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被告主體是否適格
主體適格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主體不適格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我國法律目前沒有規定主體不適格的法律規定,只規定了起訴需要有明確的被告。 《 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訴訟 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主體不適格,應當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如果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對原告的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二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是適用的條件不同。駁回起訴主要是原告的起訴不符合受理的條件,而駁回訴訟請求是指原告的訴求符合起訴條件,但是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是評判的內容不同。駁回起訴既可以發生在案件審理前,也可以發生在案件審理后,是對程序上的評判,適用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必須是在案件經過實體審理之后,對原告訴請是否支持的評判,應適用判決的形式。 三是產生的后果不同。原告被駁回起訴,一旦其符合起訴條件,可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訴。而原告的訴求被判決駁回后,無新的事實和理由,不得再行起訴。 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在于判斷該案的原告是否享有訴權,而不在于案件是否經過實體審理。法院在進行立案審查時,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只是形式審查,只要證據材料符合立案條件即可立案,是否正確應通過實體審查來認定。 如果主體不適格,應當駁回起訴。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如果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被告的主體不適格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被告主體不適格的處理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主體不適格法院仍會受理起訴,因為被體適格并不是起訴需符合條件,所以法院仍會受理進行審理,但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判斷被告是否適格
一、如何判斷被告是否適格的
首先看行政機關有沒有作出過相應的行政行為或者應當作出但沒有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前面一種情況,比如撤銷之訴,首先應先證明請求撤銷的對象存在,即行政行為存在,如果原告沒有初步證據證明被告作出過相應的行政行為,而被告又否認曾作出過相應行為,則被告主體不適格。后一種情況,如履行之訴,原告應證明其已提起過履職申請,且申請事項屬于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如果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已提起過履職申請,或申請事項明顯不屬于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主體也不適格。通俗點來講,就是一般如果是這個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那就不能告另外一個行政機關;如果是這個行政機關的職責范圍,那就應當向這個行政機關申請,如果沒有申請或者向其他行政機關提起申請,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則不符合起訴條件或主體不適格。
二、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誰
行政訴訟的被告是指該起訴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和與之發生行政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主體。就是說和當事人發生行政爭議,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參加訴訟并進行應訴的行政機關。行政訴訟的被告必須是依法享有行政權力、代表國家和地方獨立進行行政管理,并能對自己的行為獨立承擔責任、獨立參加訴訟的組織。具體的行政訴訟中被告主要有以下兩類:第一類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包括:一是平時理解的行政機關,即各級人民政府及職能部門;二是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職能部門,如開發區管委會;三是部分行政機關派出機構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單獨作為被告,如公安派出所,在法律法規授權的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的,可以成為行政法上的被告。除上述行政機關外,還有一類是其他社會組織。包括:1.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在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范圍,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2.部分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內實施的,可以成為被告,比如高校、律師協會等行業協會等。
三、原告方如何正確確定被告有哪些需要注意
當事人提起訴訟時,首先要有明確的被告,就是說起訴指向具體的、特定的被訴行政機關;其次,提起訴訟被告被告必須是正確的被告,也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被告。當事人要認真對照法律法規,結合個案對號入座。《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了訴訟參加人,其中對被告的資格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如果要提起訴訟,應當對照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的案情,看看自己的情形應當適用的條款,決定自己要告的對象。這里要注意的是,《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等法律法規是一個整體的系統,不能將單個法條割裂開看,要系統考慮。
訴訟主體的適格問題
原告主體不適格,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原告本身沒有起訴權,法院即便依據實體法作出判斷,也應從程序上作出處理。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民事訴訟立法對被訴主體是否適格未作受理條件規定,即對被告應訴應該具備什么條件等資格審查,沒有訴訟法依據,目前只能從原告是否明確表示被告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角度對原告的請求作出實體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