程序處置難等困境,由于虛擬貨幣的技術屬性,在案件處理中會涉及信息壁壘、域外取證及認定標準不統一等;對虛擬財產進行凍結、委托第三方處理等。
“一方面,我國已經明確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因而否定了基于虛擬貨幣主張經濟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國家并未禁止虛擬貨幣,行為人又的確能夠通過虛擬貨幣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毕暮}堉赋?,在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對相關的“盜竊”、詐騙行為定罪、犯罪金額如何認定等問題均存在較大爭議,亟待解決。
婁鶴也認為,此類案件在經濟損失的認定上有難度?!澳壳跋嚓P認定標準不統一,去中心化特點導致虛擬貨幣在不同市場的價格差異,價格波動較大。”他說道。
其實,國內在目前審判尺度不一的情況下,對于承認虛擬貨幣財產價值的糾紛案件,便存在著價值認定的“矛”與“盾”。
判例中的比特幣價值:零、市場價,還是共同認可價格?“《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于‘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2018)粵03民特719號】為例。
2017年12月2日,當事人簽署的一份協議中規定,高某要分三期將李某委托其進行理財的數字貨幣資產(20.13個比特幣、50個比特幣現金、12.66個比特幣鉆石)全部歸還至李某的電子錢包。
結果,該協議簽訂后,高某未履行合同義務。
李某遂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要高某歸還上述數字貨幣資產相等價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訴求。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并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
在比特幣的財產價值上,仲裁庭參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比特幣)和BCH(比特幣現金)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
高某宇隨后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深圳中院撤銷上述仲裁裁決,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該仲裁裁決違反我國公共利益。
具體而言,高某主張,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網站提供數字貨幣的交易及定價均為非法。仲裁裁決認定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因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故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網發布的《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21)》(下稱《年度觀察》)中,將該案稱為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亦是近年來法院確認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銷的極少數案件之一。
根據《報核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作出之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而擬予撤銷的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高院批準。
也就是說,該案結論已得到最高院背書,因此結論具有可參照性和可復制性,對未來司法和仲裁實踐均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年度觀察》認為,《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于“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決中,在確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值時,并未如上述仲裁裁決一樣采用第三方平臺所公布的比特幣市場價格,而是采用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價格作為標準,以此避開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的兌付、定價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規定。
“如何在不違反國家貨幣政策的前提下客觀公平地確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并對其予以保護,是未來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難題。”《年度觀察》提到。
婁鶴認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虛擬財產都定價問題,通常可以參考標準有:根據用戶真實貨幣的投入計算;根據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網絡運營商確定的定價;根據受害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
相關問答:請問中國唯一合法虛擬貨幣是什么?
我國并沒有一種合法虛擬貨幣的。對于虛擬貨幣(比如比特幣)中國目前沒有說不合法,但也沒說合法,只是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是還是有很多中國人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比特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