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如何處理
私分國有財產多少立案
法律主觀:
對私分國有財產的行為應這樣處罰: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第十一、十二款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
法院對私分國有資產罪量刑的具體標準?
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私自處理國有資產違反什么
法律分析:針對個人和單位有不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私分國有資產罪構成要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怎樣認定
一、私分國有資產罪構成要件主要有:
1、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2、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3、所謂國有資產,包括依法經由上述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國有資產。
4、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5、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須有明知是國有資產而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將其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確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誤將國有資產當作企業資金加以集體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節嚴重者,可按有關瀆職犯罪處理。
二、私分國有資產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怎樣認定。關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關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必須是在該犯罪活動中有主要決策責任的國有單位負責人或其他領導人員,具體應包括:
(1)直接作出私分決定的單位負責人;
(2)直接作出私分決定的單位分管領導;
(3)參與集體研究并同意研究決定的領導;
(4)具體指揮私分行為的領導。
三、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外,其他對該類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就是單位犯罪行為的直接實施或協助實施者。包括:(1)提出私分建議并具體策劃私分行為的人員;
(2)具體組織實施私分行為的人員。
私分國有資產罪及貪污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私分國有資產罪立案標準是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違反規定擅自處置國有資產如何處理?
針對個人和單位有不同的規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第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擴展資料:
案例:海西州疾病預防保健中心原主任李國昌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發放購物卡問題。海西州疾控中心原主任李國昌,擅自做主將省衛生廳配發給州疾控中心的北京吉普車作價出售,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虛開發票給本單位職工、相關業務單位人員發放購物卡。
2014年9月3日,海西州紀委研究決定,給予李國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規發放購物卡款予以追繳。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青海省紀委通報10起違反財經紀律典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