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會比一審判的輕嗎
二審比一審輕還是重
法律主觀:
一審,二審,重審,再審的區別是:一審是法院對民事訴訟案件最初一級的審理,二審是法院對上訴案件進行二次審理,再審是對發生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進行糾正的審理,重審是重新組合議庭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一審判實刑二審能判緩刑嗎
認罪認罰一審實刑二審緩刑是可以的。
只要是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情況符合判處緩刑的法定條件就可以判處緩刑。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認罪認罰一審實刑二審緩刑可以嗎?
可以,不過,關鍵要看具體違法犯罪情節后果以及有沒有自首、立功、坦白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
關鍵看所犯罪責,如屬三年以下的又簽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可以適用緩刑。
有些人犯了一些罪,但得到了緩刑的機會,所以不用去監獄里面服刑。但由于自己是在緩刑的期間,一舉一動都受到司法機關的監督,而且不能夠離開自己生活的區域,有些人就不太確定自己是否可以工作。
二、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于罪行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點即對犯罪人不予關押,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決定,故無適用緩刑之必要。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審的結果會比一審差嗎
二審一般不會比一審判的重。
二審法院審理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對于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又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則原審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刑事訴訟中的二審是否為終審,具體如下:
1、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結后的判決,在上訴期間,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結后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但是,任何規則都有例外,我國刑訴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就是二審終審制的例外。
2、審判監督程序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申訴或者檢察院的抗訴等提起。同時,當事人以申訴的方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需要滿足時間的要求。
3、因此,在刑事訴訟中,一般情況下二審就意味著審判的終結,意味著判決的生效。但是,如果一審和二審的案件確實有錯誤而影響公正的判決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這也是司法公正在程序方面的提現。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中,一審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被告人也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審會比一審判的重嗎
二審一般不會比一審判的重。二審法院審理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對于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又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則原審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刑事訴訟中的二審是否為終審
1、一般情況下,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結后的判決,在上訴期間,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結后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但是,任何規則都有例外,我國刑訴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就是二審終審制的例外。
2、審判監督程序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申訴或者檢察院的抗訴等提起。同時,當事人以申訴的方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需要滿足時間的要求。
3、因此,在刑事訴訟中,一般情況下二審就意味著審判的終結,意味著判決的生效。但是,如果一審和二審的案件確實有錯誤而影響公正的判決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這也是司法公正在程序方面的提現。
刑事案件中,一審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被告人也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至于大家經常聽說的上訴不加刑,其實僅僅針對被告人提起上訴的情況,若是格外檢察院有提起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那么此時就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