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應當有法定代表人(法人應當有法定代表人對不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法人應當有自己的什么
法律主觀:
不當得利是指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案件構成以下四種情形,可以定為不當得利案由。,(一)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實,使一方的財產總額增加。財產的增加包括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對利益的認定是整個不當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圍很廣,不僅包括金錢,還有勞務及使用權等權益的增加,如財產利益上負擔的消滅。,(二)他方受損。所謂受損,是指因一定的事實使財產利益的總額減少,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即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和應得財產利益的減少。,(三)一方受益與他方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指他方受損與一方受益之間有變動的關聯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應當指出的是,這種因果關系的存在不受受益與受損的財產范圍、是否同時發生以及表現形式的影響。,(四)沒有合法根據。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這是認定“不當”的核心內容。我國民法在財產變動上不承認無因性,因此,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時沒有合法依據也包括事后喪失合法依據。,不當得利不能成為職務侵占罪的對象,因不當得利而獲得的財物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非法財物。非法財物:財物不屬于當事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這種非法占有屬于私法所調整的范疇,而刑法所確定的非法占有是一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它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而占有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公司法人是什么?跟法定代表人什么區別?是一個人嗎?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與自然人不同,是種無生命的社會組織體,法人的實質,是一定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代表人的行為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范圍,法人就可能為其承擔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