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中有從犯嗎(聚眾斗毆主犯和從犯的判刑)
聚眾斗毆從犯怎么處理
1、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聚眾斗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后果,其仍然參加聚眾斗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2、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參加聚眾斗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3、聚眾斗毆,屬于共同犯罪,法律會處罰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聚眾斗毆分劃定主犯和從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罪從犯的認定
法律主觀:
在聚眾斗毆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應當認定為聚眾斗毆罪的從犯,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輕、減輕處罰是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小幅度的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罪中是否存在從犯
法律分析:聚眾斗毆是屬于典型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可能有從犯的,聚眾斗毆罪的從犯可能是案件的積極分子。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罪的主從犯如何區分?
聚眾斗毆罪的主從犯區分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聚眾斗毆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聚眾斗毆罪有主從犯嗎,主從犯如何區分
聚眾斗毆罪是可以有主從犯的。主從犯的區分標準:
1、在聚眾斗毆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組織、領導聚眾斗毆的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行為人是主犯;
2、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有主犯從犯之分嗎
有主犯和從犯之分的。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主犯是相對從犯而言的。根據《刑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指揮、策劃作用的犯罪分子。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毆中發揮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傷他人者。聚眾斗毆中的首要分子是相對于積極參加者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