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案件判決后還可以上訴嗎(再審案件判決后還可以上訴嗎法院)
二審發回重審后還能上訴么
法律分析:不能,但可以依法申訴。刑事案件上訴,若該案件在重審發回之前,原審是第一審的,應按一審程序審理,重審后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原審是第二審的,重審發回后應按第二審程序審理,重審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不能上訴,但可以依法申訴。但要是原審屬于二審,這個時候對于發回重審的判決、裁定就不能上訴,不過卻可以依法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審監程序規定》第四條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發現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一般應當通過庭審認定事實后依法作出判決。但原審人民法院未對基本事實進行過審理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法院已判決的案件還能重新起訴嗎
法院已經判決的案件,在判決書沒有生效之前,可以上訴。如果過了15天的上訴期,判決書就生效了,就不可以再上訴。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分析
判決書生效后執行:如果是一審,判決書上的這個日期還不是最終生效生日,還要看對方是否上訴,過完十五日上訴期后正式生效;如果是二審,此日期為生效日期;判決執行,一般會在判決書寫著對方應當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判決書生效后對方拒不履行的: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后階段。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執行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依法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它們一經確定,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申請人,又稱被執行人。申請人是勝訴的一方,被申請人是敗訴的一方。公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判決生效后二年內,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原則上應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提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向一審法院申請再審后,還能向二審法院上訴嗎?
向一審法院申請再審后,還能向二審法院上訴。
但是,如果一審法院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一審再審案件,是不能上訴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fa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fa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六條 對小額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事由向原審人民fa院申請再審的,人民fa院應當受理。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刑事再審經兩次申請后還可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嗎?
刑事案件兩次再審后還可以申訴嗎
刑事判決生效后的申訴并沒有時間限制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如果過了上訴期,那么說明一審判決已經生效了,可以提出申訴。
關于申訴的理由,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關于申訴的材料準備,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七章 審判監督程序:
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三)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申訴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充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審查。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于刑事案件,只要是對于法院判決不服的話,就可以提出申訴的,這個每一次申訴,多次向上級的法院進行提出,如果最高人民法院都已經判決自己的情況不符合的話,就沒有辦法了,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華律網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