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包括合同專用章嗎(公章包括合同專用章嗎為什么)
公章包含合同章嗎
法律主觀:
公章合同章有區別,但法律效應基本是一致的。 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對于合同來講,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合同上蓋公章和合同專用章一樣嗎
合同上蓋公章和合同專用章一樣。 公章是指國家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委會等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而合同章是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專用的業務專用章。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法律后果公章可以代替合同章使用。公章是公司用于處理公司一切事務的印章,而合同專用章屬于公章的一種,是用于合同的簽訂的,其效力僅限于合同簽訂,因此在合同上蓋公章和合同專用章一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合同只蓋公章不簽字有合同效力嗎
合同只蓋公章不簽字,合同內容是當事人真實合法意思表示的,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評價當事人各方的合意,在合同效力方面,是規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作為評價標準。
合同章是公章嗎
法律分析:不是的,公司的主要章包括公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公章是使用率最高的。合同專用章主要是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的。發票專用章是公司開具發票時加蓋的章。財務專用章是針對辦理銀行業務的時候使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合同上蓋公章和合同專用章一樣嗎
法律主觀:
合同上蓋公章和蓋合同專用章,是不一樣的。公章和合同章雖然都是在訂立合同時使用,但是公章能表明公司的合同主體資格,可以單獨用來訂立合同,而合同章一般需要和公章共同使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合同專用章是公章嗎?
不是。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是兩種不同的印章,但在法律效力上相似,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法律上都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作用,但使用范圍和管理部門有所不同,合同專用章的主要作用是確保合同的法律效力,防止不經過法律審查的合同對外簽訂生效,從而降低法律風險,而公章則具有更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可用于公司的一切事務,所以合同專用章并非公章。
合同上蓋公章和合同專用章一樣嗎
法律分析:一樣。從法律上說,合同上蓋公章或合同章沒有區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章是公司用于處理公司一切事務的印章,而合同專用章屬于公章的一種,是用于合同的簽訂的,其效力僅限于合同簽訂,因此在合同上蓋公章和合同專用章是一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公章包括哪些章
公章一般包括以下幾種:
1、公章,用于公司對外事務處理,工商,稅務,銀行等外部事務處理事需要加蓋。公章代表法人的意志,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財務專用章,用于公司票據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時需要加蓋,僅僅提供蓋有財務專用章的合同的,并不足以證明合同的成立。
3、合同專用章,顧名思義,通常在公司簽訂合同時需要加蓋。
4、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據時也要加蓋此印章。
5、發票專用章,在公司開具發票時需要加蓋,同理也不能在簽訂合同時使用。
任何單位公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領導批準制度。即每次使用單位公章都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批準同意,若單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務不能批準使用,也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副職等合適人員批準使用。具體經管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公章辦理任何事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合同章和業務章算不算公章
合同章和業務章不算公章。
法律分析
公章一般是單位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鑒,公司對外的正式信函、文件、報告使用公章,蓋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章是專門用于合同簽訂的印鑒,在簽訂合同方面兩者效力一樣,業務章只能用于業務。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法律部門,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公司的綜合管理部門。公司合同專用章專用于合同的簽訂,其效力僅限于合同簽訂。合同專用章可以由法人執掌,也可以由專門的合同人員負責保管。公章則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簽訂以外,還可涉及及于公司一切事務,如文件、通知及證明等,具有行政管理作用。公司的合同工作具有常規性、專業性、使用合同專用章可以實現合同的專項管理,更好地控制合同風險。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場合下,要求只能加蓋公司公章,而不能用合同專用章等。業務章只是用來蓋一些一般的業務單據,是根據公司的具體事務進行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具有法律效力的章子都應該加強保管,以及使用的規范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 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企業法人開展業務的需要,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第十五條 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組織章程; (四)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公章包括哪些章
公章包括法定名稱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和發票專用章等。
公章是一個組織或單位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用于證明文件、合同、信函等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其中,法定名稱章通常用于公司文件、信函、合同等正式文件的蓋章,具有法律效力;財務專用章則用于財務方面的憑證、支票、匯票等財務文件的蓋章;合同專用章用于簽訂各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章則用于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或支票等;發票專用章則用于開具發票等稅務方面的文件。
這些公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和法律,確保使用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同時,公章的保管和使用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措施,確保公章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實際使用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合的公章,以確保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總之,公章是組織或單位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包括法定名稱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和發票專用章等,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和法律,確保使用的合法性和規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