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退伙的三種類型(合伙退出的最佳方法)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當然退伙情形
合伙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時候,滿足當然退伙的情形。
退伙包括自愿退伙,通知退伙和當然退伙,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而退出合伙的。通知退伙是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
合伙企業退伙的三種類型
法律分析:合伙企業法定退伙的類型如下: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五條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條合伙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拓展資料:第四十八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最新民法典合伙人退伙規定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法律分析】
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可以入伙,也是可以退伙的。退伙原因包括自愿退伙、自然退伙和開除退伙三種情況。合伙人退伙時分割的合伙財產,應當包括合伙時投入的財產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伙期間的債權債務。入伙的原物退伙時原則上應予退還,一次性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清退;退還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折價處理。合伙終止時,對合伙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伙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占全部合伙額多的合伙人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作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死亡的,就喪失了民事權利能力,不再具有法律人格,當然也就同時喪失了合伙人資格,退出合伙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五條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企業退伙的類型
合伙企業法定退伙的類型如下: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企業可以退伙的情況有哪些
法律分析:合伙企業可以退伙的情況包括:
1、合伙的自然人死亡、被宣告死亡;
2、合伙的法人喪失主體資格及其他喪失資格的情形;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全部財產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四條 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合伙企業退伙類型包括
1、協議退伙
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
(1)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
(2)合伙人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3)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當然退伙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
4、除名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法律依據: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退伙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退出合伙企業,從而消滅合伙人資格的法律行為。退伙有可以退伙和當然退伙。
《合伙企業法》中的退伙,包括自愿退伙、當然退伙和除名退伙三種情況。
一、自愿退伙:又分為有約定經營期限和未約定經營期限兩種情形。前者適用于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后者是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47條)。如合伙人擅自退伙,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二、當然退伙:主要適用于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當然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在當然退伙中,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即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如合法繼承人不愿意成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如合法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時由監護人代行其權利。
三、除名退伙: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如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七條 合伙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簡述合伙人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
1、合伙人沒有生命特征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2、合伙人資金長期不足,不具備相應的償債能力的;
3、合伙人受到法律或者合伙協議的約束,喪失合伙人資格的;
4、人民法院已強制執行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
5、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未能一致同意其轉為有限合伙人的。
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的情形:
1、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2、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3、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的情形: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綜上所述,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合伙人沒有生命特征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合伙人資金長期不足,不具備相應的償債能力的;合伙人受到法律或者合伙協議的約束,喪失合伙人資格的;人民法院已強制執行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未能一致同意其轉為有限合伙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