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專利產品要授權嗎(專利產品授權銷售合同)
使用非授權專利違法嗎?
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法如此規定,但并非所有使用行為都違法,比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使用就不構成侵權行為。另外專利法中還規定了一些不認為是侵權的行為,如法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當然還有涉及現有技術(設計)、先用權、或可以找到證據證明破壞專利法律穩定性的其他情形。抗辯有非常多的內容,無法在此一一列舉。
專利已經授權,就可以沒有任何風險地生產、銷售專利產品了嗎?
當然不是,專利就像是跑馬圈地,可能我們圈的地本來就在人家圈的地里面。可能我們申請的專利,是基于其他專利進行的改進,因此我們必須取得其他專利的專利權人的許可,才能夠實施自己的專利。因此,當我們有了專利權,法律賦予我們使用的權利,但仍然可能有侵權的風險。當然,專利申請具有一定難度,實在不了解建議委托專業的人來處理呢,我們之前合作的深圳中科為就很不錯,其他有經驗的知識產權公司也可以考慮。百度下有很多相關信息。
使用專利產品要授權嗎
法律主觀:
使用專利產品要授權。使用人使用他人專利的需要與專利權人簽訂書面的專利許可使用合同,獲得專利權人的同意,并需向專利權人支付一定的專利使用費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專利可以授權給別人使用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不一定要專利權轉讓,可以采用專利實施許可。前者是你的專利權利全部喪失,給了別人;后者是你將部分專利權給了別人,到期后收回。專利實施許可也稱專利許可證貿易,是指專利技術所有人或其授權人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以一定方式實施其所擁有的專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未授權可以在在產品包裝上宣傳嗎?
可以。
1、《專利法》第十七條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2、需要指出的是,依照本條的規定,在專利申請提出以后,授權以前,由于尚未獲得專利權,申請人不得將該申請號作為專利號標注在其產品或包裝上。
3、同時,我國《廣告法》第十二條規定,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拓展資料:
一、專利
1、 專利(patent),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專利”一詞來源于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后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
2、在現代,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并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2、國家知識產權局(“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PRC”,或“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對外正式簡稱為“CNIPA”),原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簡稱中國專利局),1980年經國務院批準成立,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國專利局更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成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主管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其中,國家知識產權局下設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2018年深化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管理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原產地地理標志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主要職責是,負責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推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負責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志的注冊登記和行政裁決,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等。商標、專利執法職責交由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承擔_M保魘 ⒆災吻⒅畢絞腥嗣裾話憔櫨兄恫ň鄭涸鴇拘姓蚰詰淖ɡ芾砉ぷ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