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撤銷(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怎么寫才有效)
夫妻房產贈與能撤銷嗎?這三種情況可以!
夫妻間贈與的房產,后期如果夫妻發生婚變等意外情況,夫妻可以隨便撤銷贈與嗎?怎樣阻止這樣的事情發生?
案例回顧:老公一句離婚,送的房子也帶走了
小麗與老公結婚有五年了,一直沒有孩子,小麗也屬于事業型的女人,好強。雖然現在住的房子是老公在婚前買的,房產證上只有小麗老公的名字,但是小麗老公也給小麗一個私下的協議,房子歸雙方共同,幾年來房貸也是兩口子一起還的。近老公提出離婚,并告訴她房子跟她沒有關系,當初協議提到的贈與她一半的房產,他已經撤銷了。
屬于自己的另一半房產,真的就要不回來了嗎?
夫妻房產贈與只要不過戶就有任意撤銷權
最近,高人民法院相繼對“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的房產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一方請求法院撤銷應如何處理?”問題作出答復。
高院認為,夫妻一方將個人房產約定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贈與人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
也就是說,結合2011年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關于夫妻婚前婚內個人的房屋,不管是房屋的全部還是部分,只要是屬于一方無償給予另一方的,就被認定為是贈與。
只要是贈與,就不管其性質是否屬于夫妻財產約定,一律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沒有特殊情況,在過戶或者加名之前贈與方就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
通俗點就是,對婦女同志來說,丈夫寫給你的那張“我名下房產歸女方”、“我名下房產歸雙方”“我們夫妻共有的房產歸女方一人”的條子,如果不過戶,那么就是“逗你玩的”,他一不高興,想撤銷就撤銷了。
而且這個撤銷,不需要到法院去起訴,他只要隨時隨地口頭通知你就行了!所以,為了不讓贈與的房產隨時面臨一句話就消失的風險,律師朋友們介紹了以下三個辦法。
辦法一:及時辦理房產變更登記,落袋為安
如果男方婚前或婚內承諾贈與房屋,讓他用行動來表達。什么行動?不是寫一個書面贈與協議,也不是寫一個夫妻財產約定,一定要到房管局去做變更登記,將他承諾贈與的房屋登記到你的名下。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財產權轉移前,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反之,贈與財產權轉移后,贈與人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了。
辦法二:進行贈與公證
現實中,由于很多房產有按揭,而很多銀行又規定還清按揭前不能辦理變更登記。這時如果受贈方逼著贈與方提前還清按揭去過戶,搞得不好就會增加夫妻矛盾,得不償失。那么怎么辦呢?
教大家第二招:做贈與公證。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辦法三:明確約定贈與人放棄任意撤銷權
據了解,部分公證處不給有按揭的房屋做贈與公證。還有部分贈與人基于各種各樣的理由不愿意去做贈與公證。那么怎么辦呢?給大家支第三招:在夫妻財產約定書或者贈與協議里明確約定:贈與人自愿放棄行使任意撤銷權。
任意撤銷權是《合同法》賦予贈與人的一項民事權利。贈與人有權選擇是行使還是放棄該民事權利。贈與人在協議中明確放棄任意撤銷權,屬于自愿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因此,在贈與人明確放棄任意撤銷權的情況下,即使贈與房產未經公證或者尚未過戶,贈與人也不得主張撤銷。
離婚協議中將自己名下房產贈與子女或他人的約定能否撤銷?
這種情況是可以撤銷的,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沒有達成協議之前,自己名下的房產贈與子女或者其他人的這種約定是可以進行一個撤銷處理。要知道離婚協議本身就要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只要雙方達成協議之后就可以對財產進行一個相應的分割,如果要把財產贈與他人,這種情況只要雙方當事人沒有異議是可以進行下一步程序的。如果說在辦理過程當中雙方當事人某一個人后悔,并且主張撤銷贈與合同,那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是予以支持的,畢竟這是一個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離婚協議,如果某一方有異議,那么存在異議的一方又有權終止贈予。
根據《合同法》第186條規定,在轉讓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如果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于前款。按照這一條款,一般的贈與合同在權利轉讓(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以前,贈與人可以在協議離婚后一年之內行使撤銷權,并取消合同。該條的立法目的在于重視對物主的權益的保護,使其在處理不當時得到適當的救濟。但是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如救災、扶貧等,不適用于前款。
總的來說,現在這個社會的離婚率本身就很高,所以很多夫妻提前就寫好了離婚協議,但是他們不會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去爭奪財產,而是在雙方互相體諒的情況下把自己名下的財產贈于自己的子女,那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如果對離婚協議中的某一項規定存在異議,要想終止將房產或者財物贈與子女或者他人,在這種情況下存在有異議的當事人是有權撤銷的。
新婚姻法下如下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從專業角度看,你的這份《協議書》實質上是兩部分內容:夫妻財產約定與離婚財產分配約定兩部分。
關于問題一,屬于夫妻財產約定。我國法律默認夫妻財產是婚前所得個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所有,所以房子是男方購買并登記在男方名下,默認是男方的個人財產。盡管《協議書》中約定房子歸女方,但在法律框架內只能理解為男方贈與給女方的合同,盡管在法律上有約束力,但僅為理論上,因為贈與在過戶之前是可以隨時反悔的。因此女方若想保證房子是自己的,需在不動產登記機關將房屋所有人變為自己,起碼和男方的名字都要有。
關于問題二,屬于夫妻財產約定。有無歧義意義不大,一方面是因為存款很容易花光,另一方面是因為《協議書》中的約定與法律默認的情況吻合,所以沒有意義。
關于問題三,屬于離婚財產分配。第一,不違背離婚自由。離婚自由和離婚財產分配是兩回事,夫妻雙方的協議不能限制離婚自由,如果有限制,也僅僅是限制離婚自由的條款無效,協議其他約定不受影響。第二,《協議書》中第6條其余“凈身出戶”的約定,是離婚財產分配約定,對于這種離婚很早之前就達成的財產分配協議的效力問題,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觀點,建議你查詢你當地判例集或者法院內部的審判指導意見,確定當地法院的效力,當然這也沒有多少意義,因為隨著時間改變,法院的審判思路也可能會改變,而且將來的離婚訴訟不一定就發生在現在的居住地,所以,不要對凈身出戶條款報太大希望。
關于問題四,有效力。公證的意義只是證明力更強,或者說沒有相反證據就認可公證的結果,公證的結果在出現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仍可能被推翻。本《協議書》的關鍵在于凈身出戶條款有沒有效力,而不是該協議是真是假,所以做公證意義不大。
另外,你們的第5條其實存在漏洞。第5條屬于夫妻財產約定,約定夫妻債務個人所有,法律默認夫妻債務共同所有,所以將來在實踐中,一定要確保第三人知曉你們是夫妻債務個人所有。例如,假設男方向第三人借錢,你知道,要想法在借條中寫上夫妻債務個人所有;如果男方偷偷借錢,你事后知道,一定要給第三人打錄音電話或者發傳真,告知其你們的債務個人所有,否則這條不會有多少作用的。
最后,夫妻家庭和睦不是靠法律靠協議能保證的,而是靠感情;但如果真決定要離婚,在向男方攤牌前要提前準備。祝福你們白頭偕老。