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開除不辦理離職手續
被辭退了忘記辦理離職手續
法律主觀:
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同樣是需要辦理離職手續的。根據被辭退的原因不同,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者雙倍經濟補償地賠償金。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具體說明:第一,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第二,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第三,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第四,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第五,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
法律客觀:
離職手續應該包含2個方面:離職審批和離職交接。而不管是何種離職原因,員工一旦確定要離職,大部分不希望繼續在企業待太久,因此離職手續的設計要在保證企業利益的情況下,盡可能簡化。當然,法律也是規定了勞動者有工作交接的義務,而且對勞動者的交接義務也有一定的限制。《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人們通常把企業大規模減少用工一律稱為“裁員”,其實這種稱法并不準確。在法律上,“裁員”的全稱是“經濟性裁員”,是指符合政府法律規定的企業經濟性裁員。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員。”而08年開始實施的《勞動法》則擴大了企業經濟性裁員的范圍,即在以下4種情形下,企業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企業如果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進行經濟性裁員,可以根據法定的裁員程序以及規定向被裁員支付經濟補償金。
被公司違法辭退后未辦離職手續和交還工作電腦會怎樣
法律主觀:
勞動者被公司辭退后不去辦離職手續,公司仍然要依法為其出具解約證明、轉移檔案和社保、為其結清工資;如果因勞動者個人的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依法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50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辭退的員工不辦理離職手續怎么辦
法律分析:勞動法規定,正常離職要提前一個月申請。一般單位規定離職時要把工作和物品交接清楚,按以上要求辦理后離職,就能拿到全額工資,如你沒按以上要求辦理,單位會找些理由扣你一部分,但余下的還會給你的。所以,你的工資還是能拿到部分的,如單位全扣了,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被辭退員工不辦理離職手續怎么辦
如果員工不配合辦理離職手續,在勞動關系終止后,用人單位可以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向該員工的戶籍所在地(或住所地)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社會保險轉移表,也是會離職。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員工辭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員工辭職需要辦理的手續有:還清公司所有的東西(包括領取要歸還的、申領的備用金等);核對好離職當月的考勤以及結清工資;領取人事部門的離職檔案,包括離職證明、社保繳納憑證、公積金金龍卡和就業失業登記證(有就領取,沒有就不領);保存好你的勞動合同,以后辦理退休的時候用得到。
員工如果因為某些原因決定離職的,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正式通知到用人單位,在這期間員工應當按照公司的相關要求對于工作中的各項事務進行完整的交接保證工作能夠繼續順暢的進行,時間期限到了單位必須要無條件辦理離職不得拖延。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裁員辭退員工,不簽離職手續就不發工資合法嗎
不合理,公司不發工資是違法的,員工自動離職沒辦離職手續,公司不能不發工資。但因勞動者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違法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所以用人單位無權不發工資。
法律分析
員工自動離職沒辦離職手續,公司有權不發給離職后的工資,但是,員工離職前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公司無權不給發。勞動者沒辦離職手續,用人單位扣發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可以回原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合法報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離職時公司應該立即支付員工工資,不應該拖欠,若公司按所有人的支付周期,到月頭發放,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協商發放日期,但不能無理由拖欠工資。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解除或是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如果存在特殊情況的話,需要按照當初簽訂好的勞動合同進行協商處理。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向公司索要工資。員工離職的當月工資的核算是按照勞動者實際出勤的天數除以應出勤天數乘以總工資,用人單位不得非法克扣勞動者的合法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員工被開除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怎么辦
法律分析:如果員工不配合辦理離職手續,在勞動關系終止后,用人單位可以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向該員工的戶籍所在地(或住所地)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社會保險轉移表,也是會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