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能撤銷嗎(要約能撤銷嗎)



要約能撤銷嗎(要約能撤銷嗎)
要約能撤銷嗎(要約能撤銷嗎)
要約是可以撤銷和撤回的,但前提一定要滿足相關的條件,一般要約的撤銷是在發生法律的效力之后,對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而對于要約撤回是在法律生效之前,要約人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一、要約可以撤銷和撤回嗎?
可以的,滿足條件下要約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不得撤銷情形】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一百四十一條【意思表示的撤回】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二、要約的撤回與撤銷有什么區別?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在于: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于: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后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于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并列條件缺一不可。
綜合上面所說的,要約就是以一方當事人以締結為合作的目的,而向當事人提出合同的條件,一般雙方達成一致條件之后就可以達到雙方的目的,但在合同產生效力之后如發生法定的事由是可以撤銷的,但前提一定要合理、合法才不會承擔違約的責任。
法律分析:可以。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因為要約的撤銷往往涉及受要約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其設定了一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法律主觀:
要約撤銷是一項使生效的要約歸于無效的重要的單方法律行為,要約一旦被撤銷,已經生效的要約將歸于無效,要約人將不再受要約內容的約束。不同于要約撤回的是,要約撤銷發生于要約生效之后,其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也就是說要約撤銷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應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一)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并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于要約人欲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效果。,(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三)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四)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五)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要約人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以后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拘束力,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后,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要約是屬于雙方就有關事項協商達成一致意,(一)概念不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1、.要約內容具體明確;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1)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2)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2、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除外。,(三)生效不同要約采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除外。,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四)撤回、撤銷不同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銷:,1、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2、承諾沒有撤銷制度;承諾一旦到達即生效,合同成立。撤銷要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1)要約人明確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約不可撤銷的,要約不得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要約不得撤銷。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要約撤銷的法定條件是,在要約當中明確約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要讓受要約人知道,撤銷要約發生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以后,在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之前。在受要約人已經作出承諾,且為了履行合同做了相關準備的情況下,要約不可撤銷。
一、要約撤銷的條件是怎樣的?
1、要約明確約定了是可以撤銷的;
2、受要約知道起要約可撤銷;
3、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要讓受要約人知曉;
4、撤銷要約應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送達給受要約人。
二、要約不能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三、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四、要約和承諾的區別是什么?
1、概念不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3、生效條件不同。
4、撤回、撤銷不同: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銷。
五、要約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于受要約人
六、要約的撤回和撤銷有哪些區別?
1、兩者表現形式不同。
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
2、兩者發生的時間不同。
要約撤回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要約撤銷則是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3、兩者要求的條件不同。
要約撤銷關于不可撤銷的規定,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而要約撤回沒有這樣的規定,只要要約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就可產生撤回的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要約人需要注意,要約的撤銷跟撤回是不一樣的,在要約還沒有送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可以撤回,如果已經送達了受要約人,滿足法定條件的,可以考慮撤銷要約,要約的撤回和撤銷都會造成要約失效,要約失效后又想合作的,只能重新進行協商。
法律主觀:
要約一般可以撤回或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可以撤銷:
1、要約人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法律主觀:
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睹穹ǖ洹返谝话偎氖粭l、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要約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第四百七十七條規定,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的;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出合理準備工作的,要約不可撤銷。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法律主觀:
要約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不同于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后,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合同并不是自要約人發出要約時成立的,而是受要約人作出有效承諾時成立。,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第四百八十九條規定,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要約到達不可以自行約定。要約到達后,如果自己進行約定的,就是改變要約的內容,是屬于新的要約。要約只有在送達到以人以后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的拘束力。,《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第四百八十九條規定,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撤銷要約的條件:
1、要約明確約定了是可以撤銷的;
2、受要約知道起要約可撤銷;
3、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要讓受要約人知曉;
4、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5、要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不會對受要約人產生任何影響,不會對交易秩序產生任何影響。在此階段,應當允許要約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約不產生預期的效力。
6、在要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此時應當認為要約尚未生效。撤回要約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即在一個文件中,前面寫了要約的內容,后面寫一句話:上述內容無效。
要約的撤銷和撤回的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
撤回從字面上來講,撤回,簡單地說就是收回、取消原決定的意思。
撤銷從字面上來講,撤銷是指由于行為具有瑕疵,因而需要予以糾正,以使法律關系恢復原來狀態。
2、時效性的不同
目的上,要約的撤銷在于消滅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約生效。時間上,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后,承諾發出之前;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如果承諾生效,則合同成立,要約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銷,否則就等于允許當事人撕毀合同。
3、作用不同
撤回是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采取行動,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銷是指在發盤已經生效后,發盤人以一定的形式解除發盤對其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法律主觀:
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時生效,而在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前,要約人是可以撤銷要約的,要約撤銷后就會失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法律分析:要約可以撤回。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之前,要約人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為了尊重要約人的意志和保護要約人的利益,只要要約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就可產生撤回的效力。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因為要約的撤銷往往涉及受要約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其設定了一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