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生活多久算共同生活(未婚一起生活多久算共同生活)
在一起住幾天算同居
在一起無論住幾天都算同居關系。只要同居,無論多久,都算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男女雙方最好領證再生活在一起。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同居總體來說是不好的現象,因為對同居各方都沒有任何保障。
一、非婚同居的構成要件
關于非婚同居的構成要件,因不同的學者對非婚同居的界定有不同的觀點,而又存在差異:(1)“三要件說”,即包括雙方當事人完全符合結婚的法定實質條件、雙方當事人無結婚的意愿、同居生活要達到一定的期限三個要件;
(2)“四要件說”,即結婚要件、共同生活、公開承認、持續期間四個要件。
(3)“五要件說”,包括主體方面、內容方面、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及一定時限等五個要件。
二、我國同居的形式有哪些
1.事實婚姻形式。
1979年2月2日頒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對事實婚姻進行了定義,“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該種模式在當代中國非婚同居關系中存在最為普遍。
2.試婚形式。
在《家庭》雜志的一項調查中,1/6的人明確表示同居是出于試婚的目的:25%的同居者認為同居可以正式結婚做好充分的心理準備;24%的同居者認為,同居就是為了在結婚之前,如果發現雙方不合適時能夠容易地分手。這表明試婚是非婚同居者的主要動機。
3.老年同居形式。
目前,非婚同居不局限于年輕男女,也包括許多喪偶的老年人。主要是因為老年人再婚往往會因為子女的反對和財產的糾紛等因素而存在很大的阻力,因為同居并非合法婚姻而不受法律的規范,所以不存在財產繼承和子女扶養的負擔。
同居是指兩個人出于某種目的而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于異性之間.。
三、同居關系視為重婚的情況: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并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系且生兒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系,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__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__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結婚十天算共同生活嗎?
算,夫妻是否共同生活和結婚時長沒有關系。夫妻共同生活主要是指夫妻婚后相互扶持相互照顧共擔責任義務,共同在一個居所居住。結婚后不以在一起幾天算共同生活,而是以雙方共同居住在一起判斷構成共同生活。根據法律規定,雙方登記結婚后,沒有共同生活的,離婚時,男方有權請求女方返還彩禮。
法律上認定共同生活包含四點:
(1)夫妻具有共同居住的住所;
(2)夫妻具有共同的精神生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
(3)夫妻具有相互扶助的義務;
(4)夫妻具有共同承擔的其他家庭義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住在一起多久算同居?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并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構成重婚罪。在司法實踐中,同居關系視為重婚的情況: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并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系且生兒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系,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