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能針對二審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用幾審程序
法律主觀:
第三人提出撤銷之訴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因為不能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知道原訴會損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參加訴訟而未參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銷之訴。 二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所謂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未參加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制度。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三人撤銷之訴有一審二審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審還是二審,應當是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的。比如說如果是適用一審程序的話,應該就是屬于一審。在通常情況之下,根據我們國家最新的《民事訴訟法》第56條當中的規定,第3人撤銷之訴,如果有證據證明裁判文書內容錯誤的,可以提起訴訟。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審還是二審?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審還是二審,應當是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的。比如說如果是適用一審程序的話,應該就是屬于一審。第三人撤銷之訴指的就是第三人的訴訟,并不是案件的原告、被告,他在自身民事權益被侵害的時候,可以向法院訴訟,要求維護自身的權益。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由該規定可知,能夠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當事人既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亦包括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同時,第三人撤銷之訴這一制度的設立除了是賦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參加訴訟而最終權利受損時的救濟訴權,其目的還在于遏制近些年來屢見不鮮的虛假訴訟。在這些虛假訴訟中,原、被告常常通過騙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無需舉證已生效法律文書中所確認的事實的內容,若第三人沒有撤銷損害其利益的生效法律文書的訴權,則其利益很難得到法律的保障。正是基于上述考慮,第三人撤銷之訴才得以在修正案中被明確確認。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程序的關系。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程序均是針對同一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雖然規定兩種程序可分別啟動互不影響,但是兩種程序審理對象相同在審理中必然存在交叉,故為節省司法資源,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再審程序可吸收第三人撤銷之訴。這里應當注意再審程序合并撤銷之訴應當是兩種程序均已啟動,且已經立案受理,如果再審程序僅是在審查階段尚未立案,此時并不能合并。再審程序吸收第三人撤銷之訴后如何處理,司法解釋分兩種情形加以規定: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一并審理,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重審時應當列明第三人。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是什么?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針對已經生效的裁判,其制度設置功能定位為第三人提供最后的司法救濟保障,與再審程序相似,為維護生效裁判的穩定和既判力,應當在立案上做嚴格審查。故在立案時對于第三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能像普通程序僅做形式審查,但同時應當區別于審理程序中對事實認定的證據審查。
在日常生活當中,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生效裁判文書是不能夠再提出上訴的,但是針對這個裁判文書的話,如果認為內容確實是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的程序,但是如果是第3人非因本人原因導致沒有參加訴訟活動,但是卻有證據證明裁判文書內容錯誤的,可以提出第3人撤銷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的區別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的區別是: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依據新事實提起的新的訴,而不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理由;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基于新的事實提起的新訴,可以上訴,而案外人申請再審,既可能是一審再審,可以上訴,也可能是對二審案件進行的再審,就不能上訴了;第三人撤銷之訴一定是由原審法院管轄,而案外人申請再審一般是由上一級法院審理。
一、提起執行異議需要哪些條件:
1、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即在執行程序開始后、針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2、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即執行法院已經作出執行異議審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3、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即要求停止執行或繼續執行;
二、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撤銷事由主要有以下幾類:
1、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訴訟,損害其利益;
2、第三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所處分的財產擁有物上請求權;
3、原訴遺漏了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損害了其利益。三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該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區別
區別有三點:
一是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依據新事實提起的新的訴,而不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理由;
二是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基于新的事實提起的新訴,可以上訴,而案外人申請再審,既可能是一審再審,可以上訴,也可能是對二審案件進行的再審,就不能上訴了;
三是第三人撤銷之訴一定是由原審法院管轄,而案外人申請再審一般是由上一級法院審理。
在進行審理撤銷權的案件的時候,除了要注意撤銷權的管轄的法院以外,還需要注意相關的法規的判決依據。從形式上看,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全新的獨立訴訟制度,但就其內容看,以生效裁判錯誤作為實體條件,與再審的條件一致;從實質上看,第三人撤銷之訴是與再審并列的糾錯程序。在民事訴訟現有的規定下,案外第三人同時享有兩種程序權利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但不能同時適用,兩者之間只能選擇其一。關于兩種程序具體如何協調,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程序,應當屬于一般民事訴訟與再審程序相結合的特殊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未出臺之前,可以參照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有關程序性規定進行審理。
第三人訴訟請求并入再審程序審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一并審理,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
(二)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重審時應當列明第三人。
什么人是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制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一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并入再審程序。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特殊的事后救濟程序,針對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作為事后非常救濟措施,應嚴格限制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條件。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一種非常救濟制度,對生效判決的權威性有很大影響。因此,司法實踐中應正確理解和適用這一新制度,嚴格把握其適用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案外人應當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法院可以是一審法院,也可以是二審法院。而第三人撤銷的門檻應低于再審程序的門檻。第三人撤銷訴訟的程序選擇一般有兩種類型,分別是獨立型和再審型。
第三人撤銷的特殊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點:第三人撤訴的對象不僅可以是包括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和調解,還包括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和調解。只要實質上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無論是訴訟還是非訴訟、對抗確認的訴訟、對抗給付的訴訟還是對抗形成的訴訟,都可以適用于第三人撤銷之訴。
這里需要注意:法國、香港、臺灣省均規定第三人撤銷訴訟的對象應為終審判決,中間判決不適用,也不能針對判決理由。此外,法國不允許第三方撤銷某些特殊性質的判決。這種限制是必要的,因為身份關系不同于一般民事關系,不能允許第三人否定判決的效力。
第二點:程序問題
第三人撤銷的程序一般分為獨立和再審兩種類型。第三人撤銷的對象一般都很廣泛,只要實質上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即可。可以咨詢專業律師。
為利益受到損害的第三人設立的訴訟程序,不依賴任何現有程序,旨在撤銷判決的不利部分。再審式是一種訴訟程序,依靠再審,案外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原受理法院提交再審。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屬于獨立型,是一種全新的獨立撤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