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議的效力是否及于整個合同
補充協議與原合同關系
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補充協議是對合同中不明確的事項進行解釋的。
法律分析
合同生效后,無明確約定的內容可協議補充。補充協議是對部分合同內容作修改、增加、刪減約定,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有時候補充協議的約定是優于原合同的,因為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出現新的情況或不足等情形而作的新的約定。一般情況下都寫這么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原協議沒有特別約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補充協議就與原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實實際操作上,“補充協議”的效力往往高于原合同。訂立合同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條款的訂立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特別是在格式合同中,如果設有排除一方民事責任的條款,一方當事人必須履行明確告知的義務,除非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否則應認定為無效。即使合同已經雙方簽字生效,對于欺詐性的或顯失公平的條款,在法定期間當事人仍有權向法院提出變更或撤銷的請求,或在庭審中由仲裁庭、法院直接判定無效。嚴格而言,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的約定。與合同的變更協議不同,但實務中訂立的以“補充協議”為名的協議,其實質內容卻通常是合同的補充并有變更。在簽訂補充協議時要特別注意以下三個問題:1、補充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與原合同當事人嚴格一致;2、補充協議的形式應當與原合同一樣完備;3、嚴格防止與原合同內容發生矛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比如補充協議大于合同效力嗎
補充協議效力大于合同效力。但是補充協議僅在被補充范圍內效力大于主合同,在其他未做變更的合同內容,在補充合同中并未做規定,也就不存在效力大小爭議,應當以主合同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補充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當事人協商同意的,且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話,該補充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且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協議內容合法有效的話,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
在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發生沖突時,視為對主合同的變更或撤消,其效力優于主合同。即補充合同中與主合同相沖突的條款,補充協議的條款優先適用。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與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從上面的這些內容來看,合同補充的內容哪怕沒有說明也是可以有法律效力的,是否有法律效力不取決于是否有另外說明,只要是當事人自己協商簽訂的,意思表示真實的話,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一般情況下都寫這么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原協議沒有特別約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補充協議就與原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實實際操作上,“補充協議”的效力往往高于原合同。”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補充協議和原合同的效力問題
補充協議和原合同的效力問題根據具體情況會有所摘要差異,下面是詳細分析:一般來說,補充協議與原合同的效力一致,兩者發生沖突時,一般以在后成立的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補充協議作廢的情況下,原合同有可能是有效的,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簽訂合同之后,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可以擬定合同補充協議。合同補充協議的擬定需要注意幾個必備信息:一是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體;二是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三是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
補充協議無效的情況有:
1.沒有簽字確認的補充協議無效;
2.不是真實意思表示的補充協議無效;
3.違反法律規定的補充協議無效;
4.損害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補充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主合同無效補充協議有效么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