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或者從犯在逃(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或者從犯在逃,在押)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法律主觀:
會對 犯罪嫌疑人 在其他案件中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定罪處罰,并非是不承擔法律責任。被“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窩案”,只是由于一種原因,而被列入“另案處理”的范疇。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歸案而無法并案處理,或者可能是在一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負刑事責任,需要“另案處理”。
法律客觀:
《關于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另案處理”,是指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于涉嫌 共同犯罪 案件或者與該案件有牽連關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規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況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與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處理,而從案件中分離出來單獨或者與其他案件并案處理的情形。
共同犯罪一人在逃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1、一人逃跑不影響對其他人的判決,其他人應該依法判決,判決的標準根據涉案情況不同需要具體分析。 2、共同犯罪的認定:如何準確的認定共同犯罪,必須準確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與單獨共同行為一樣,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共同行為構成為前提,即“二人以上”必須是符合共同行為主體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須是符合某種共同行為主觀要件的故意:“共同行為”必須是符合某種共同行為客觀要件的行為;如此等等。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共同行為構成要件,就不是共同行為行為,也就無所謂共同犯罪了。 所以,從共同行為構成要件的意義上說,共同犯罪并沒有什么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現在各個行為人的共同行為故意與共同行為行為的“共同”這一點上。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必須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應列為
法律主觀:
共同犯罪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犯罪行為。共同犯罪實際上是兩個人以上有共同意愿和故意犯罪的行為,共同犯罪有其特定的處罰原則。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1。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僅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有刑事責任,還對其他成員的犯罪負有刑事責任。刑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犯下的全部罪行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6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68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或者從犯在逃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
法律分析:一、公安機關應對在逃的同案犯,組織力量,切實采取有力措施,積極追捕歸案。二、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歸案后,對已按上項辦法處理的罪犯查明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時,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對新查明的罪行進行起訴和判決。人民法院應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判處這類案件。三、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實情節不清并缺乏證據的,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依法報請延長羈押期限、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辦法,繼續偵查,抓緊結案。四、由于同案犯在逃,沒有確實證據證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實的,或已查明的情節顯著輕微的,應予先行釋放,在同案犯追捕歸案、查明犯罪事實后再作處理。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公安機關應對在逃的同案犯,組織力量,切實采取有力措施,積極追捕歸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歸案后,對已按上項辦法處理的罪犯查明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時,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對新查明的罪行進行起訴和判決。人民法院應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判處這類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第三條規定: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實情節不清并缺乏證據的,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依法報請延長羈押期限、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辦法,繼續偵查,抓緊結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由于同案犯在逃,沒有確實證據證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實的,或已查明的情節顯著輕微的,應予先行釋放,在同案犯追捕歸案、查明犯罪事實后再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